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苟XX与谭XX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在石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苟XX认为谭XX的父母干涉其生活与工作,现苟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本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苟XX婚时嫁妆归苟XX所有的诉讼请求。
被告谭XX答辩时提出,苟XX私自打掉孩子侵犯了谭XX生育权,对谭XX造成伤害,要求苟XX补偿谭XX10000.00元损失费。
02:争议焦点
苟XX单方做流产,是否侵害了谭XX的生育权?
03:裁判要点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私自打掉孩子侵犯了被告生育权,要求原告补偿被告1万元损失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的问题(三)第九条的规定(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夫妻双方依法行使生育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因女方在生育过程中,所承担的生育风险和心理压力大于男方,因此应给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选择权。
女方未经丈夫同意私自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是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即使原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也不构成对被告生育权的侵害,被告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得以实现。因此,被告对于原告私自流产侵犯了被告生育权,要求原告补偿被告10000.00元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4:评析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共同行使生育权。那么当夫妻双方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已婚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由于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和生育最后支配权。如果妇女不愿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另外,若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单方终止妊娠,丈夫以此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如果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是否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女方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和生育最后支配权,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女方单方决定生育子女,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用应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
单方流产,是否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作者:萧晓欣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01:案情简介 苟XX与谭XX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在石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