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而言,法庭上的辩护效果通常要好于侦查阶段,毕竟在审判阶段,律师与公诉机关的信息相对对等,而在侦查阶段,律师法定权利有限,很难提供实质性辩护意见。加上“会见难”“沟通难”的问题仍客观存在,不少同行表示,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委托率低、刑事辩护在侦查阶段很难发挥作用,如果当事人只委托侦查阶段,该客户大概率在审查起诉阶段会流失。
委托辩护的情况下,律师要在短期内迅速建立嫌疑人及家属的信任亦有困难。笔者曾经遇到当事人家属听从侦查人员建议,曰“律师辩护没用、浪费钱”,或曰“我这里不需要律师做什么”而解除委托。更有甚者,极小部分的侦查人员要求当事人与律师“割席”、解除委托或者要求律师停止辩护工作。同时,侦查阶段时间跨度长,当事人支付了律师费却很难立马看到什么“水花”,对律师辩护的作用难以产生具象认知。
疫情期间,各地公安机关为疫情防控需要,常常将嫌疑人拘留后羁押于办案点/拘留所,隔离一定期限后才送看守所,等律师能见得上嫌疑人时,已逾“黄金 37 天”,律师只能像瞎猫捉耗子一样“盲辩”,说服不了办案人员、无法及时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家属和当事人也不满意,可能还会抱怨律师“无能”。
在既有游戏规则之下,如何在侦查阶段最大限度发挥律师作用、高质量完成辩护工作,笔者有几点心得与诸君分享。
一、伺机而动,应时而发
刑事辩护有很强的程序性,辩护人什么时候出手、怎么出手都要看时间、找机会。
就拿申请取保候审工作来说,尽管法律规定刑事司法程序任一阶段,当事人、家属及辩护人均有权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不讲章法,贸然、随意、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可能错失申请的良机,也可能会造成办案机关前期不同意、后期也难以同意的后果。
1、在侦查机关未正式拘留嫌疑人之前,讲究“手快”。
我个人喜欢当事人在刚刚案发、还未被羁押的时候,或者是接到警方传唤证、决定去投案自首前向我咨询,这样如果后期委托辩护,工作效率比较高。
彼时,当事人还没有失去自由的紧迫感,尽管不少人抱有“尽管我犯罪了,但说不定公安不追究我”的侥幸心理,一般很少办成委托,但这是一次特别好的“种草”机会,我一定认真做好询问笔录、解答法律问题,让当事人知道应该如何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可以判断确实构成犯罪的,则指导当事人为自己争取自首情节,咨询完毕让当事人本人签署委托书,方便我在他去投案/被羁押的当天,与家属达成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对于这类当事人,羁押超过 24 小时,公安机关应依法签发《拘留证》,所以律师要抢在办案人员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之前,把申请取保候审的意见提交给办案人员详阅,最好就是在当事人到达公安机关、与家属“失联”后,第一时间向办案人员提交。如果前期咨询时辅导得好、当事人的归案态度好、案情简单危害性不很大,办成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就比较高。
2、在侦查机关拘留嫌疑人以后,讲究“踩点”。
如果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已经拘留一定时日,但未届报捕期,则可以“踩”着报捕前 7-15 日的时间递交取保申请。如果过早提出,由于办案机关刚为当事人办好入所(看守所)手续,他们不愿再费周章把人“拎”出来,或者办案机关认为此时系需要固定证据的关键时期,取保条件不成熟,因此大概率会不同意。
辩护人视办案进度,踩着办案人员准备移交报捕前递交取保申请,取保条件较为成熟,如果办案人员认为取保更利于侦查或者可予取保、无必要提请批准逮捕的,会作出同意的决定;如果侦查机关不同意,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三日内会答复,辩护人也可了解侦查工作进度、报捕的具体时间,以便在侦查机关报捕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
但也要注意,并非所有案件拘留满 30 天才报捕,有的案件在当事人拘留前已完成一部分主要侦查工作的,当事人拘留后不久就会报捕,律师需及时跟进信息、以免错失良机。
3、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讲究“准点”。
如果当事人刚被批准逮捕,不少家属会特别心急,不停催促律师再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此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无用。原因很简单,检察院刚批捕的,公安怎么可能又把人“放了”?
