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妻子患脑梗无经济来源,可以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吗?
基本案情
2016年,王大姐与姜大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共同子女。婚后,姜大哥与王大姐一同种植烤烟、经营家庭。姜大哥经常向王大姐银行、微信账户转账。后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姜大哥到外地务工,王大姐在老家生活,感情产生裂痕。
王大姐今年58岁,因患脑梗无法正常劳动,除每月领取500元养老保险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每月还需治疗费100余元。姜大哥现在外地当保安,每月领取4000元左右的报酬,但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姜大哥未向王大姐支付扶养费。今年3月,姜大哥起诉要求与王大姐离婚,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5月,王大姐以生活困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姜大哥支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
武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姐因患脑梗致使无法通过劳动来获取收入,外加脑梗需长期用药,仅靠每月500余元的养老保险费用无法维持日常生活和用药开销。虽王大姐与姜大哥近年来感情不和,但双方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姜大哥作为王大姐的丈夫,有义务对王大姐提供经济上的帮助。
综合考虑王大姐的养老保险数额、平均用药开销、最低生活标准、无其他赡养义务人,以及姜大哥的收入标准、日常开销等情况,判决姜大哥在与王大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王大姐扶养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有相互照顾和扶助的义务。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具有法定性。
夫妻关系的建立,赋予了夫妻双方特殊的身份,其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深厚,实行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必须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即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既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社会关系。
武隆法院在此提醒: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如果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妻子脑梗、丈夫不管,可咋办?
作者:王利来源:重庆武隆法院

以案释法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妻子患脑梗无经济来源,可以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吗? 基本案情 2016年,王大姐与姜大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共同子女。婚后,姜大哥与王大姐一同种植烤烟、经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