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出轨却不离婚:从出轨程度与法律后果的角度探讨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单元之一,其稳定性与和谐性不仅关乎个人幸福,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然而,出轨这一行为却如同婚姻的隐形杀手,悄然侵蚀着许多家庭的基石。

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单元之一,其稳定性与和谐性不仅关乎个人幸福,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然而,出轨这一行为却如同婚姻的隐形杀手,悄然侵蚀着许多家庭的基石。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出轨程度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出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期为构建更加健康、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法律视角的思考。
01、轻度出轨
过错程度:
·精神出轨偶尔的情感倾斜,如与异性保持暧昧关系;
·轻度身体出轨。发生了短暂的、偶然的性关系,但并未形成长期的、稳定的婚外情。这种出轨行为虽然对婚姻的破坏性相对较小,但仍可能对配偶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
法律后果:
·由于夫妻双方可能仍有感情,出轨行为较轻微,修复关系的可能性较大,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可能不会判离。
·认为感情仍有挽回的可能,第一次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常不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离婚时法院可能不会显著偏向无过错方。
偶尔的感情倾斜,不应该导致一个完整的家庭在未经深思熟虑的情况下轻易选择分离,在婚姻中,家庭琐事易引发矛盾,夫妻需共同面对挑战,学习调和。面临危机时,应努力挽救而非轻言放弃。冷静思考,慎重决定,给彼此时间,希望关系能缓解。双方应静心思考付出与努力,相互理解和支持,积极交流,用智慧和真爱解决矛盾,理智处理问题。珍惜伴侣,相互尊重和信任,更不能轻易放弃婚姻和家庭。
02、中度出轨
过错程度:
·与异性形成常年、稳定恋人关系;
·过错方多次出轨,签署悔过书等,仍出轨,双方基本无和好可能;
·多次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后经对方哄好),但是最终感情破裂,
·无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生小孩、打胎等发生争议,发生“生育纠纷”双方无法维系家庭生活。
法律后果:
·认为感情仍有挽回的可能,第一次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若存在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生活,程度达到“生育纠纷”,可以考虑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可能会判离。
·在离婚时被认定为过错,按比例进行少分,无过错方多分(例如50%-55%),但不会多分太多,对多分不要抱有过高期待。
·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支持金额不高(约5k-2w),具体看对另一方造成的心理伤害程度,可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作为举证。
婚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摩擦和冲突,但关键在于夫妻双方能否以理性的态度去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双方是否能够通过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并借助亲友的支持修复受损的夫妻感情,成为是否判决离婚的关键。在无法确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前提下,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考虑给予双方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修复和改善婚姻关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03、中重度出轨
过错程度:
·与他人生子;
·同居(还没有达到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程度);
·对异性巨额转账,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挥霍夫妻共同。
法律后果:
·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判离的概率较大。
·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支付损害赔偿金(2w-7w),视为具体过错情况和地区收入水平而定。
·在离婚时被认定为过错方,按比例进行少分,无过错方多分(例如60%-70%)。
·如果过错方和他人生子,将被视为不利于抚养婚生子,抚养权可能会判给无过错方。
夫妻双方应当彼此忠诚、相互尊重,并共同努力维护他们所建立的婚姻家庭。出轨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背了夫妻间应相互忠诚、尊重和关爱的基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生育子女的行为尤其严重,显示出对婚姻家庭观念的漠视,将生育子女视为轻率之举,对婚姻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行为给家庭成员带来了深重的精神创伤,因此,出轨方应对所造成的精神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考虑适当减少其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四款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过错程度 第四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过错程度 第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04、严重出轨
过错程度:
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法律后果:
·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支付损害赔偿金(2w-10w),视为具体过错情况和地区收入水平而定。
·在离婚时被认定为过错方,按比例进行少分,无过错方多分(例如60%-80%),如有大额转移财产行为,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甚至可以主张对方不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5、结束语
婚姻是社会的基石,承载着爱情、责任与承诺。出轨是对婚姻和感情的背叛,面对伴侣的出轨,有人并不愿意因此结束婚姻,背后的原因是人性的复杂性和感情的多变性。一方认错,一方选择原谅,感情仍有修复可能。法律处理出轨时需考虑复杂家庭因素,在面对轻度出轨的情形下,主要是平衡各方利益,鼓励协商解决纠纷。
面对中重度出轨等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与尊重原则的行为,法律不仅提供了明确的规制与惩罚措施,更强调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到相关司法解释,每一项条款都旨在维护婚姻的稳定与公正,确保受害方在面临背叛时能得到应有的法律支持与经济补偿。
出轨行为的严重性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不仅是对个人道德底线的挑战,更是对婚姻制度的蔑视与破坏。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念,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应鼓励双方通过沟通、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矛盾,避免采取极端或违法手段伤害彼此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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