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逐渐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新时代的到来,让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都迎来了创新、融合、开放的新气象。但在蓬勃发展的势头之下,新时代也在促使各行各业不断思考变革,以更积极的心态、更规范的经营、更科学的管理来从容应对监管变化、竞争加剧等一系列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而出现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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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网络游戏封停账号的合法性分析》(上),文章(下)待续。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和权属在学术上的讨论不多,但是实践中由游戏封号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而该类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且绝大多数以玩家败诉告终。本文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实质是游戏运营方依据合同向玩家提供的服务,并非传统意义上可以独立存在的财产,因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游戏运营方,玩家仅仅拥有使用权,但这不代表玩家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相反,本文认为游戏运营方在采取封号行为时应当谨慎,实体上要以填补损失和预防违约行为再次发生为限,程序上应当履行通知和说明义务,并设置畅通便捷的申诉渠道,以维护玩家的合法权益,否则网络游戏运营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一、问题的引出:网络游戏封停账号的司法实践
本文在Alpha案例库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或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以“游戏”“封号”、排除“直播”为关键词检索了2022年5月9日以前的生效判决,共检索出99篇裁判文书。其中,一审案件有76件,法院实际裁判的有54件,全部驳回的有41件,败诉率约为76%。由于该类案件原被告相对固定,原告多为玩家,被告多为游戏运营方,可见玩家的诉求在此类案件中基本不被法院支持。
本文选取了十例玩家被封号的案件,总结了玩家被封号的理由及法院的观点,如下表:
由上表可知
第一,玩家被封号的理由多为使用外挂破坏游戏公平性
第二,在使用外挂的案件中,游戏运营方给与的封号时间不同,说明其中止或终止服务的思路不是全有或全无,而是考虑了玩家使用外挂造成影响的严重性
第三,法院的态度基本是尊重双方的约定,只要玩家有违反用户协议的行为,游戏运营方的处罚就不构成侵权
但是,对比李攀登与腾讯纠纷案及唐铭宗与光宇在线科技案,游戏运营方皆以自身后台数据作为玩家使用外挂的证据,前者的法院采纳了该证据,后者的法院则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玩家使用了外挂。再看张戈与华清飞扬一案,同样利用游戏漏洞,法院却跳出了合同的思路,考察了游戏运营方在经济上的强势地位,并认为“长期封停账号既非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华清飞扬网络公司的权利,亦非该公司为维护秩序所能采取的唯一管理措施”。事实上玩家面对游戏运营方的格式条款根本没有协商的机会,唯一能做的仅有用脚投票。而在法庭对峙中,游戏运营方又掌握着数据优势和技术优势,玩家举证困难,法院一般会采纳游戏运营方的后台数据,实际上玩家即使诉到法院也很难改变处罚结果。此外,无论游戏运营方是否给予玩家申诉的权利,只要大体符合用户协议的规定,法院也会判决游戏运营方的处罚不构成侵权。
在此类案件中,玩家通常对游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游戏运营商单方决定封停其账号,甚至不给其申诉的权利,显失公平。因此,本文将在探讨游戏虚拟财产权属的基础上,确定游戏运营方在何种情形下有权以什么样的方式中止或终止向玩家提供服务。
中国政法大学王芷悦同学对本文亦有贡献。
网络游戏封停账号的合法性分析(上)
作者:郑玲珠来源:安理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逐渐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新时代的到来,让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都迎来了创新、融合、开放的新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