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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NFT数字作品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倪贤锋 朱迪
引言
“NFT”是“非同质化代币”或“非同质权益凭证”(Non-Fungible Token)的简称,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用于验证和证明数字作品的唯一性和所有权。非同质化资产具备唯一性、独立性和稀缺性,NFT 的非同质化意味着每个 NFT 均是独一无二的,不同 NFT 之间交换的价值基础也由交易各方来判断决定。作为“元宇宙”概念的构成因素,近年来NFT数字作品迎来热潮。据报道,一件纯数码艺术品《每一天:前5000天》以6934.6万美元的价格成交,刷新了数字艺术品拍卖成交价纪录;王家卫导演1999年拍摄的经典电影《花样年华》中未发行的时长1分钟31秒片段以428.4万港元成交;推特首席执行官杰克·多尔西将其15年前发出的只有5个英文单词的第一条推文,以NFT的形式拍卖,最终以290万美元价格出售。近年来,我国头部互联网企业如腾讯、网易等纷纷开设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指出,要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
NFT数字作品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对当前法律秩序带来挑战,产生了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首例关于NFT数字作品的司法裁判迅速引发高度关注和讨论。关于NFT数字作品、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属性存在分歧,规则不清导致行业乱象,已经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规制NFT数字作品交易市场,明确相关主体责任边界,依法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导NFT数字作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紧迫性,且具有现实意义。
一、问题提出:NFT数字作品产生新型法律问题
(一)NFT数字作品产生新型法律问题
NFT数字作品可以包括艺术品、音乐、视频、游戏道具等各种形式。NFT数字作品行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为创作者、投资者和用户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例如艺术家可以利用NFT技术发行唯一的数字艺术作品,并通过区块链技术确保所有权和溯源;音乐人可以将他们的音乐作品转化为NFT,包括与音乐相关的艺术品、独家音乐内容或特殊的音乐体验;在虚拟世界中,NFT也为虚拟房地产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虚拟世界中的土地、房屋和其他数字资产可以作为唯一的NFT进行买卖和投资。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NFT数字作品引发了许多司法保护问题,如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发行权规制的行为,NFT交易平台的责任边界在哪里,NFT数字作品的买卖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制等。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NFT数字作品、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这需要综合考虑区块链技术、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目前尚无明确的裁判规则,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司法实务情况
NFT数字作品作为新生事物,从公开的法律文书库中检索到四起案件。
1.NFT数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第一起是2022年判决的有着NFT第一案之称的“胖虎打疫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该案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该案中,某用户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胖虎打疫苗”系列美术作品制作成的NFT数字作品并在被告运营的NFT交易平台上进行销售,著作权人起诉NFT平台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该用户的行为是对该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认为出售NFT数字作品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观点和结论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法院拒绝对NFT数字作品的交易适用“发行权用尽”是正确的,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本身也是正确的,只是需要进一步明确,该项“财产权益”是购买者对“铸造者”享有的债权,NFT数字作品的后续交易属于债权转让。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并不产生新的复制件,该案判决中论述的“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所吸收的观点似乎并不符合事实。法院将NFT铸币、交易认定为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受控行为,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市场对NFT著作权属性的错觉。该案对于平台如此严苛的审查要求,即使中国有“通知删除义务”,这个判决的正当性也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该案引发的讨论主要在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及NFT平台的责任边界,存在很大的争议,亟待进一步明确。
2.NFT数字作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另外三起案件是关于NFT数字作品的买卖合同纠纷。两起案件是平台销售NFT数字作品引发的纠纷,在辛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辛某主张被告不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等事由要求退款,法院认为即使被告的资质存在欠缺,在数藏产品未如比特币等属国家严令禁止流通的商品的情况下,原告与其他卖家或买家关于数藏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为有效;在王某诉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王某购买NFT数字作品时填写的手机号和身份证号与实际不符故导致平台退款,法院认为NFT数字藏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表现形式时,可参照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边界。
另一起案件是NFT数字作品转售引发的纠纷,在陈某某、丁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NFT平台腾讯幻核自2022年8月16日起将停止数字藏品发行(即已无法转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款,法院认为NFT数字藏品系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双方的买卖合同因自始无法获得二级市场交易的支配权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
上述案件分别发生在NFT数字作品的首次发售和转售环节,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并作出相应判决,上述案例虽未如“胖虎打疫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那样引起广泛的讨论和关注,但司法判决对NFT数字作品交易同样产生深刻的影响。从NFT数字作品系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出发认定其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然后通过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的思路进行认定,该做法实际是对NFT数字作品及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本质的认定采取了回避做法。
