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如何订立遗嘱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五种类型的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正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五种类型的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正遗嘱。遗产继承律师针对上述五种遗嘱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做如下提示,提醒各位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予以注意,保证所立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一、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口头形式所立遗嘱。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就对口头立遗嘱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1、一般情况下不许采取口头形式立遗嘱;2、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原口头遗嘱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二、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确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对这种形式的遗嘱及代书遗嘱作了同样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第十八的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并同时注明年、月、日。此类遗嘱比较适合专业法律人群。自书遗嘱对立遗嘱人的要求很高。不仅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还要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专业法律知识并不仅仅限于遗产继承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物权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条款。如果立遗嘱人法律知识不专业,或是文字表达能力不足,都有可能影响到遗嘱的合法性。
需要强调的是,有人用电脑打印的这种便捷方式书写遗嘱,最后附上自己的亲笔签名。但是这并不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以这样的形式所立遗嘱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立遗嘱人应当在健康状况良好时书写,字迹不但清晰且和平日笔迹基本一致,内容规范用词准确。避免在紧急情况下自书遗嘱的笔迹和平时笔迹不一致从而导致遗嘱无效情况发生。
‍四、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律师建议,见证人最好是由律师见证,在律师事务所办理,由律师拍照、摄像、并存档,律师见证遗嘱更专业规范,最大程度上保障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也能避免遗嘱灭失或是见证人不能证明见证等风险。
如不能聘请专业继承律师办理,那么代书遗嘱务必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
1、见证人必须符合《继承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很多立遗嘱人选择自己信得过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作为见证人,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2、最好有居委会或是社区干部作为见证人在场并签字,更具有公信力;
3、要考虑到代书遗嘱可能在很长的时间之后才能生效。因此要考虑见证人的年龄及健康状况。如果见证人先于遗嘱人去世。一旦发生纠纷将会给案件的审查带来很大的难度。
‍‍五、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遗嘱人提交遗嘱时,公证机关会对遗嘱所涉及的财产进行审查,如房产需提交房产证,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通过公证机关的层层把关公正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都能够得到有力的保障。公正遗嘱的效力也要远远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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