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大火的一部电视剧《都挺好》中,姚晨扮演的苏明玉因从小不受父母待见,十八岁时与父母签订协议断绝亲子关系、划清界限,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那么因家庭产生严重矛盾时,子女是否有权以断绝亲子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文就与赡养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基本背景
人口老龄化严重
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有2.6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9亿人,比重达到13.50%,人口老龄化程度已高于世界平均水平(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9.3%),进入深度老龄化。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庞大,带来的社会突出问题是: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独居老人、空巢老人数量日益增加,子女长期在外与老年人分居两地,无法为老年人提供更充足的物质给予及精神照顾。赡养老人问题也逐渐凸显,如老人生病就医治疗,子女将负担老人的医疗费、护工费等一大笔开销,而普通工薪阶层家庭则面临无力承担赡养老人巨额费用的问题。
第一部分
子女为什么要赡养父母?
(一)基于法律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是家庭主要成员,享有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互相之间负有法律义务,并以家庭为核心承担法定的家庭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应承担抚养子女成年、培养、教育子女,保护子女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父母不能遗弃、虐待、家暴子女。同样,赡养年迈父母是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由此可见,成年的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包括照顾老年人的基本日常生活、提供经济支持、给予精神慰藉、尊重敬爱老人,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等各方面。
(二)基于道德的要求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既是国家老年事业规划发展的政策要求,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中华民族自古儒家孝道思想的传承之需。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承担了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父母年迈时,子女也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父母。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需要,赡养父母不仅包括经济上给予支持,照顾父母的基本生活,还包括给予父母精神上的照料。如果子女出门在外不能陪伴在父母身边,也应抽时间回家多陪陪父母。基于此要求,《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也赋予职工探亲假期,保障子女与父母、亲人团聚的权益,以增进亲属之间的情谊。
第二部分
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分析
(一)承担赡养义务的主体有哪些?
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子女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承担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主要为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由此可见,赡养义务不仅仅限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血亲主体,如被赡养老人的亲生子女,还包括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收养、再婚等行为具备法定亲属关系的主体,如养子女、继子女。因为被赡养的老人对上述子女承担了抚养其至成年的义务,保护子女未成年时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根据公平、平等的原则,被抚养成年的子女均有义务赡养老人。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还特别规定了在由老人抚养成年的子女死亡或不具备赡养能力的特殊情况下,赡养老人的义务将被转移至有收入来源和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身上。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属于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主体之一。
(二)应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定情形
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子女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两点:一是被赡养人缺乏劳动能力时,缺乏劳动能力一般包括:1、父母年满60周岁可以视为无劳动能力;2、因残疾等原因导致父母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二是被赡养人生活困难无力维持基本生活,也即被赡养人没有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其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子女及其他具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生活中也存在一些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那么子女是否有权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被赡养人有权自主选择、决定婚姻关系,子女不得任意干涉父母选择婚姻关系的权利,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因被赡养人离婚、再婚等原因而免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又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的子女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养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因收养关系解除而免除,因此,养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即使以收养关系解除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收养人也有权要求被收养人就收养期间的付出进行补偿。
子女是否有权以断绝亲子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与亲生子女的亲属关系自子女出生之日业已成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从子女出生之日或者法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自然存在。因此,被抚养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自被赡养人符合法定赡养条件时即存在,而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或者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等理由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以断绝关系等原因为由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三)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
上述赡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被赡养的老人在子女未成年期间作为监护人对子女承担了抚养义务,因此,被抚养成年的子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但继父母再婚时,已经成年的子女对继父母或者养子女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的亲生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
第三部分
子女不赡养父母的解决途径及应承担的责任
赡养父母的责任主体以家庭为基础,主要包括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主体,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一般可以采取的主要解决途径为:
(一)为维系血缘、亲情关系和家庭和谐,父母可以首先与子女通过口头或书面协商解决赡养问题。同时,如存在多子女家庭,照顾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的子女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其余子女可以协商定期支付赡养费承担赡养义务,或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多子女“轮流赡养”的方式共同赡养老人。
(二)在子女与父母就赡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父母和子女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给予帮助,村委会调解、社区调解使双方矛盾缓和,促进赡养义务得到履行。
(三)如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均无法化解赡养纠纷时,被赡养人有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子女履行基本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作为赡养人没有照顾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时,被赡养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保障基本生活。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子女收入的20%-30%作为裁决标准且一般不低于被赡养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赡养老人问题逐渐凸显,履行赡养义务既受国家法律的规制,也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发扬。国家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完善养老服务,全社会也积极提倡养老、孝老、敬老的理念以促进赡养问题解决。子女应主动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给予父母物质支持和精神慰藉,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赡养父母之法律问题研析
作者:潘红媛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之前大火的一部电视剧《都挺好》中,姚晨扮演的苏明玉因从小不受父母待见,十八岁时与父母签订协议断绝亲子关系、划清界限,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