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其配偶有权主张该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孟某(女)与被告高某(男)登记结婚,后孟某发现丈夫高某与被告张某存在婚外情关系,且高某在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转款70000元。孟某要求张某返还收取的70000元遭到拒绝后,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高某与张某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该70000元。庭审中张某认为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有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财产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有自愿赠与的行为产生,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应该撤销。
法庭审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高某在与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人民币70000元转给张某,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张某应当返还该笔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内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赠与合同无效
作者:漳县法院来源:漳县法院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其配偶有权主张该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受赠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