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界定?听听法院怎么说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在竞业限制争议中,围绕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本文后附的“法条指引”中列出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往往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并且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在竞业限制争议中,围绕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本文后附的“法条指引”中列出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往往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并且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则“一年的诉讼时效”可能包含在“最长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此时或许会存在竞业限制期限还未届满但仲裁时效已过的情况。如果根据劳动合同解除作为起算点,同样可能出现上述情况。因此以竞业期限届满之日作为默认起算点更为公平,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5951号案件的一审与二审对于诉讼时效起算点采取不同观点,一审认为应当按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即使该起算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也应按照此标准计算;而二审认为应当按照竞业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下面让我们一同看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件详情
本案中,员工与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竞业补偿金。2019年11月11日,员工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竞业补偿金、违约金,仲裁裁决认定员工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是2018年5月22日,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至此解除。员工次月起未收到竞业补偿金即已明知其权利受到侵害,其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故员工于2019年11月11日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对员工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参照该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补偿可视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竞业限制补偿应支付时起算。本案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是2018年5月22日,竞业限制期限应为2018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在此期间内,公司并未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该案的时效应自2020年5月23日开始计算一年,员工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也基于此,二审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员工补偿金。
解读分析
上述案件中的二审法院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认为竞业限制补偿可视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而以竞业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同样持有这一观点还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988号案件、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2171号案件,可见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问题,用人单位进行时效抗辩需要注意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法院更倾向于以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但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应当知道的时间点,则可能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延后至其“应当知道”的时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076号案件中,2015年11月27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员工工作邮件显示的最后日期为2015年12月1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6个月,无论以合同约定的日期还是员工工作邮件的最后日期作为劳动关系结束的时间点,竞业限制期限已经于2016年5月或6月届满,如果以此为诉讼时效起算点计一年的时间,也就是到2017年5月或6月,诉讼时效届满。而公司直至2017年11月6日才向员工发出律师函主张认为何子澜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并于2018年4月申请仲裁,且公司未就其“应当”于此时才“知道”权利受害进行充分举证,所以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要点提示
首先,员工离职后引发竞业限制纠纷的,原则上法院与仲裁一般默认适用自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的时效。
其次,公司如能充分证明其对员工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查,结合知晓员工违约情形之日的相关证据,那么竞业限制纠纷仲裁的时效,就能按公司实际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来计算。
鉴于证明“应当知道”的时间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建议公司对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离职员工是否积极履行约定进行必要的审查,及时寻求合法救济途径,以减少公司的损失。
因此,在发生竞业限制纠纷后,公司应尽可能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调查、取证和仲裁的准备,避免提起仲裁时被认定超出仲裁时效,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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