可以说,明确NFT数字作品、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是审理NFT数字作品纠纷的基础性问题,也是规范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
二、溯源分析:NFT数字作品及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
将特定内容制作成NFT形式,产业界称其为“铸造”,制作者被称为“铸造者”。NFT数字作品交易包括铸造和出售两个阶段。铸造是指将作品数字化后上传至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加密处理后生成带有智能合约凭证的“NFT数字作品”。出售是指NFT数字作品第一次流转及后续流转,第一次流转是指铸造者通过NFT平台首次销售NFT数字作品,后续流转是指NFT数字作品的购买者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将NFT数字作品转让给后一手购买者。智能合约将记录每一次交易,购买者将作为新的拥有者被写入智能合约。
(一)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定性
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定性是分析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基础。关于NFT数字作品的定性,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认为其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第127条虽然已经明确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但在理论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解释仍主要陷于物权、债权二分之争,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形成融贯的裁判规则为法官所接纳。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过于宽泛且本身亦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探寻NFT数字作品的本质。
1.关于NFT数字作品的本质的不同观点
NFT数字作品的本质,主要存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说、权利凭证说两种观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说认为,NFT通过在区块链中创建唯一的标识数据赋予了作品虚拟载体唯一性,NFT作品在数字环境下存在类似于物质载体的“原件和复制件”。权利凭证说认为,NFT本质是权利凭证而非权利,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稀缺性的链上数字资产,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其权利的转移,并通过区块链来记录权利转让的整个过程。NFT数字作品本性的认定直接影响到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认定。根据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说,NFT数字作品的交易与作品的复制、发行无异;而根据权利凭证说,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本质是权益凭证的转移,NFT数字作品的出售是权益的转让,与作品的复制、发行无关。
2.权利凭证说更符合NFT数字作品的本质
NFT数字产品本质上是一种有价值的虚拟资产,它依附于图像并与原始文件联系形成元数据。从NFT数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来看,NFT数字作品是一段元数据,其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存在本质区别。首先,NFT数字作品并无实体的物质载体,显然并非作品的物质形式的原件或复制件,故 NFT数字作品的出售不存在物的转移,不导致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其次,NFT数字作品与数字形式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相比亦存在明显区别。数字形式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是指将作品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被固定在光盘、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介上,可以显示作品本身,数字形式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交易的本质是数字化文件从卖家转到买家。而NFT数字作品并非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显示为储存特定数字内容的网络链接或哈希值,“NFT数字作品”出售时也没有数字化文件的转移,购买者将只是作为新的拥有者被写入智能合约。可见,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说不能反映NFT数字作品的本质。
NFT数字作品出售也不会导致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NFT数字作品的受让人到底获得的是什么?有学者形象的将NFT数字作品与存折进行比较,存折所代表的是所有人享有对银行的债权请求权,而 NFT 所代表的也是所有人享有的对著作权人可以随时随地访问其特定作品复制件的访问请求权。NFT数字作品的持有者可以通过NFT数字作品呈现的网络链接或者哈希值来访问作品,其享有的是访问作品的权利,权利凭证说更符合NFT数字作品的本质。
(二)NFT数字作品铸造的法律定性
NFT数字作品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创作,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如文物的精确复制件)铸造成NFT数字作品,不会产生新的著作权。NFT数字作品的铸造通常包括上传、加密两个过程。
1.上传环节的认定
NFT数字作品铸造的法律定性会随铸造的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上传过程需要铸造者按照平台要求上传作品,此时该作品的复制件已同步保存于平台网络服务器中。这与将作品上传至网盘相似,将作品上传至网盘的行为也是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中,如果网盘的内容不对外传播则只属于复制权规制的行为,如果将网盘的内容以分享链接的方式对外交互式传播则信息网络传播权吸收复制权,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行为。
如果上传过程并不需要铸造者上传作品本身,而是通过公开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即URL地址即可,此时铸造者并未实施作品上传的行为,而是类似于实施提供作品“深层链接”的行为。关于提供作品“深层链接”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系著作权法的一个争论已久的老问题,主要存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等不同观点,目前司法实践仍以“服务器标准”为主,认为设置链接一般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如果链接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其提供的深度链接指向的作品是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则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2.加密环节的认定
NFT数字作品的加密过程中并不需要新的作品复制件,虽然用户可以选择对一个作品是铸造单个或者是多个 NFT,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并不会产生新的作品复制件。加密环节不会产生作品的复制和传播,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内容,著作权法规制的是上传环节。
(三)NFT数字作品出售的法律定性
1.关于NFT数字作品出售的法律定性的不同观点
关于NFT数字作品出售的法律定性,主要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说、发行权说、债权转让说三种观点。
“胖虎打疫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采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说,认为NFT数字作品通过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整个交易过程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特征,同时认为权利用尽原则无法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NFT数字作品的二次交易发生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依然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NFT 出卖者虽然不将交互式传播作品作为主要目的,但是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该行为会使不特定公众获得作品,依旧实施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说没有区分铸造环节和出售环节,其认定具有局限性。