律师想要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可待批准逮捕后满一个月,及时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此时,辩护人一般也能会见上当事人了,公安也完成了最重要的侦查工作,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比较深度的理解,能写出论述较为丰满、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书》。
当然,如果有关法律意见最后未被检察院采纳,若非案情重大复杂、共案重要嫌疑人仍未到案等情况,也正说明在案证据显示当事人涉案事实较为确凿,律师可以充分考虑调整辩护方向、作出辩护决策。
4、鸷鸟之疾,至于毁折者,节也。
申请取保候审并不能随意为之,更不能随便写个模板式材料胡乱提交,而应因案而异、因时而动,以《取保候审申请书》为“探路石”,“探”办案人员的态度,“问”案件其他情况。
律师,要比当事人及家属有着更稳的气场、更明确的思路,为下一阶段辩护做好准备工作。
二、大胆假设,小心论证
在侦查阶段,律师主要通过嫌疑人及家属的陈述了解案情,即便嫌疑人及家属毫无保留地将其知道的全部情况告诉律师,律师听到的也是一面之词,关于犯罪数额、犯罪细节,还需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但这恰恰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明确的事实。
既然知道的事实存在片面性,辩点并不全然明确,律师要怎么形成辩护意见呢?
首先,从反向思维大胆假设。
会见嫌疑人时,对嫌疑人的辅导要大胆假设。举个例子,如果嫌疑人认为自己无罪,律师反而要大胆假设嫌疑人有罪,会见时,以公安侦查的思维向嫌疑人进行提问,例如嫌疑人认为自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可围绕嫌疑人如何认识卖方、过往交易、交易时间地点和细节、货物品相和数量、成交价格、平时交易价格、交易后行为等可以“推定明知”的事实逐一核实,如果嫌疑人的回答可以经得起律师的“刁难”,则可以初步确定无罪辩护策略。但如果嫌疑人对于自己构成犯罪没有异议的,律师要大胆假设无罪,围绕该罪可能存在的无罪情节与嫌疑人逐一作核实,并及时提供法律帮助,以免嫌疑人糊里糊涂承认未发生过的事实情节,给自己“挖坑”。
提出法律意见时,大胆假设辩护方向。经审慎评估,决定是否基于嫌疑人的陈述作无罪或者改变定性辩护,为接下来小心论证明确方向。有的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被羁押后为了争取从宽处理,向公安机关主动表态“愿意认罪认罚”,律师应比当事人更勇敢、更大胆,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分析有无争取无罪的可能性,避免下一阶段作与本阶段相矛盾的无罪辩护,使自己和当事人都陷入被动,多生龃龉。
其次,从正向思维小心论证。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律师要把所有减轻、从轻的情节向当事人作辅导,除了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从犯、坦白、年满 75 周岁、精神病人、聋哑或盲人这种显而易见的情节,还有不常见的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或避险过当等情节,特别是自首、立功这种当事人可能存在错误认知的情节,须认真、全面为当事人诠释概念、外延、意义,帮助其争取可能的减轻、从轻情节。
起草辩护意见时,把一个个案件细节像珠绣艺术品上的珠子一样,有逻辑有章法地逐一串联,不能遗漏。由于侦查阶段无法阅卷,除了会见,律师基本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了解案件信息,侦辩双方信息不对等,律师则可“退一步辩护”,论证时要特别强调“如果确有证据构成犯罪的”,切忌把案情“锁死”,让办理批捕的检察官先入为主认为“构罪无疑”。
不管当事人会不会继续委托,律师务必要为下一阶段的辩护留下空间。
三、虑周藻密,步步为营
骁勇善战、有勇有谋是辩护律师重要的品质。
辩护工作,一靠嘴,二靠写。怎么用嘴,怎么把写的递交给办案人员,要讲究艺术。
首先,高效沟通,节约成本。
办案人员工作繁忙,不愿意在最忙的时候接听律师电话,即便有空接电话,也不一定有空听律师长篇大论的发言。
1、选择最佳沟通时间。如非必要,我一般不在周一上午、周五下午、长假前的最后一个下午、长假后复工的第一个上午致电办案人员,因为他们可能在忙,可能开会,也可能不在办公室,即便在,也无暇接听电话。
