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规针对外国法律查明做出了进一步约定,具体亮点如下:
01、明确了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
《解释(二)》第一条,明确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同时第二条明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并于第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
由此可见,形成了以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查明规则。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未予协助而认定不能查明,只有尽最大努力后按照其他途径仍无法查明外国法时,才能适用中国法审理案件。同时,还要在判决书中说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原因。
02、拓展了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
《解释(二)》在总结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提供,这是最常见的途径;二是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四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是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是其他适当途径。
03、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程序
《解释二》第三条弥补了实务中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程序空缺。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
04、明确了当事人查明外国法的费用分担规则
我国法律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未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为诉讼费用。《解释二》第十一条弥补了此处规则缺位,对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在作出裁判时确定上述合理费用的负担。
05、进一步细化了认定外国法的程序和标准
《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查明的外国法律的相关材料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理解与适用进行充分辩论。在此基础上,第七条规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可以出庭协助查明外国法律。一方面,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作出说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解释(二)》第八条分三种情形对认定外国法的标准作出规定。第一项是对第十六条规定的强调,即“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第二项对当事人有异议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一方面,为防止当事人以对外国法律有异议为由拖延诉讼,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说明理由;另一方面,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查明或补充提供材料的方式解决异议。第三项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对于生效裁判已经查明认定的外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外国法律有可能被修订、废止,因此规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06、明确了港澳法律查明的参照适用规则
在充分考虑到涉港澳法律查明的实务需求,《解释(二)》第十二条前款对查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参照适用本解释作了规定。而第十二条后款约定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查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又对进一步建立各类新型的法律查明途径及合作机制预留充分空间。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作者:谢潇潇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