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审查工作的价值,传统的观念通常表达为帮助缔约者“防范风险”。合同审查者检视待审合同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并进而作出修改和完善,其审查目的当然是在“防范风险”。因此,乍一看这种观点的表达看起来不无道理。然而受此观念的驱使,合同审查者出于风险防控的考量,一味地站在合同一方的立场提出种种合同订立或履行风险或同时提出有关风险消除或防控的种种措施,最终导致签约失败的情形比比皆是。实践中,曾有许多的企业家发出感叹:若都听律师的意见,那什么生意都不能做!
事实上,合同审查工作的唯一出发点,乃是(也必须是)“促成交易”!为了更好的“促成交易”,“风险防范”当然是应有之义,但是仅仅做到“风险防范”对于“促成交易”目的的达成远远不够。“风险防范”的最终目标必须为“促成交易“服务,否则合同审查者就会沦为纯粹的交易破坏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风险防范”仅仅是“促成交易”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是合同审查工作”术”的特征之一面的表达,而合同审查的根本之“道”,在于“促成交易”。
要做到在合同审查的过程中时刻围绕“促成交易”这一根本之“道”而进行,最最核心的基础技能,则是“合同目的”的识别。
合同审查是商事律师最为核心的基础技能之一。过去三四十年的中国,一个优秀的商事律师,在合同审查技能的修炼过程中,一般都经历了三个阶段:
1、看山是山——就条款审合同。在这个阶段,条款表述的用词准确度、逻辑周延性、内容合法性等文字表面一目了然的东西,是审查者能够看到也最为关注的部分;
2、看山不是山——就结构审合同。经历过第一阶段的训练,审查者渐渐能够体会到仅仅关注和修改合同各个条款表面的内容远远不够,隐藏在各个条款背后的整体逻辑关系,包括合同条款体系的完整性,以及合同条款背后所蕴含之合同双方或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性,才是合同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3、看山还是山——就目的审合同。随着合同审查经验的不断增长,经历过前两个阶段之后的合同审查者,最终会发现合同审查的终极意义,那就是帮助合同全部文字以及逻辑体系背后所表达的核心要素——交易目的(或称“经济目标”,又或称“商业利益”)的实现。
这显然是一种粗放的、原始的、探索式甚至是摸索式的技能发展模式。对于前互联网时代的绝大多数中国律师来说,似乎是技能水平不断提高的必由之路或没有选择的选择。然而,当移动互联的浪潮早已席卷全球,信息的屏障基本消失殆尽,中国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的成长,则必须摒弃传统的“灯”式思维——自我摸索,改成“镜”式思维——向优秀的前人他人学习。在合同审查技能的提升领域,全世界最发达的商业社会的律师们早已总结出一套成熟有效的方法论,我们只需要拿过来用就好了,那就是:一切围绕“合同目的”的识别来进行。
具体到如何有效识别每一份待审合同的“合同目的”,是本文的讨论重点。
方法其实也很简单,问问题:干什么?
