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男)经朋友介绍和李某(女)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张某相貌堂堂,文化水平、收入水平颇高,深受李某父母的喜欢,双方感情日渐加深。2011年10月,二人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有一子,家庭生活和睦。
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7月10日,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致残,获得48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张某出院后,性情大变,经常无端对李某发火,且因为残疾,无法再参加工作,其身体状况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正常生活。李某想到今后漫长岁月要照顾张某的生活起居,一人承担家庭开支就觉得害怕,于是向张某提出离婚。因为李某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故向张某提出分割其48万元的的残疾赔偿金。张某不肯,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提问】
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有无权利要求分割该48万元的残疾补偿金?
【智仁解读】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本案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残疾赔偿金具有与人身不可分的性质,属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残疾赔偿金界定为是对受害人健康权受到侵害导致其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也就是说,残疾赔偿金也属于收入的范畴。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残疾赔偿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在实践中存在以上两种不同的意见,但智仁律师认为:
残疾赔偿金应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残疾赔偿金这类费用带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是伤者以身体健康为代价而获得的,而且是用于保障其今后必要的康复和生活的基本费用,这与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应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情形。因此,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依法仍应认定该款属个人财产,
残疾赔偿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孟洋来源:智仁律师

【案例】 张某(男)经朋友介绍和李某(女)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张某相貌堂堂,文化水平、收入水平颇高,深受李某父母的喜欢,双方感情日渐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