发行权说认为数字藏品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而非在于传播作品,作品出售环节的信息网络传播是为了作品发行所不可避免的,且数字藏品后续流通需要适用权利穷竭规则,即发行权用尽规则。因为NFT数字作品并不存在有形载体,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发行权针对的是固定了作品的有体物(“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故认定NFT数字作品出售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目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权说故主张从立法上对发行权进行扩张。
债权转让说认为,NFT数字作品的首次交易形成了购买者对“铸造者”的债权,将作品“铸造”成NFT数字作品并“出售”,形成了“铸造者”(首次销售者)与首次购买者之间的合同关系,NFT数字作品后续交易的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说系从民法典的角度认定买卖双方具有合同关系。
2.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属于债权转让
面对新的事物时,司法部门应谨慎克制,将其置于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分析可以保持法律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仅在根据现有法律进行分析导致明显不合理的特殊情况下,才有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正或创造新的法律框架来应对特殊的新事务。NFT数字作品的出售可以从NFT技术出发,结合现行著作权法、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析。
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则的“提供”行为是指以上传等方式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其直接侵权人是最初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行为人,也就是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NFT数字作品的购买者只是作为新的拥有者被写入智能合约,不需要再次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也就是说NFT数字作品的出售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行为。
《著作权法》关于发行权的定义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原件”和“复制件”都是固定了作品的物质载体,都是有形物,发行权规则的行为除了转让有形物(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之外,不可能有其他方式,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当然不属于“发行”。NFT数字作品显然不是有形物,故在现有法律规定下NFT数字作品的出售不属于发行权规制的行为。即便将发行权扩展到网络环境中,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虽然具备网络复制件的表象,但其并非网络复制件,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铸造多份NFT数字作品并不会产生多份作品复制件,NFT数字作品的出售实质是权益凭证的转移而非复制件的转移,故以发行权规制NFT数字作品的出售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NFT数字作品流转的本质。
综上所述,NFT数字作品的交易的本质是权益凭证的转移,不属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规制的行为,应定性为债权转让。
三、规则明确:典型NFT数字作品交易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将他人作品铸造为NFT数字作品的裁判规则
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铸造成NFT数字作品,是典型的NFT数字作品交易纠纷。
1.上传作品的铸造方式的裁判规则
就上传作品的铸造方式而言,NFT铸造过程中的上传与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并无本质区别。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中,构成复制权规制的复制行为,同时提供被上传作品的公开浏览,将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在“胖虎打疫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此时的复制行为因被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吸收,故只需要认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平台采取盲盒销售模式,即购买者支付对价之后才能看到所购买的作品的实际样态,此时在作品被呈现的情况下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在作品被呈现之前,仅侵犯作品的复制权。
2.通过URL地址方式的铸造方式铸造的裁判规则
就通过URL地址方式的铸造方式而言,侵权作品的上传者与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为同一人时,铸造者的侵权认定与前述上传作品的铸造方式的认定方式无异。
而当侵权作品的上传者与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为不同的人时,铸造者因未直接实施上传作品的行为故不构成直接侵权,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需要回到深度链接的侵权认定规则。如果提供深度链接指向的对象是他人未经许可上传的内容,同时设链者有过错,毫无疑问是构成帮助侵权的,应当与上传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在铸币时明确知晓其深度链接指向的对象并非是其享有著作权的行为,可以直接推定铸造者具有过错,因此若链接指向的对象是他人未经许可上传的内容,则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如果链接指向的对象是权利人自行上传的内容,因上传者不构成直接侵权,铸造者也不会构成帮助侵权。但铸造者擅自将他人的作品的链接铸造成NFT数字作品并为自己牟利的行为,其具有主观过错且误导NFT数字作品的购买者,破坏NFT行业的发展,则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二)销售侵害他人著作权的NFT数字作品的裁判规则
出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NFT数字作品也是典型的NFT数字作品交易纠纷,此时涉及到对首次出售者、受让人、平台三方责任的认定。
1.首次销售者的侵权认定
首次出售者通常也是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其实施的包括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和销售两部门,其中铸造环节的认定与上文一致无需赘述,其中NFT数字作品的出售环节虽然在外观上具有转移数字作品控制权的效果,但出售本身仅是权利凭证记载的变更,没有产生新的复制件,没有产生固定了作品的有体物(“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产生新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因此NFT数字作品的出售环节并不侵犯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NFT数字作品的受让人的侵权认定
对于NFT数字作品的受让人而言,直接侵权人始终是NFT数字作品的铸造人,NFT数字作品受让人并非侵权内容的提供者,不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即便受让人明知NFT数字作品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仍进行购买、购买后进行转售亦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购买侵害著作权的商品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行为,转售行为亦仅是产生智能合约对交易进行记录的效果,并没有产生新的复制件或新的传播行为,也不是著作权法规制的行为。
