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二十个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021—2022年度),本文将重点讲解吴某等与居委会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案号:(2021)苏02民终1331号),基本案情如下:
家住某社区的曹大爷,从30多岁起就一人居住,没人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随着年龄增长,曹大爷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愁。
这时,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这个想法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
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曹大爷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财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此后16年里,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曹大爷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曹大爷94岁去世,并为其操办了丧事。
曹大爷的四个子女在得知曹大爷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来要求继承遗产。
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四个子女对此提出了质疑:《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全部遗产应由四子女依法继承。
居委会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曹大爷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法庭上,四个子女也道出了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的隐情。原来,四个子女皆由曹大爷与前妻吴某所生,1961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曹大爷从安徽返回无锡工作生活。因母亲吴某对曹大爷心有怨恨,不允许子女看望父亲,再加上母亲改嫁,继父对他们都不错,考虑到继父的感受,所以四个子女近60年来从未看望、赡养过父亲。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大爷与居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居委会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予以照顾,妥善安排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医疗费,支付养老院费用和丧葬费,尽到了遗赠扶养人的义务,反观曹大爷的四个子女却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四个子女主张遗赠扶养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判决:曹大爷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曹大爷的四个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原《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在遗产继承的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
本案中,曹大爷与居委会签订的《处理意见》从内容上看符合遗赠扶养的立法本意,四个子女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又有曹大爷及其弟、妹签字确认,可以认定本质上是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在适用顺序上优先于四个子女的法定继承。
同时,本案四个子女还对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就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提出了质疑。然而,遗赠扶养协议有别于商事合同,反映的是生活中的互帮互助,虽然有偿、双务,但难以衡量是否等价。居委会为曹大爷带来的长期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是无法仅用金钱来衡量的。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自古以来,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原《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从法律层面上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更多选择。
子女在家庭生活各方面都应给予老年人积极的扶助,特别在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本案中,四子女多年来对曹大爷不闻不问,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在得知曹大爷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
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大力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其受遗赠的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结语】
正如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刘玉照对该判决的点评,本案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确认,并最终判决百万遗产全部归居委会所有,不仅实现了个案上的公平正义,更是倡导了全社会积极助力养老、实质养老,为多元化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缓解养老压力带来了新思路,倡导了互惠互助的文明风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老人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亲子女丧失继承权
作者:周可馨 陈淑英来源:FO埃孚欧视野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二十个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021—2022年度),本文将重点讲解吴某等与居委会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案号:(2021)苏02民终1331号 ),基本案情如下: 家住某社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