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如何处理?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审判依据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依据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某日8时许,正值上班高峰期,杨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洛阳市涧西区某道路行驶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逆行的文先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杨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骨折;多处挫裂伤。相关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文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杨先生因住院治疗急需用钱。洛阳光法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了解到情况,建议其进行两次诉讼解决问题。
案件处理
律师团队接受杨先生的委托,于2023年下半年进行第一次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截止诉讼时已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财产损失共计45202.64元。
2024年年初,杨先生到医院进行复查,为此支付医疗费。另购买有轮椅、腋拐等辅助器具。在复查后,律师团队于2024年上半年进行第二次诉讼,向法院申请为杨先生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1.杨先生两处骨折术后不构成残疾;2.出院后误工期157 日,护理期67日,营养期67日。
双方均为非机动车,被告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文先生认为已赔偿医疗费等,原告主张赔偿过高。法院审理时,审核杨先生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认可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次诉求主张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以上共计27951.6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林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文先生承担。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文先生赔偿给原告杨先生共计 27951.68 元。
通过两次诉讼,杨先生获得合理赔偿,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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