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持调查令屡遭法院档案室拒绝,如何破解?

来源:泽执

文章摘要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先后出台了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指导意见,显著提升了律师持令调查的公信力,但律师持令调查依然会遇到阻力,遭到形形色色的拒绝。 不久前,我们在办案中就碰到了被法院档案室拒绝的情况。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先后出台了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指导意见,显著提升了律师持令调查的公信力,但律师持令调查依然会遇到阻力,遭到形形色色的拒绝。
不久前,我们在办案中就碰到了被法院档案室拒绝的情况。
我们在重庆法院有一执行案件,该案件的被执行人系河南省高院某诉讼案件的原告。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令,重庆法院经审核后,认为该诉讼案件与我们的执行案件有关联,给我们开具了调查令。
2019年12月18日,我们持令前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情况。找到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并验明身份、表达来意之后,承办法官同意提供材料。但书记员称,因为该案已经结案,卷宗资料已移交至档案室,所以我们需要前往档案室调阅。
然而当我们来到法院档案室时,工作人员却不接受调查令。理由是:根据上级及档案室规定,案件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提供相应手续可以提供案卷调阅,而我们不属于规定中的人员范围,因此无权查阅案卷。
调阅未成,我们将此情况反馈至承办法官,经其沟通,我们与档案室负责人取得联系。负责人坚持认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的是档案管理规定,调查令规范对其工作不具有指导意义,因此拒绝提供案卷材料。
无奈,我们又找到了业务庭,对方给出的答复是,案卷已移交给档案室,配合调查令工作的部门为档案室,提供材料的口径理应是档案室。
两部门相互推诿,我们此番调查也以失败告终。
其实,此种现象并非首例,在我们之前办案过程中也遇到过,相信大家在持令调查办案中也可能遇到过。我们认为,该现象频发,反映出法院业务庭与档案室两部门分工不明确,对调查令制度理解不全面。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法院档案室的职能及范围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档案工作原则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档案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部分,受到法院和档案部门双重管理。同时我们注意到,该规定的发文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这也印证了法院档案工作受到双重管理的说法。
在了解了法院档案部门的职能后,我们来看下,法院档案调取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之规定,法院档案的调阅主体有以下几种:
1、本院借阅,填写借卷单;
2、党委、人大常委会,公检法、国安借用,持工作证及介绍信,办理借卷手续;
3、外单位查阅,持介绍信,通过外借手续。
问题来了,律师调阅法院档案有没有依据?
自然是有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这就为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得不注意的是,此规定仅限于代理人对所代理的案件可以进行查阅。而本案我们持令调查关联案件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由此看来,河南省高院档案室拒绝我们的调查,似乎有一定道理。
但上文亦指出,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受法院和档案行政部门双重管理,这是法院档案管理的特殊之处。法院档案管理不仅为了保存,更多的是对档案的利用,服务于司法审判和执行程序。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及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近90%的法院档案部门对于调查令制度没有清楚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对自身的职能定位也不够清晰。
其实,律师持令调查早已有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据此,只要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即是代表法院进行取证行为,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均对律师持令调查制度予以明确规定。
除法律和最高院的规定之外,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细则规范。如本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在2019年4月26日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民事诉讼及执行中律师调查令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本案河南省高院档案室应配合提供调取案卷。
那么,当业务庭与档案室两部门相互推诿,律师持令调查被拒绝就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
并不然,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
这条规定为我们调取已结案件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解决路径指导。律师可向原案件承办人提出调阅档案的申请,由承办法官前往档案室调取案卷,或提供电子卷宗。
实践得知,调查令制度,可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帮助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路漫漫其修远兮,虽然制度是好的,但路长且阻,吾辈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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