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及普法宣讲,大家对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见义勇为条款有所了解及认识。但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反成被告的事件一直在发生,见义勇为者反被讹的新闻报告亦是屡见不鲜。当见义勇为者被诉侵权,见义勇为者该怎么办?
“好人条款”,系《民法典》对见义勇为受到损害后在民事救济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重申社会美德。新闻报道中、热搜头条中,面对诸多见义勇为行为,我们拍手称颂、我们心情澎湃、我们无不赞扬见义勇为者的大义。虽有《民法典》从立法层面对见义勇为作出了保障,但是否就能为行“好人好事”的见义勇为者彻底解决后顾之忧呢?
回顾诸多见义勇为案例,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者多数是基于其内心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而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义字当头,更加期待的是法律、社会公众对其行为的肯定。见义勇为者最不愿意得到的结果是:因为自己见义勇为行为引发了侵权人受伤、死亡,侵权人或侵权人的近亲属将自己诉至法院,成为所谓“侵权纠纷”案件的被告,接受法院的审理、裁判。
遇到这样的“糟心事”,见义勇为并非是说行为人个人或是证人认为其行为符合《民法典》见义勇为条款的规定,就可以直接责任豁免。在司法实践中,都得通过一个个个案的审理、裁判,经过一审或是二审,最终确认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应承担责任,才能彰显最终的正义。
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者面对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后逃逸的行为,往往会采取阻拦、劝阻的行为,这样难免会产生口头、肢体上的冲突,间接地引发侵权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侵权人或是侵权人近亲属往往会以结果去倒推原因,甚至违反道德及法律常识,让见义勇为者“吃上官司”,以此来进行平衡损失。
见义勇为者被诉侵权时,应从见义勇为认定方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进行证据的收集,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一)见义勇为认定方面
①从立法原意上来看,见义勇为者实施阻拦、劝阻行为并非是基于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在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的当时,只是“路人甲”的角色。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不像警察抓犯罪嫌疑人那样是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在;也不像商场保安维护秩序那样是合同约定的岗位要求。
②见义勇为者实施阻拦、劝阻行为的动机是因为他人的人身、财产正在遭受侵害或是处于危险境地。若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的侵害已经结束、危险已经解除,一般难以认定符合见义勇为。
③见义勇为者实施阻拦、劝阻行为的目的是阻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损害的扩大,亦或是为了让侵权人对受害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或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采取的救助行为。
当见义勇为者被诉侵权,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认定的条件时,应该积极组织相关证据及答辩意见,做好配合法庭调查阶段的准备。
(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方面
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法律规定来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而言,过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则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①见义勇为者所实施的阻拦、劝阻行为,本意上是为了让侵权人对受害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或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见义勇为本身是《民法典》规定的合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而不属于侵权行为。
在证据收集时,见义勇为者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实其不存在不正当或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如今,多数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亦有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通过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
②见义勇为者的阻拦、劝阻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侵权人受伤、死亡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阻拦、劝阻行为难免会在见义勇为者和侵权人之间存在口头、肢体上的冲突,侵权人情绪激动,诱发疾病导致受伤或是死亡。
③见义勇为行为突发性特点,并不能过于苛责要求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前预判、了解侵权人的身体状况。故而,正常的阻拦、劝阻行为与侵权人受伤、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④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完全的正当性,客观上没有任何不适当,不存在任何侵害侵权人的故意或过失,对于侵权人受伤、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如前所述,虽然见义勇为者的阻拦、劝阻行为是侵权人情绪激动的诱因,但是事发前,各方并不认识,不能提前预判到侵权人的身体状况。在侵权人身体状况由好转坏的期间,见义勇为者也应及时通过拨打急救电话等方式予以救助。
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过错侵权应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面对见义勇为这一因素的介入,侵权人或其近亲属作为原告方,证据组织方面并不具有优势。
原告方通常多以阻拦、劝阻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实施了阻拦、劝阻行为则就存在过错,见义勇为者不应进行阻拦、劝阻,这种阻拦、劝阻行为导致了受伤、死亡结果的发生,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张见义勇为者承担相应责任。当见义勇为者了解了侵权的构成要件后,对于原告方“牵强”的主张,可以进行有力地反驳。
结 语
“谁受伤谁有理”、“我受伤就该有人负责赔偿”的观点,本身就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也不应以“和稀泥”的方式,裁决从公平责任的角度考量,由见义勇为者适当作出赔偿的结果。当见义勇为者被诉侵权,期待本篇小文能为其提供一定的帮助。
见义勇为者被诉侵权,应该怎么办?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及普法宣讲,大家对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见义勇为条款有所了解及认识。但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反成被告的事件一直在发生,见义勇为者反被讹的新闻报告亦是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