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分配——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的工程,工期是其重要的管理指标之一。

前 言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的工程,工期是其重要的管理指标之一。当工期延误发生时,因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利益诉求往往不一致,厘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笔者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实务案例,梳理近年来法院关于工期延误责任分配的裁判意见。
因发包人认质认价延误,致使工期延误的,其主张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中的认质认价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需要与工程进度计划相匹配,否则将会影响工程的进度计划和整体进展。认质认价工作的延误会导致施工周期的延长,进而增加工程的施工成本。因此,《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若发包人不及时进行认质认价,可能会承担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责任。
在【(2022)最高法民终24号】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第一,案涉工地因府河苑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多次停工,其中2017年11月到2018年11月期间,工地例会,《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资料,均显示案涉工程基本处于停工状态,该部分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府河苑公司自行承担。第二,府河苑公司存在认价拖延(如阀门、水表、排污泵等排水材料龙元集团已于2016年9月前申请认价,但府河苑公司直至2017年6月30日才予以确认签发)、总平施工数据至2017年10月、11月才取得等情形,使得工地出现停工待料或无法施工等工期延误后果,该部分责任,应由府河苑公司自行承担。第三,府河苑公司在另案上诉中,自认案涉工程逾期交房的原因与龙元集团无关。第四,府河苑公司多次在工地例会纪要、函件中修改竣工日期。如2017年3月16日府河苑公司发给龙元集团的《工作联系函》载明“贵公司的工程进度已严重滞后……无法完成2017年10月前后向业主交房”;2018年11月1日召开第一百四十四次工地例会,府河苑公司向各施工方宣布“我们的目标:2019年1月31日前达到竣工验收的要求,为此我们正在筹集足够完成项目的费用,请各施工单位继续配合完成后续施工”。故一审认定府河苑公司对工期做出了2019年1月31日前竣工验收的新认可,龙元集团不承担此前的工期延误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甲指分包工程中,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但又无法提出有效证明的,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实践中,在大型工程建设中,往往需要专业程度较高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发包人将相关工程进行甲指分包,由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履行指导、管理义务,有助于提升工程质量和加快工程进度。若涉及甲指分包的工程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否则,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在【(2020)最高法民终364号】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本案《施工总包合同》履行中,2016年1月27日,中建二局向罗蒙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北区酒店合同内土建、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2016年5月31日配合业主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建二局并表示,上述保证节点若非中建二局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其不承担相关责任。关于土建工程。2016年4月5日,中建二局将已完工的土建工程交付罗蒙公司使用,虽然此后鄞州区质监站向罗蒙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限期整改的工程包括对送风井道未粉刷、风管未加固、法兰螺杆间距不规范、支架防腐未到位等均属零星工程,原审判决认定土建工程已完工,有事实依据。关于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问题。根据《施工总包合同》约定,上述两项工程系甲指分包工程,中建二局对两项工程负有管理义务。原审中,罗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建二局未尽到管理义务。根据上述中建二局出具的《承诺书》,对于非因中建二局原因导致《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的,中建二局不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基于罗蒙公司与甲指分包单位存在纠纷、罗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更换分包单位且更换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直至2018年9月10日才移交中建二局等情形,认定《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并非中建二局原因所致,中建二局不应承担罗蒙公司所主张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因发包人图纸变更、甲供材料延迟等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施工中,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变更可能会导致承包人需要重新设计施工方案,增加施工难度和时间成本,从而影响工期。另一方面,甲供材料的延迟可能会导致承包人无法按计划进行施工,从而也会影响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注意合同中关于图纸变更和甲供材料的约定,以及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沟通和协商。如果发包人的图纸变更和甲供材料延迟是超出合同范围或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且导致工期延误,那么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尽可能明确约定图纸变更和甲供材料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在【(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贵州恒鑫硕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凌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经核查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图纸变更、甲供材料清单、工期承诺四项事实,贵州恒鑫公司未能证明重庆凌志公司存在违约,重庆凌志公司不承担逾期违约金。其一,《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贵州恒鑫公司对重庆凌志公司完成工程量核实达到300万元之后,开始支付月进度款,付款比例为当月工程量的80%。从应付款和已付款来看,至2016年12月2日贵州恒鑫公司的付款比例只有50%多,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其二,贵州恒鑫公司提供的图纸变更资料共41项,其中有8项在约定的竣工时间2016年4月15日之后提供。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时已预见了有图纸变更,但图纸变更的情况超出了一般施工方的正常预期。其三,2016年2月28日至7月1日期间的8份《工作联系单》证明贵州恒鑫公司没有按时提供甲供材料。无论双方协商变更材料供应方式为甲供是何原因,贵州恒鑫公司没有按期提供甲供材料的事实导致工期客观上延长。其四,2016年8月5日《关于酒店装饰装修收尾工程的工作协调会议》记载“凌志皮开银、陈卫均保证凌志公司的全部工作于本月20日前全部完成,并作好移交前的成品保护及现场的清洁卫生”,该项承诺对应的是“1-12层便池、马桶立即通水”“公共卫生间部分开放”,而非对整体装饰装修工程的完工承诺。故贵州恒鑫公司要求重庆凌志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违法开工的,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工期逾期违约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在建筑工程中,如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违法开工,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还可能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影响工期和工程进度,给承包人和发包人带来损失和影响。根据《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在【(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佳鸿宇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2月6日。案涉工程于2015年9月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迟于前述约定竣工日期,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还致使案涉工程处于无法正常施工的状态。即使福建九鼎于2014年10月8日实际开工,但因工程欠缺开工的基本条件,亦属于违法开工。同时,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届满后,佳鸿宇合仍在向福建九鼎发出关于图纸变更调整、施工工艺细化的相关通知,把控工程进度。故佳鸿宇合对于逾期竣工存在过错,其要求福建九鼎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
工期延误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工期延误责任分配的裁判中,最高院不仅结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情形进行认定,还从工程价款的支付、实际的施工进度、图纸变更、材料的供应责任、真实的竣工日期、当事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手续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梳理最高院关于建设工期延误的裁判意见,有助于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分担问题。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