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为何被废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2016年3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废止了自199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何被废?

2016年3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废止了自199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何被废?我们要从《办法》本身说起。
在《办法》中,一个重要的规定是“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这就是传说中的“份子钱”产生的源头。有了这个规定,政府就有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权,这个经营权就成了稀缺资源。政府为了卖个好价钱,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数量进行了严格控制。真的是无本万利。《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都可以参与经营,但实际上,大多数城市都将出租车经营权出让给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而不是直接出让给司机。尽管有些城市名义上并未拒绝个体司机,但实际上却通过设置个人难以企及的高门槛,从而将个体司机挡在门外,个体司机只得沦落为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打工的份。既然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通过出让从政府手中取得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其支出的高额出让金必然要转嫁到司机头上,这就是出租汽车司机口中的“份子钱”。“份子钱”居高不下,司机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多赚钱,交足了“份子钱”,剩下的才是自己的,有时在交了“份子钱”后已所剩无几。政府为了让司机们有钱赚,避免无人开出租车或司机罢工情况出现,只得不断提高出租车起步价和车费,将高额的出让金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根据《办法》规定,没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如果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话,则构成非法营运,将被重罚。如此,才能保证政府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垄断地位。这倒也罢了,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政府部门利益熏心,居然出现了“钓鱼”执法,搞得某些私家车主不得不声明拒绝搭载胃疼的人,甚至还有司机断指以证清白。
不愿改变现有运营模式的出租汽车行业,在蓬勃发展的网络约车的冲击下,终于招架不住,不得不进行改革。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代替了《办法》。《规定》不再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为废止《办法》做好准备。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同时发布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被废止,出租汽车经营权逐步实现全部无偿使用,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出租汽车行业放弃监管。从近期发生的Uber专车交通事故来看,新的制度需设置出租汽车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对平台和司机的管理,避免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规定》规范了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配置经营权;二是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协议,并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效衔接。鼓励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实行优胜劣汰。
网络约车作为新生事物,给消费者带来了良好的乘车体验,受到消费者欢迎。我国不会对网络约车一禁了之,将会充分利用“互联网+”模式,量体裁衣设计新的管理模式,给网络约车一个合法的出路。政府将会让利于民,消费者将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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