2、灵活选择沟通方式。先提交书面材料,跟进办案人员签收材料后,再致电口头沟通,在办案人员看过书面材料后,对辩护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有所了解,一般也愿意听辩护律师说两句,不会轻易打断,这样,辩护律师能有效表达辩护意见、也能听到办案人员的观点。
3、选择较好的沟通场合。当然,如果有的办案人员以繁忙或者保密等其他接口拒绝接听律师电话的,为了达到辩护效果,避免寄出的法律意见书被办案人员扔在桌头而未附卷,律师可以直接前往办案场所要求面见办案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律师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办案人员应作安排。这个方法虽然看起来不那么便捷,但也是律师履职的必要措施。
其次,言简意赅,直指靶心。
侦查阶段律师了解的案情有限,一般只能基于嫌疑人的陈述论证犯罪构成、定性、情节等等。
这个阶段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常见的问题有:
1、暴虎冯河、把话说绝对。有的嫌疑人对律师讲述的事实可能避重就轻、有所隐瞒,律师不可偏听偏信,发表辩护意见需给自己留出未来罪轻辩护的空间,并审慎评估是否只作“进攻”式的无罪辩护,却不作“退守”式的罪轻辩护。
2、“说车轱辘话”。意见中反复阐述嫌疑人向律师阐述的案情,不分层次、不辨重点地论述“可能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从犯、坦白、初犯偶犯的情节”等,这样可能会模糊重点,无法让办案人员一眼明了律师的观点。
3、无话可说,大段引用法条。如果已知信息确实有限,不必追求文书篇幅,更不可以“注水”,特别是写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毕竟批捕期最长 7 天,检察官作出决定的时间极其有限,律师无需向办案人员逐一罗列法条,只需要把重点法条拎出来讲即可。
4、直接提出建议量刑的法律意见。侦查阶段的辩护主要围绕定罪与事实开展,涉及量刑部分的功课律师要自己做,但毕竟案件事实还未全盘掌握,律师无需过早就本案建议量刑提出法律意见,这也不是批捕检察官在本阶段要做的工作,这样的辩护意见是无意义的。
不管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一切沟通交流要以说服为目的,说服要以专业为托底,用理由充足的话打动办案人员,引起他们的思考,促使他们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因此采用最高效的“字少理实”的辩护方式,让办案人员愿意看、愿意听、愿意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
再次,有牌出牌,没牌找补。
如果把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比作打扑克,那么辩护律师手上的“牌”数有限、一般都不是“好牌”,律师就手上的“牌”想赢,除非办案机关手上的“牌”也太烂、太少,否则不太现实。
律师一边要有技巧地“出牌”,更要给自己的牌“找补”,也就是调取证据或者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线索,用“补牌”的方式胜过办案机关手上的“好”牌。
关于律师如何调取证据,很多同行都论述过这个话题,话题过大,在此无法详述。这里要说的,是辩护人需有敏锐的嗅觉与证据查找能力,善于向家属、嫌疑人搜集可能扭转案件局面,或者对嫌疑人有利的材料,及时作为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并在批捕阶段附一份递交检察院,弱化公、检机关“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以此扭转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四、结语
刑事辩护是一项正义的事业,然而前进的道路却是坎坷的。
仅凭一腔热情投入刑辩工作是不够的。在侦查阶段,侦辩双方条件悬殊,律师要说服办案人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的空间有限,不少初入行的刑辩人在侦查阶段由于底气不足,往往畏惧、常常缩手。
愿我们共同努力,探索有效辩护的方法、路径,用不肯服输的勇气、不断加强的实力践行自己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初心。
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心法小诀
作者:吴懿儒来源:iCourt法秀

相比较而言,法庭上的辩护效果通常要好于侦查阶段,毕竟在审判阶段,律师与公诉机关的信息相对对等,而在侦查阶段,律师法定权利有限,很难提供实质性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