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笔者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小张是该起抢劫、敲诈勒索案的第一被告人(该案共5名被告人)。
虽然是法律援助,但是笔者将之视为收费案件一样,认真研究案情,与受援人小张多次会见沟通,详细了解所有的细节。
最终所提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采纳,使得第一被告人的她最终量刑较其他同案犯最轻。
一、一群迷失的年轻人
夏天,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季节,但是对于本案中的小张来说,2017年的夏天却显得那么的不同寻常。5月的一天,小张的朋友王某、闵某突然找到小张问想不想弄点钱来花花,家境贫寒的小张听后十分心动,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开始走上了一条无法回头的犯罪道路。此时的几人均不过十八九岁。这群抵挡不住金钱诱惑的年轻人决定说干就干,在讨论了一下方法以后他们决定,由王某联系嫖客并帮忙望风,小张负责与嫖客见面开房,闵某与严某负责拍照来威胁对方。
2017年5月13日,第一名嫖客“上钩”了。王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联系上了一名支付宝名为“脏某”的男人,双方约在了一酒店内,等“脏某”到了酒店以后,小张赴约与男人开房,事后打开房门让闵某与严某进来拍照并对男人进行威胁。通过这一方式他们成功从第一名嫖客手上拿到了20000元。
第一次行动的成功让她们尝到了甜头,但是内心薄弱的法律意识还是让她们有所畏惧。在第一次行动过去近两个月后的7月,因为发现没有任何异常,小张一行四人策划起了下一次的行动。
7月的某一天,仍旧是上一次的分工,在另一酒店内,她们成功的从第二名嫖客手上拿到了10000元。再次的得逞让他们变得更加猖狂,他们的行动地点也变得更宽,于是市内的各区酒店都出现了他们的身影。到8月底止,他们先后在全市宾馆酒店作案九次。其中有两次行动中,因为嫖客的反抗,他们还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终究还是有嫖客不顾自身形象问题报警了。
他们通过九次行动总共在嫖客处获得了182468元非法所得,警方接到报案后在8月底的某一天将小张等一行人全部抓获归案。
二、检察机关认定该团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且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5月以来,闵某、小张、王某、李某及严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勾结在一起,采取用女色索财(又称“仙人跳”)的方式敲诈勒索及抢劫他人财物。该团伙的具体分工为由小张或严某负责联系嫖客,小张与嫖客发生性关系,闵某负责拍下被害人照片,李某与严某负责威胁、恐吓被害人,王某负责在外望风或直接和被害人谈价。该犯罪团伙多次以此方式作案,其中在某两次作案时均对嫖客采取了暴力手段的方式从其处共计获得人民币43700元。其余几次,则通过拍照威胁的方式几位嫖客处共计获得人民币138768元。
检察机关认为,小张、王某、李某及严某等人的行为,对于采取了暴力胁迫方式的,应以抢劫罪追究其责任。未采取暴力的几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张虽未直接参与暴力抢劫,但应对其他人的暴力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并将小张列为了第一被告人。
三、辩护律师认为小张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邹东腾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小张的辩护人,认为:小张仅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应对其他人的暴力抢劫行为承担责任。
首先,小张没有任何抢劫的故意和目的。小张与闵某、王某、李某、严某等人在事前并没有约定要抢劫被害人,缺少犯罪预谋。小张仅在其与嫖客发生完性关系后通过电话或信息等方式通知其他同伙可以进入房间,而进入房间后其他人采取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早已超出了张某的预料。
其次,小张自始至终都未实施过任何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小张在团伙中只负责和受害人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后将门打开,在此过程中从未向被害人实施过任何与暴力有关的行为。其在开门后便迅速离开案发现场,其他人在后续是否采取了暴力行为,小张均不知情。
因此小张不应对其他同伙的抢劫行为承担责任。
并且,对于小张的敲诈勒索罪部分,本律师在认真分析了各被告人每一次的作案时间、地点、分工、行为特征、赃款分配等情节后认为,张某系从犯,而不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主犯。
四、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意见
虽然公诉机关将张某作为第一被告人,但经过律师的认真分析,为其作出了非常有效的 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未认定张某的抢劫罪,而仅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责任。而对于其余被告人,均是以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五、结语
小张因为贪图一时的享乐,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差点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幸运的是在本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获得了最轻的量刑。
君子爱财固然无罪,但还是要学会取之有道。而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无论是收费案件还是援助案件,均要一以贯之的认真,用自己的专业、敬业为嫌疑人(被告人)作好最有效的辩护,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案犯均被定抢劫罪,第一被告人的她却仅被定敲诈勒索
作者:邹东腾来源:中奕律师

这是笔者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小张是该起抢劫、敲诈勒索案的第一被告人(该案共5名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