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合同部分解除问题的简要分析

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文章摘要
摘要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致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在按份之债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仅想部分解除合同,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摘要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致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在按份之债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仅想部分解除合同,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在按份之债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解除范围的,当达到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时,若一方当事人仅想部分解除合同,是否能够部分解除合同,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一、按份之债的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由此可知,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按份之债应具备的要件为以下几点:



  1.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

  2. 债的标的为可分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

  3. 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由以上法律法规及按份之债具备的条件可知,在按份之债合同中,合同的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可以分离或分解,且可以确定当事人依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债务,如按份之债合同部分解除且不会造成根本违约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按份之债合同可以部分解除。
    二、《合同法》关于部分解除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部分解除合同的规定包括: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根据以上法规可知,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可以分离,亦属于按份之债合同,当达到解除条件时,且不存在主从物之间的关系或分离不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可以部分解除合同。
    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他类型的合同,如果标的物可分且不存在其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也可参照买卖合同部分的规定部分解除合同。
    三、小结
    综上可知,按份之债合同,是债权人及债务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之债合同部分解除且不因为部分解除合同造成根本违约或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其可部分解除,反之则解除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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