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系奇台县某村村民。2021年8月,李某所在村的村民经商议后准备将部分土地对外发包,张某得知后通过案外人马某与李某进行协商,由李某收取张某定金,并给张某出具收条。但李某和张某未明确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具体时间、也未对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和土地的具体位置、亩数、单价、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后该村土地由案外人王某承包。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说法
张某向李某交付的定金系为了担保未来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故该定金性质应为立约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最本质的内涵是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标的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故预约合同不成立,因此张某无权请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醒
社会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在收条、合同等文书上载明“定金”字样的并不鲜见,写了“定金”就一点会适用定金罚则吗?本案中,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条中虽然载明有“定金”字样,但因双方当事人的预约合同并未成立,而定金的效力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故在案涉预约合同未成立时。张某无权请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案涉预约合同并未成立,此时李某应当返还张某支付的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应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作者:史志亮来源:昌吉中院

案情回顾 李某系奇台县某村村民。2021年8月,李某所在村的村民经商议后准备将部分土地对外发包,张某得知后通过案外人马某与李某进行协商,由李某收取张某定金,并给张某出具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