首先,必须清楚地知道“干什么”和“怎么干”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每一份合同,都是一份有关于某一项特定交易的交易规则,是为了保障特定交易有效达成而服务的“特别交易法”。“立法”的“技术”——“怎么干”是异常复杂的,但是“立法”的“目的”——“干什么”却必须简单明了,而且“干什么”是“纲”,“怎么干”是“目”,所谓“纲举目张”,“纲”是根本。
作为当事人之间“特别交易法”的合同来说,其订立合同(立法)的目的必须“简单明了”化。这个要求说起来好像非常简单,但实践中当事人对于订立合同的目的表达常常是模糊不清甚至完全答非所问。看一个实例:
上述实例中,若从待审合同的名称判断,似乎合同的目的为“水泥供应”也就是“水泥买卖”,但合同具体条款的内容似乎又指向其他形式的“合作”——资金融通也就是借贷。如果对于如此模糊不清的“合同目的”不加以明确,则关于该合同的修改或完善也就是所谓的合同审查工作就无从下手。相信资深的商事律师都会有数不清的以下经验:待审合同的名称是“合作”,但内容通篇都在谈“借贷”;当事人一再强调他的目的是要收购一家公司的“股权”,但仔细沟通之后才发现其实他只是对那家公司的某一块资产感兴趣。这种“干什么”与“怎么干”交织和错位的现象,是合同审查者所面对的最为普遍且极具代表性的问题所在。
事实上,所有的待审合同在当事人的认知思维层面,都是其主观“交易目的”的“工具化”之后的有形载体,是“干什么”和“怎么干”的综合表达。多数情况下,对于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抽象逻辑思维训练的人来说,常常会混为一谈从而导致表达上的缠夹不清甚至是自相矛盾。这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在一个商业服务体系尚欠发达的社会,当事人通常都是基于“干什么”之商业目的的驱使发起或从事交易,但是其对于“干什么”的感知往往只是出于一种商业嗅觉的本能,有时候在外在表达的形式上其实常常变成了“怎么干”而非“干什么”。因此,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干什么”是待审合同当事人的专业领域,他需要做的是将他的商业目的或交易目的向专业的书面表达者(合同起草者)陈述清楚。然后,将“干什么”在“合同”这一“特别交易法”中如何表达得完整、清楚和准确,就应该交给合同起草者或合同审查者来完成。
这里想重点表达的意思是:站在合同审查者的立场来看,他必须对待审合同常常处于一种对“交易目的”的非充分甚至是错误表达状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因为只有基于这种敏感性,才能发展出对“交易目的”保持持续且深入追问的职业习惯,才能保障合同审查工作终极方向的始终不变,也才能确保合同审查工作价值的最终及最大化实现。
其次,必须要将“干什么”最简单地抽象化。
合同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交易法”,那么依照法律人专业的定义及逻辑表达方式对其条款进行规范和严谨表述,当然是应有之义,也是对合同起草者或审查者的最低专业要求。因此,关于“干什么”的简单抽象化目标,简单来说就是要将当事人的交易目标抽象总结为“法律行为”类别。在商事合同领域,合同目的对应着相应的有名合同类型,不外乎“买卖”,“租赁”,“建筑工程施工”,“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以及“居间”等区区15类,每一类有名合同都有其相应的基本特征及核心内容,任何一个法科毕业生只要用心记忆,一两天的功夫就可全面掌握。
“有名合同”既是合同审查者快速有效抽象翻译当事人商业目的的基础,更是理解当事人复杂商事交易的基本单位。当事人理解的“买卖”概念与律师所表达的“买卖”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当事人谈“合作”的时候,律师也必须要知道那可能是多个法律行为的集合。如果说待审合同经常处于当事人关于“干什么”和“怎么干”的综合表达的常态,合同审查者也必须要清楚地知道,待审合同的另一个常态是:多个“干什么”交织。如何将多个“干什么”准确地抽象识别并且在“怎么干”的技术层面有机融合地表达,是合同审查者永远没有尽头的进阶之路。
当然,关于合同目的的识别,同样是方法上说起来简单但做起来依然是无比艰巨的一项工作。这背后对于合同审查者的其他配套基础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广度和深度、与客户口头及书面的沟通技巧、商业知识与生活经验的积累程度等等,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因此,要想从一个白纸一样的律界新丁成长为一个客户高度信赖的顶级大咖,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本文的方法介绍只在思维层面也就是“道”的层面给出建议,目的是希望提高专业成长的效率,帮助年轻人尽量缩短达成高技能水平所需的时间。关于具体的合同条款审查技巧也就是“术”的方法论,另文再续。
合同审查技能构建的核心基础:合同目的的识别
作者:郝仕湖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关于合同审查工作的价值,传统的观念通常表达为帮助缔约者“防范风险”。合同审查者检视待审合同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并进而作出修改和完善,其审查目的当然是在“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