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出现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决。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
3月5日,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四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恐吓、威逼被害人还款;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黎某为非法敛财,又纠集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肇庆多次实施恐吓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还款,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端州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黎某等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背景与争议
1、什么是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2、立法背景
近年来,金融领域高利贷、套路贷的现象层出不穷,为了打击这一公害,国家也加大了对放高利贷行为的规制和打击力度。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的方式,套取或者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随后两高两部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界定为非法经营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将通过暴力、胁迫等方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此外,还将恐吓 、跟踪、骚扰的行为纳入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方式之中。《刑法》的这一修改一方面解决了过去对于催收非法债务行为,适用法律标准、罪名不统一的困境。同时 ,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借款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3、立法过程中的争议
对于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非法讨债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需要注意:草案中规定“要求以此为业”为犯罪。然而,最终版《刑法修正案(十一)》成立该罪删除了“要求以此为业”。其立法目的更加严密了刑事法网,对非法讨债行为降低入罪门槛,减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侵害。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司法实务中,对于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认定比较混乱。有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等。例如: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情况中,对于以非法方式催收合法债务的行为,甚至不考虑“第一次制止”和“侵犯社会秩序”两个要件。
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是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催收非法债务的目的,而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目的。行为人寻衅滋事的动机多样,争强逞能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也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想象竞合,则应从一重罪处断,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与其他罪名进行对比,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催收的债务是否属于“非法债务”,行为方式是“剥夺”还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又例如:实务中存在将催收非法债务罪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情况。
笔者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敲诈勒索罪存在本质的区别。敲诈勒索罪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没有任何理由,或者虽有理由,但不符合习惯、常理等,采取胁迫方式占有他人财物。而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其产生有一定的原因,比如赌博、贿赂、嫖资等,虽然不被法律所认可、保护,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经肯定了这一观点。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强行索取非法债务,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应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新增本罪后,既有效的解决了轻行为重罪名的问题,又走出了无法有效打击之前类似违法行为的困境。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罚金适用
1、“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规定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其具体适用表现在:首先,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新《刑法》颁布以前,应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新、旧《刑法》罪刑不同,按照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来定罪量刑。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2、罚金刑
罚金刑是我国附加刑中的一种,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未对整体的罚金数额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1997 年 《刑法》配置罚金刑的罪名共有 164 个,在所有罪名中占比将近 40%。至《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期间的 8 个刑法修正案里再次增加了27 个适用罚金刑的罪名,范围再次得以扩充,并科罚金尤其是必并科罚金进一步扩大适用,将四个适用单科罚金的罪名改为并科罚金。除此以外无限额罚金比例也再次增大,限额罚金与倍比罚金比例相应减少。我国刑法分则对于部分类型犯罪的罚金数额有具体规定,但仍然有大部分犯罪的罚金条款未作规定,给予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法律只规定判处罚金,但罚金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其数额与自由刑刑期无异,数额对于罚金刑来说就是它的“刑期”。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地区发展不均衡、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国家,没有规定应判处罚金的一定数额幅度,既不便于审判人员掌握尺度,也难免出现对于类案判处的罚金畸重畸轻的现象,导致司法不统一和不公正。
关于罚金刑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 原则。在以往对于罚金刑适用“从旧兼从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主刑未变,但增加了罚金刑。二是主刑变轻,但增加了罚金刑。对此应如何适用产生两种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旧刑法。因为新刑法增加了罚金刑,虽然主刑轻了,“打了又罚”,所以新法重。第二种意见则应适用新刑法。因为主刑是区分条款轻重的主要依据,新法主刑变轻就应适用新法。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实质内容是从轻,法理学上区分法条轻重的主要依据也是主刑。主刑变轻, 应适用新法。既然旧刑法没有规定罚金刑, 那也不能适用并处罚金。其次该法条还规定可单处罚金, 显然新法轻。由于刑法的不断修正罚金刑的条款增加,有时还会出现新的罪名,所以对于新的罪名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值得我们进行思考。
三、从个案中探讨从旧兼从轻的适用问题
1、案例
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高利放贷,为催收非法债务,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恐吓他人的方式多次向债务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几名被告人讨债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被认定为较轻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
2、“从旧兼从轻”的适用
在上述案件中,对于法院所判决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笔者认为所判罚金过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把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与民事纠纷型寻衅滋事作了同等认定。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但是现在被依法认定为较轻的催收非法债务罪。由于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生效实施至今不足4个月,对于该罪所判处罚金的数额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也还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笔者认为可以用新罪名出现前,其行为所认定的罪名判处的罚金作为参考。在上述案件中,可以结合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罚金判处的情况以及有关的规定,对案件的罚金做出判断。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判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分子进行的处罚仅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处罚金的规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对于寻衅滋事的罚金数额的幅度并没有作出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虽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数额,但是根据笔者的检索(不同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这里只统计湖南),有关催收高利贷而被判处寻衅滋事罪的40个案例中,平均罚金在9000元。最高罚金为20万,最低罚金为8000元,且只有7例被判处罚金。情况如下:

从中可知关于判处罚金数额的多少,主要根据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秩序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的程度来进行判断。
同时根据笔者检索到(2021)闽05刑终266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等人为催收非法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被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做出如下判决: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对于上诉人洪某某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等人所犯催收非法债务罪不再并处罚金。
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从被告人行为时所认定的非法拘禁罪与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罚金来分析,被告人王某某所判三百万罚金畸重。
结语
笔者认为罚金刑需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新增罪名对罚金刑没有具体数额要求时,可将其行为时所认定的罪名的罚金刑作为参考,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避免出现罚金畸重的情况。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以确保类案平衡。
催收非法债务罪实务探讨
作者:杜茜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出现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决。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