故除非NFT数字作品受让人实施了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另行将侵权的内容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其并不会构成著作权。
3.NFT平台的侵权认定
关于NFT平台的责任,如果NFT平台自己铸造NFT数字作品,则平台是直接侵权人;如果NFT平台只是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平台时,NFT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涉及对NFT平台性质和注意义务的认定问题。
NFT平台与常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其特殊性,提供的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提供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储存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服务,其提供的是铸币服务和交易服务,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确定,不能简单地适用现有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而是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服务方式、经营模式、控制力、技术特点等因素,综合运用比例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等予以综合认定。多数学者赞成NFT平台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平台仅承担消极的事后审查和删除义务,无法有效制止NFT市场中的版权乱象。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不仅是促成交易的中介平台,还扮演着网络出版者的角色,在事前审查阶段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但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规则仍应当予以适用,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分析,否则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可预测性。
根据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NFT平台是否具有过错是判断NFT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过错是指NFT平台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用户利用其平台提供侵权的NFT数字作品。过错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NFT平台的服务方式、经营模式等因素。在“胖虎打疫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涉案的平台在铸币过程中需要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核,平台在NFT数字作品铸造及后续交易中均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同时考虑到NFT平台不仅是NFT数字作品的展示平台,同时也是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平台和交易平台,故NFT平台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较高的注意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先的审查义务,法院不能仅因NFT平台未对铸造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而认定其具有过错。“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仍然适用NFT平台是否具有过错的认定。同时考虑到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删除NFT数字作品可能会导致无法恢复,为避免错误通知导致的误删,故NFT平台可以在收到著作权的有效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使NFT数字作品不再在其平台上呈现,此时虽然侵权内容仍存在NFT平台的服务器内,但公众无法访问,可以达到防止侵权内容再次传播的目的。
NFT数字作品的铸造和出售主要通过NFT平台进行,NFT平台作为直接利益关系方,应当提高平台治理能力,设置预防侵权的机制,采取合理措施停止侵权内容在平台的传播,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考虑到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存在匿名的情况,为规范NFT数字作品行业的发展,NFT平台应当要求创作者实名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在录入 NFT平台后进行加密处理。
(三)NFT数字作品交易合同违约的裁判规则
在处理NFT数字作品交易合同违约情形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与持有人、前手持有人与后手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NFT数字作品买卖合同的标的为对铸造者的债权请求权
NFT数字作品的交易的本质属于债权转让,从合同法的角度债权转让也是买卖合同关系,应该予以肯定的是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与持有人、前手持有人与后手持有人之间均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是需要明确的是买卖的标的物是什么?
同样类比存折问题,存折的交易的对象并非是作为外在载体的存折本身,而是存折所代表的所有人享有对银行的债权请求权。NFT数字作品的本质是权利凭证,同样买卖合同的标的并非是权利凭证本身而是权利凭证所代表的对铸造者的债权请求权,即访问作品的权利。访问作品的权利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其价值主要在于铸造者承诺的限量发行所造成的稀缺性。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的铸造行为产生NFT数字作品的持有者享有对其访问NFT数字作品的债权。
2.NFT数字作品存在瑕疵时的认定
假设一种典型的情形,铸造者通过NFT平台制作了一个侵犯他人著作权的NFT数字作品,前一手购买者购买了该NFT数字作品后又转售给了后一手购买者,在后手购买者持有该NFT数字作品期间,因著作权人维权NFT数字平台销毁了该NFT数字作品,此时 NFT数字作品购买者持有NFT数字作品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一手购买者作为NFT数字作品的持有人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向前一手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基于债权转让原理直接向作为债务人的“铸造者”主张权利。
另一种典型的情形是NFT平台关闭导致的纠纷。NFT平台关闭后将导致NFT数字作品的价值大大贬损,买卖合同的标的存在重大瑕疵。出售者无法向购买者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交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买者有权解除交易合同,购买者行使解除权,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出售者返还已支付价款, 并承担违约责任。购买者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与前一手的买卖合同,亦可以基于债权转让原理直接向作为债务人的铸造者主张权利。
四、结语
新兴行业的发展对法律秩序带来挑战。随着NFT数字作品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纠纷会越来越多。面对新事务时,司法不能拒绝裁判。司法部门在裁判时应谨慎克制,从NFT技术本质出发,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来制定和完善裁判规则,引导行业的有序发展。技术的发展带来法律属性的模糊,厘清NFT数字作品、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是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也直接关系到NFT数字作品行业的发展方向。随着越来越多的纠纷产生,未来涉及NFT数字作品交易的裁判规则也将越来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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