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可以随便借出去吗?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如今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使用信用卡、花呗透支消费已经成为习惯。信用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取现等融资功能,同时因持卡凭密码即可刷卡使用,操作便利。

如今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使用信用卡、花呗透支消费已经成为习惯。信用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取现等融资功能,同时因持卡凭密码即可刷卡使用,操作便利。现在社会中,部分人因法律意识不强,随意将自己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借卡人无法返还透支款项或者将卡用作违法犯罪,出借人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笔者主要探析“出借信用卡”涉及的三个常见法律问题:1、如何认定出借信用卡的法律关系;2、出借信用卡的民事行为的效力;3、涉及出借信用卡的民间借贷关系若被认定无效,起诉方会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01 如何认定自然人之间出借信用卡的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出借信用卡行为的法律关系认定存在争议,笔者针对此类案件的法律关系作如下分析:
(一)借用合同法律关系:借用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一般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将物品返还的合同。该类合同的特点具有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合同点的标的物是特定的物,借用人一般是为了使用标的物的物理外在功能。借用纠纷一般指借用人不按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借用过过程中导致借用物损坏、借用人擅自将借用物转借他人等引发的纠纷。公民之间借用信用卡的目的是使用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从而达到消费的目的,这种借用的对象实则是信用卡里的额度,也是货币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而非物品。所以此类纠纷不属于借用合同纠纷。
(二)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出借人将认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自然人之间出借信用卡,借用人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融资消费或者取现,该行为具有融通资金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综上,此类案件不应认定为借用合同纠纷,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02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民事行为效力有争议?
笔者通过检索宜昌市范围内的法院案例,在认定出借信用卡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宜昌各地法院的司法裁判不一致。

笔者认为出借信用卡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通过检索,涉及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认定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四项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从上述法律规范分析,《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法律位阶来讲,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仅仅是部门规章,其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六)项之规定,可以直接认定此类借贷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需查明双方当事人出借信用卡是否约定或者实际收取了有利息、好处费等,并综合评价此种行为是否有违背公良俗,从而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一)持卡人仅仅是将信用卡借给亲戚朋友使用,没有收取利息或好处费,不应认定双方合同无效。
一般而言,发卡行在发卡前会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因此借用方透支消费的额度与出借方的资信情况关联,即使借用方不归还资金,出借方也会对借卡消费产生的债务担保偿还,银行不会受借卡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这种朋友之间偶然性的互助,并不违背公序良俗,更难说会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这种行为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有效。
(二)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或手续费,应认定合同无效。
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实质上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并非出借自己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且收取相应费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种将银行的资金套取后借给他人就可以从中获利的行为,无疑会助长不良社会风气,不符合正确的价值观,有违公序良俗。

03 涉及出借信用卡的民间借贷关系若被认定无效,起诉方会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法院认定该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但是此类纠纷的出借人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与发卡行存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关系。当借用人透支后,银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能要求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透支款并赔偿损失类似于法律上的追偿权,应当以出借人履行代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在未履行代还义务,未归还发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况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用人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信用卡挂失手续费、分期手续费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大概率不予支持。
综上,若法院认定此类借贷关系无效后,起诉方则会承担下列不利后果:
(一)出借方在起诉时被查明其还未主动履行完毕代偿义务,支付了发卡行相关透支款及利息,其请求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二)出借方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损失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律师友情提醒
出借信用卡比直接借给别人资金有更大法律风险,因为出借信用卡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出借方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罚。若借卡人透支后未能偿还,出借人也不及时代为还款,可能会被银行起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借卡人有恶意透支或者将卡用作违法犯罪的情形,出借人很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若他人借卡后拒不归还,建议请及时联系银行客服进行挂失处理,并按期还款。随后需保存好证明信用卡的交付、出借的资金数额等事实的证据,尽量要求对方补签借条、欠条,便于今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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