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不到高铁票就伐开心? 失信被执行人,那你真得庆幸没生活在古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春节就要到了,在这个大家都忙着抢火车票回家团聚的时候,“老赖”们可开心不起来——不仅连抢票的资格都没有,即使回到家也得提心吊胆,生怕法院的执行干警突然上门。 执行法官为了破解执行难,春节可不休息。

春节就要到了,在这个大家都忙着抢火车票回家团聚的时候,“老赖”们可开心不起来——不仅连抢票的资格都没有,即使回到家也得提心吊胆,生怕法院的执行干警突然上门。
执行法官为了破解执行难,春节可不休息。而在春节期间蹲点逮“老赖”,也是各地法院迫不得已之举。
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意思是说,真实是宇宙万物存在的基础,追求诚信是人立身处事之本。诚信守规、欠债还钱是中华民族传承了几千年的美德和人民群众朴素的道德认知,也是维系社会和谐的基础。然而,自从人类社会有了经济交往与借贷关系,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言而无信、违契不偿的“老赖”。
在我国古代,历朝各代对于惩治“老赖”、保护债权,皆有严厉的规定,力度之大令当代人“瞠目结舌”。这些惩治“老赖”的律法一般出现在刑法中,主要采取了刑罚、役身折酬、自力救助和他人代偿等方式。
在唐代,法律就对欠债不还者采取严厉的刑罚措施。《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欠债达到1匹布的价值,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
挨了打,就可以免债吗?并没有。《唐律疏议》又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
这些肉体刑罚听起来是不是很可怕?然而,这还不是最可怕的。正如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所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限制人身自由”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恐怕是比“笞刑”“杖刑”更严厉的刑罚。而深谙驭民之术的古代统治者,更是将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处罚手段,对于不能按期偿还的债务人,采取“役身折酬”的方式进行处罚,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又无财产可供抵押时,允许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
清朝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值得注意的是,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即必须尽量以家庭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出现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能由男性“役身折酬”,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来充抵债务之清偿。除了保护女性,古代法规还周全地考虑到家里的“熊孩子”。如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这下,担心“熊孩子”私自用手机充值游戏币、打赏网络主播的家长们终于可以松口气了。
除此之外,唐宋时期法律还允许债权人对违契不偿采取自力救助的办法取得补偿。律令规定,负债不偿,债主可以自己夺取债务人的财物、奴婢或畜产,但行动前须经官府批准,且不得超过本契。如果债权人夺取债务人财物超过本契,法律是不答应的。《唐律疏义》“负债强牵财物”条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也就是说,不经官府允许就自行夺取财物,或夺取的财物价值超过债务,债权人就要受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债务人不会“坐以待毙”等着被处罚,万一跑了怎么办?放心,古人已经想到了这点,所以出现了“保人代偿”的相关规定。
《唐令拾遗·杂令》“公私以财物出举”条中规定:“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这说明,在唐朝,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就要求契约须有保人。比如《唐显庆五年天山县张利富举钱契》记载:“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保人等代。”《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共收录了78件不完整的借贷契约,其中59件均有保人条款。唐代的“保人”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现在的担保人制度所起的“连带偿还责任”,而是起到了防止债务人躲避的作用。“负债者逃,保人代偿”,一旦出现债务人逃脱的情况,保人就应该代替偿还债务。即保人的责任是保证债务人不逃跑,而并不保证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只要债务人在原地未逃跑躲债,保人就不承担偿还义务。
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传统里,还有一条“父债子还”原则。“父债子还”既可以看作是法律规定中对债务的担保,也可以看作是民事习惯中信用机制对债务的保证。同时,在一些村规民约中,也以约定俗成的“民间法律”形式对“父债子还”作了规定。这种观念在古代社会有其存在的部分合理性。
不过,所有的契约都抵不过“任性”的皇帝。中国古代帝王在登基、更换年号、册封皇后、册立太子的时候,经常以施恩为名颁布赦令。这点大家并不陌生,各种古装电视剧里经常有类似的情节。但是,鲜为人知的是,皇帝的大赦天下,还经常涉及到民间债务。也就是说,皇帝一纸诏书,全国老百姓的债务,不管是借官家的,还是借私人的,都免了。皇帝这种免除民间债务的诏书,也称为恩赦,在西汉就已经存在了。
后来历朝历代皆起效仿。据统计,唐宋时期共有18次赦免私债的行为。这些赦令对私债的赦免程度不一样,有的是只赦免利息,仍要还本;有的是无条件的免除债务;有的只对债务人逃亡或没有家产者赦免债务;有的是延长债务人还款的期限;有的只是免除还不起钱的刑事责任,并不免除所欠的债务。
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到了当代,我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主要体现在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等方式上。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到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政府主导社会联动、信息共享的联合惩戒机制已经形成。人民法院在确保执行工作合法合规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近3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执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与前20年出台的总数相当。
一旦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享受政府支持补贴,任职国企高管、公务员、金融机构高管等职务,出境和高消费等多方面受到限制。举个例子,春节大家都归心似箭,想要抢到一张高铁火车票回家,而你却连抢票的资格都没有!想了解更多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方法,中国法院博物馆等你来!参观指南和乘车路线都给你准备好了!赶快点击通过微信公众号菜单“实时预约”,或登录官方网站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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