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市四中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应从严打击——雷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雷某在秀山县火车站某宾馆以其身份信息登记开房,与付某某、张某某(2006年5月22日出生)、刘某某、杨某一起进入该房间休息。经大家商议,由雷某垫资500元转账给杨某外出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带回宾馆房间。后5人在宾馆房间轮流吸食完该电子烟。后经鉴定,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杨某均依托咪酯呈阳性。后雷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前述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容留他人吸毒,并涉及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雷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雷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对雷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很强的成瘾性,一旦染上,极容易造成身心的依赖,而未成年人往往社会阅历不足,好奇心重,容易遭受毒品危害,当前吸毒群体也呈现低龄化趋势。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将依托咪酯混入电子烟,这类“上头”电子烟实际为新型毒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本案中,被告人雷某明知张某某系未成年人,仍出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在宾馆房间让其吸食,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依法对其从严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力度和决心。同时,也深刻警醒未成年人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二、夫妻双方争夺抚养权,可通过轮流抚养的方式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马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马某与刘某某于2019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19日生育一子马某某,2021年7月,马某与刘某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马某某由刘某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读书期间学费、生病期间医疗费由马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马某有探视权。2023年7月,马某向石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被依法驳回,马某不服石柱县法院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权的变更不能单纯考虑父亲或者母亲的个人因素,而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双方的工作、生活、家庭、教育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本案中,马某与刘某某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由刘某某抚养婚生子马某某,但双方并未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在庭审中,双方均强烈希望获得对马某某的抚养权,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由双方轮流抚养,马某某小学毕业前由母亲抚养,小学毕业后至18岁由父亲抚养。
(三)典型意义
虽然离婚协议对子女的抚养做了明确约定,但在判决时仍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与事实变化,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角度去研判分析,不能仅考虑离婚双方的意思和利益,而忽略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由判转调,提出轮流抚养的调解方案,并获得当事人一致同意,既满足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愿望,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离婚纠纷中应妥善处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任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任某某与田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3月,双方共同收养一子取名田某砜(2018年12月24日出生),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同年11月,任某某与田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21年4月,任某某向秀山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依法驳回。2022年8月,任某某再次向秀山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二人均表示不愿意继续抚养被收养人田某砜,亦无法明确提供田某砜的亲生父母信息,秀山县法院判决依法驳回任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任某某不服秀山县法院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诉讼不只涉及夫妻感情,还必须妥善处理好被收养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问题。本案中,任某某与田某某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被收养人田某砜的抚养权均表示放弃。虽然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但本案中,不满4岁的田某砜并未与任某某、田某某任何一方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且双方拒绝抚养田某砜的态度比较明确,若强行判给任何一方抚养,势必将田某砜视为负担,不利于孩子成长。为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化解矛盾纠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任某某与田某某自愿离婚,因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为了妥善照顾被收养人田某砜的生活,双方同意由田某某代为监管、照顾田某砜,任某某不支付监管、照顾费用。
(三)典型意义
现实中,夫妻收养未成年人但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依然客观存在,在离婚诉讼中,若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无合法收养手续的未成年人,又无法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作出其他妥善安排前,人民法院不能径行判决离婚。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认真研判案情,适时引入调解,明确了监管权,使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不仅维护了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表明了夫妻在收养未成年人时应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并履行好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的收养应当“善始善终”的司法态度。
四、未成年子女姓名是否变更应尊重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杨某与侯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侯某2012年4月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生育长子杨某甲,现就读于某小学五年级,2014年6月生育次子杨某乙,现就读于某小学三年级。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间矛盾加深。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两婚生子随杨某共同生活;两个孩子的姓名不得更改。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自愿补偿侯某20万元,侯某同意离婚,两个孩子愿意跟随杨某共同生活。杨某认为两个孩子跟随父姓,体现着血缘传承,自己时有外出工作,恐离婚后侯某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坚持孩子姓名不得更改的诉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具有人身属性,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未成年子女姓名是否变更,应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父母双方应沟通协商,并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本案中,两个孩子均已满八岁,在读小学,姓名在老师、同学中具有一定的熟识度,两孩子均表示现并无变更姓名想法,但同时也委婉表示强行要求自己姓名不得更改还是会引起心理不适,感觉自己没有得到尊重。在法官释法明理和听到孩子真实想法后,杨某自愿放弃了不得变更孩子姓名的诉讼请求,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三)典型意义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后,单亲家庭变更未成年人姓名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审理过程中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充分听取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未成人的真实想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姓名选择的自主权,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温度。
市四中法院发布4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
作者:重庆四中法院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