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有期徒刑到不起诉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6月16日,我所又收到一份期盼已久的法律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我所郭彬、黄幸杨律师承办的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L县检察院决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2021年6月16日,我所又收到一份期盼已久的法律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我所郭彬、黄幸杨律师承办的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L县检察院决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本案历经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不予起诉程序后最终尘埃落定。尽管这一结果的到来给予了承办律师最大的慰藉,但寥寥数笔却未能体现办案过程的艰辛。

扑朔迷离,举报人背后的案中案
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是L县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报复举报人炮制的一起诬告陷害案。是扫黑除恶背景下的一起案中案。该案案发背景深刻反应了我国扫黑除恶行动的必要性和复杂性。
2017年,刘某实名控告黑恶组织犯罪行为后,黑恶组织成员通过收买关系人对举报人进行反举报,意图对更多的受害人进行威胁,使更多的受害人不敢加入到举报之列。刘某在黑恶势力成员落网前受到构陷被先行羁押。(现该黑恶势力已基本落网,涉嫌犯罪嫌疑人38人,罪名15项,案件已于2021年5月底提起公诉)。
一审有罪,不能让人接受的结果
辩护团队自侦查阶段介入本案后,考虑到湖南省内近三年无罪率不到万分之八,剔除大量自诉无罪案例后,公诉案件无罪率不到万分之一(参见《获得一份无罪判罚究竟有多难》)且刘某已被羁押半年有余,辩护团队最初曾考虑做阶梯式辩护(无罪辩护同时作罪轻辩护)
但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辩护团队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刘某向其核实证据、聘请专业机构勘查现场后一直认为,本案是一起绝对无罪案件,决定对本案进行实质无罪辩护。经过一审两次开庭后查明:
2015年,蔡某因承建棚改小区项目无开发资质。经人介绍后,决定挂靠在A公司(刘某任法定代表人)名下。A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名下开发B小区恰与该棚改小区相邻。
由于规划设计原因,导致后开发的棚改小区用地红线与先开发的B小区用地红线重合。施工期间棚改小区的桩基础、地下管网等设施均侵占了B小区的建设用地。特别是棚改项目小区的出行通道必须使用B小区的建设用地才能使用,否则棚改小区将无法售卖。在此种情况下,蔡某通过中间人协调下与刘某达成协议,由蔡某补偿刘某15万元作为占用B小区的经济补偿。另查明,2016年11月16日,蔡某向刘某银行转账20.2万元。
2019年下半年,在棚改项目完工数年后,蔡某向当地公安部门控告刘某对其敲诈勒索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还包括另一起5万元的敲诈勒索及两起寻衅滋事行为,一审判决仅认定了本文提及的这笔15万元敲诈勒索行为)此后本案迅速发酵,2019年11月23日本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25日刘某被刑事拘留,一个多月后的12月31日刘某被逮捕。
本案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以“一证一质”的方式完成了详细质证,以申请证人出庭、提交证据等方式实现了充分举证。但在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仍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阻工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1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本人对司法公信力十分失望,在看守所中甚至直言自己不想上诉,并极端的陈述“干脆坐完这四年牢,出来后开车找法官撞死他”。不过在律师的耐心劝说后,刘某最终还是选择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相信律师,选择上诉。
重点出击,迎来曙光
尽管没能在一审阶段帮助被告人获取无罪判决,但从一审判决书中辩护人发现本案有两处事实问题应重点提及:
一是越线施工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棚改项目并未超红线建设,与相邻楼盘不存在界址纠纷,理由是相关验收备案文件显示棚改项目无违规记录。辩护人认为:1、一审法院回避了棚改小区不仅是越红线施工,而是更为严重的侵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事实。2、一审期间提请法庭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测绘,但司法机关并未启动鉴定程序。3、辩护人多次申请未果后,刘某家属委托某测绘机构作出了棚改小区与B小区用地现状测绘图及说明。尽管一审法院以“不属于鉴定意见,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为由,认定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本案发回重审后,公安机关委托某公司进行勘察鉴定等后续行为和结果来看,这份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显然对司法机关触动极大。
二是案涉款项收付事实。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1月16日蔡某向刘某转账的20.2万元中包含15万元敲诈勒索赃款,依据是“蔡某能合理解释该20.2万元组成,多次陈述自然、合理”。判决书此处说理单薄的背后,隐藏着律师在此曾作激烈辩护的痕迹:开庭前,公诉机关最坚实的证据是号称“会计审判”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其结论是20.2万元中的15万元不是蔡某与刘某的正常经济往来,而是敲诈勒索赃款。然而该鉴定意见看似详实,实则存在重大瑕疵,在咨询了国内司法会计专家章宣静老师后,辩护人就该鉴定意见撰写了数千字的质证意见,从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方面逐一论证(详见《刑事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一文),使得一审法院未将该鉴定意见认定为判案依据,才出现了“蔡某陈述自然合理”的判决说理。
辩护人就以上两个事实问题多次与二审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刘某于上诉期满的第二天被二审法院取保候审,自此,本案发生转折,前途一片光明。
终获不起诉,实事求是法律共同体的终极追求
2021年3月30日,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此时距刘某被立案侦查之日已有493天,对于一起单一的敲诈勒索案件而言,时长已然显得过久。何况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再度核查本案,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棚改小区是否超红线建设进行司法鉴定。在复查期间新的侦查团队与我所律师针对焦点问题展开了有效沟通。无论结果如何,我们坚信,最坏的结果无非是将程序再走一遍,只要侦查、起诉、辩护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则无所畏惧。
最后,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与辩护人先前提交的某勘察院测绘图结论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自行纠错决定对刘某不予起诉,给本案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德沃金曾说,“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意指掌握裁判权力的法官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核心。相较之下,律师既不掌握裁判权,也不掌握其他权力如检察权、监察权,地位似乎是低微的。的确,即使认为律师有一定权力,其与法官检察官监察官所拥之权相比也是微不足道。但若以事实为基辅以技巧,权力便不得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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