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不良资产处置中,通过执行程序进行清收是常见的一种手段。

在不良资产处置中,通过执行程序进行清收是常见的一种手段。通常来讲,债权在转让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受让人需要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变更主体,但也有在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后,原债权人申请执行前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变更主体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明确指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案情简述
2011年6月8日,2234公司将其对于海洋股份公司和海洋实业公司的2274万元本金债权转让给李晓玲、李鹏裕,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2234公司与被告海洋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2年4月19日,李晓玲、李鹏裕依据上述判决和《债权转让协议》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4月24日,福建高院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2012)闽执行字第8号执行通知。海洋股份公司不服该执行通知,以执行通知中直接变更执行主体缺乏法律依据为主要理由之一,向福建高院提出执行异议。福建高院认为在执行通知中直接将本案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主体,未作出裁定变更,程序不当,遂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闽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撤销前述执行通知。李晓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执复字第26号执行裁定:撤销福建高院(2012)闽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由福建高院向两被执行人重新发出执行通知书。
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福建高院在(2012)闽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中,认定该院在(2012)闽执行字第8号执行通知中直接将本案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主体,未作出裁定变更,程序不当。该认定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他字第1号《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答复》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解读,1号答复认为依法受让债权的,执行法院可根据该条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
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受让人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法院已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不需要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引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 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20条:“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 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 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 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 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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