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疑难类继承案件的司法探讨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加大,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较之前变得复杂。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积累的财富也较之前巨大而多样。

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加大,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较之前变得复杂。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积累的财富也较之前巨大而多样。而继承法自1985年制定之后没有进行过修改,对于处理继承案件显得明显滞后。如何处理新类型的疑难类继承案件,是审判实务当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分析实务中接触到的案例,通过分析提出问题和建议,以促进大家对疑难类继承案件加强认识,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案例1、某甲自小被抓壮丁,与父母失去联系,亦不知道父母名字。后参加工作,与某乙结婚,生有一子某丙,一女某丁。某甲与某乙婚后购买房屋一套,并留有银行存款。某甲去世后,某乙、某丙、某丁欲继承某甲房屋及存款,公证处以无法查明某甲父母是否死亡为由,拒绝提供公证文书。某乙、某丙、某丁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以无法查明某甲父母是否死亡为由不予立案。某乙、某丙、某丁应如何办理继承某甲遗产的手续?
案例2、某甲与某乙婚后育有一子某丙,某甲与某乙均已死亡,某甲、某乙生前共同购置有房屋、股票及银行存款。经查明,某甲、某乙双方的父母也已经死亡。某丙欲继承某甲、某乙遗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不予立案。
案例3、某甲是单位职工,与前妻生有一女某乙,某甲母亲已经死亡,其父某丙健在。后某甲与某丁结婚,婚后购有房屋一套。某丁与某甲结婚时,其与前夫生有一子某戊,某戊当时尚未成年。某甲死后,单位有抚恤金可以发放,但某乙、某丙与某丁就各自应领取抚恤金的份额存在争议,单位遂以亲属没有就抚恤金领取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没有发放抚恤金。如向法院提起抚恤金发放的诉讼,应如何提起,法院应否受理?
案例分析及司法建议:
就案例1而言,实务当中,因某甲自小离家,无法提供其父母名字及具体情况,公证处以当事人不全为由不予受理继承公证。而继承人欲通过诉讼继承遗产,法院又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继承人陷入不能继承遗产的境地。笔者建议,可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明确的被告”的范围,包括继承案件当中,死亡人无法知晓其父母名字及具体情况,通过其他证据也无法查明的,当事人通过宣告死亡程序要求宣告某甲的父母已经死亡,宣告死亡程序中列“明确的被告”为某甲父亲、某甲母亲。然后,通过公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某乙、某丙、某丁继承某甲财产的问题。
就案例2而言,实务当中,由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剩下某丙,故因没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的被告”,法院不予受理,造成某丙求告无门。笔者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增加一项,即:在继承案件当中,如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一人的,该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为确认之诉,该继承人为申请人,申请事项为确认被继承人的财产归申请人所有,不用列被申请人。
就案例3而言,实务当中,因抚恤金是根据政策发放给死者亲属(通常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款项,抚恤金包含有精神抚慰的功能,法律认定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当抚恤金的领取发生争议时,单位通常不敢发放,当事人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以抚恤金不是遗产的范围不予受理。实务当中,当事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常将没有争议、甚至不存在的财产作为争议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案件中附带提出抚恤金的分割,以解决抚恤金的争议问题,给当事人带来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笔者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即:当继承人对其他继承财产不存在争议,只对抚恤金的发放存在争议时,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决。案由可列在继承纠纷案由名下增加一级案由为抚恤金纠纷进行处理,避免当事人的诉累,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后记:实务当中,存在法律规定不能处理不断出现新类型纠纷案件的情况,要解决这种情况,就要立法和司法机关不断进行研究和出台新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以解决实务当中当事人陷入投诉无门的境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此,中国的司法制度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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