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在农村买房合同是否有效?拜城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艾某一家均是城镇居民。2001年,艾某与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吐某将其位于拜城县大桥乡某村的私房以7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艾某。艾某交付购房款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2019年,吐某以艾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将艾某诉至拜城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艾某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基于不动产的房地关联性,房屋的转让必将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禁止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艾某非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使用该村集体宅基地的资格。案涉房屋买卖所达成的协议,虽属于缔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吐某应向艾某返还购房款。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均应对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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