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当庭吃下父亲遗嘱,以为就能法定继承?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大兴法院在审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中,一被告当庭吃下父亲留下的遗嘱。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呆了,孙律师看到报道时,也是不自觉张开了嘴巴。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被告为兄弟姐妹四人。

大兴法院在审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中,一被告当庭吃下父亲留下的遗嘱。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呆了,孙律师看到报道时,也是不自觉张开了嘴巴。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被告为兄弟姐妹四人。芦母于2001年过世后,芦父购买房屋一套。2016年芦父去世,留有遗嘱一份,芦父在遗嘱将房屋留给了原告芦甲。后原告向大兴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继承芦父名下的房屋,三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令人震惊的是庭审举证质证环节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遗嘱原件及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被告芦乙在证据材料传递的过程中,遗嘱原件不慎掉落。被告芦丙见状后并未将遗嘱拾起放于桌面,而是不动声色地一手佯装拿眼镜盒,并从桌面上取出一份遗嘱复印件置于另两页证据材料上面;另一手则趁机将遗嘱捏成团塞入口中,捂嘴咀嚼、吞咽。
法官责令其将遗嘱原件交回,后经查实,遗嘱原件已被芦丙塞入口中并下咽。随后,合议庭对其当庭“吞咽”证据的行为进行合议。合议庭认为:芦丙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并对芦丙做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被告吃了遗嘱,就能法定继承?
本案中,被告吃了遗嘱,其行为构成毁灭证据,也受到了处罚。遗嘱原件没了,是否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大兴法院的法官表示,芦丙以为吃了这份原件证据,这份证据就真没有了,想得太简单了。”在此前的另一起案件生效判决中,这份遗嘱原件已经得到法院认定。“吃证据,根本不影响这起案件的继续审理。”
虽然遗嘱的原件虽然没了,但其效力在其他案件中已得到认可,即使当庭吞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据遗嘱做出判决。试想如果本案中的遗嘱没有在其他案件中被认定,该案将如何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本案中,原告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了遗嘱原件。即使在遗嘱原件被吞下后,也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遗嘱复印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会因为被告吞下遗嘱原件,继承就按法定继承进行。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死后继承人产生纠纷,原因何在?
本案中,为何芦父立下遗嘱还会产生遗嘱继承纠纷?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实现财富定向传承,决定死后财产分配方法。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包括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定后位继承人或补充继承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金额、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置附加义务、指定遗嘱执行人。
此外,遗嘱还具有财产清单的功能,有遗嘱,说明财产层做过梳理,财产的核实查明较容易;如果没有遗嘱,就需要继承人在继承时自己查明。
现代高净值客户财产众多,财富类型和载体也多种多样,家族企业可能也是全球布局。甚至有一些财产,也许是一个权益,比如投资收益权、债权,也许是一份合约,比如保险、信托、股权代持协议,……否则,继承人可能并不知道或者根本无从知道被继承人遗留有哪些遗产,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其身后的子女或亲属就无法查找这些遗产,不但会给亲属带来很多麻烦,也可能引起互相猜疑。
但遗嘱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五种遗嘱都有非常严格的形式要件。为了确保遗嘱的可靠性,减少纠纷发生,故法律规定立遗嘱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并且这些形式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才能有效,正是因为严格的形式要件,遗嘱在很大程度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遗嘱只能明确财产的归属,却无法做到定纷止争,被继承人虽在生前立下遗嘱,但其他继承人依然可以对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
以上就是本案中,为何芦父立下遗嘱还会产生遗嘱纠纷的原因,产生纠纷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最后只能诉诸于法律,让纠纷在法庭上解决,在法庭上可能就会发生生吞遗嘱的事情,需要注意,产生遗嘱继承纠纷并不代表遗嘱没用,只要被法院认定为遗嘱有效,被继承人生前的传承意愿依然可以实现。
高净值人士应该如何订立有效且易执行的遗嘱?
近年来,随着财富管理意识的提高,不少高净值人士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生前分配,还有很多选择了使用遗嘱的方式来安排传承事宜。
如何立一份完美的遗嘱?立遗嘱的几个建议:
1、净值人士订立遗嘱前,要明确财产传承目标是什么?然后梳理家族财产的状况,列出财产清单。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遍布全球的资产,要遵循资产在哪里,就在哪里设立符合当地法律的遗嘱。
2、想要订立一份“完美”的遗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遗嘱方案设定时,务必充分考量每个继承人的情况和未来财产以及继承人变化时的扩展性约定,还要有遗嘱执行人等相关考量。
因此订立一份遗嘱最好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可以帮助审查遗嘱内容,提供合法合理的财富传承方案;帮助审查遗嘱的形式,确保遗嘱合法有效;代管遗嘱,保证遗嘱有效执行。
3、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其中自书遗嘱是最普遍的遗嘱形式,但公证遗嘱却是这五种形式中法律效力最强的一种遗嘱方式。
在没有公证遗嘱且所立遗嘱符合其各自的形式要求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则,无论公证遗嘱何时设立,都以公证遗嘱为准。当然,公证遗嘱也并不是无法修改,当立遗嘱人想要更改已经立好的公证遗嘱时,可以将新立遗嘱公证从而推翻旧的公证遗嘱。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遗嘱一定要公证,但是为确保遗嘱的效力没有争议,建议立遗嘱人对其所立遗嘱进行公证,以确保遗嘱的顺利实现。
2018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继承编草案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如此修改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能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但目前只是民法典草案,最终是否保留该规定依然未知。即使民法典出台并明确规定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公证遗嘱依然是好的选择。
4、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还要考虑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失衡的遗嘱将引致其他继承人不满,对遗嘱的执行十分不利。无法执行或未能执行的遗嘱,就是一纸空文,而且是招致家族内斗的空文,立遗嘱人在下笔时应慎之又慎。
遗嘱是常见的,也是最简单的财富传承方式,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实现财富定向传承,决定死后财产分配方法,遗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争夺继承权或因继承份额而引发纠纷。
但遗嘱只能明确财产的归属,却无法解决财产的分配、传递及管理等问题。因此,需要借助其他工具,例如选择信托、保险、保险金信托传承等,让金融工具和法律工具结合,最大限度定纷止争,实现财富的传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