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应当具有公共精神。它是社会这一整体的一个分支,应该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而不是自行其是;律师不能只顾自身经济利益,而应向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律师事务所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疫情防控背景下,社会不确定性加剧,与律师相关联的利益相关者,诸如政府与社会公众、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等等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社会不确定性趋势加剧,律师应该在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实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关键词
疫情防控;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引言
2019年岁末,武汉发现全国第一例新冠肺炎案例,后来不断蔓延至周边各省市,再侵袭整个神州大地。全国上下迅速部署,进入战“疫”防控状态。社会面临严重风险的特殊时期,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不断加剧,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更易激化、权利与权利之间的矛盾更为频繁。能否最终战胜疫情,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充分考验我们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唯有运用好法律这一锐利的武器,方能取得疫情防控战的最后胜利。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疫情防控战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正如优士丁尼《法典》中的一则谕令所描述的:“在我们的帝国,我们认为士兵不仅仅是那些手持剑盾或者乘坐战车的人,还有那些律师,他们用动听的嗓音作战,守护那些处于焦虑之中的人的希望、生活和未来。”[1]普通战士战斗的武器是剑盾和战车,而律师战斗的武器是法律,运用法律服务社会是律师的战斗技能。律师如何精进这一技能,尤其是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我们可以向日本剑道“合气道”修习模式学习,该模式归纳为“守、破 、离”,“守”指最初阶段须遵从老师教诲达到熟练的境界;“破”指新情况带来突破原有规范的要求;“离”指自创新招数另辟出新境界。如何运用好法律,推进法治“战”疫,是作为“战士”的律师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守: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一)何谓律师社会责任
关于律师社会责任的内涵,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有学者认为律师社会责任是律师根据法律或者道义对社会应予以尽责完成的义务[2];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义务[3];而实务界大多认为律师社会责任就是《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的三项义务,即律师的社会责任是建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的责任……其次,律师履行社会责任还是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并忠于法治和公共秩序的社会责任[4]。不过,笔者认为深圳市律师协会的观点更为全面。深圳市律师协会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认为律师社会责任是指作为律师这个职业的群体中个人或整体在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该义务的承担既有法律上的规定,也有道义上的需求。法律上的规定主要是《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兼顾律师道义上的社会责任。[5]该定义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强调了律师的道义责任。
(二)律师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
有观点认为,律师很好地践行其社会责任,可以为律师带来声誉,从而创造巨大的价值;如果律师不能很好地践行自己的各种责任就无法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也很难取得长久而真正的效益;因此,律师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基于功利目的对律师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的阐释,这种基于计算的自利解释责任的道德概念,只能成就律师的表面文章进而沦为律师更隐蔽、更世故的机会主义的工具。周勇教授在论述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运用社会本体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进行了合理的阐释,笔者认为律师社会责任 也可以予以借鉴。
社会本体论是关于社会存在之根据的学说,人类之所以要组成社会并进行交往,其目的乃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根据社会本体论的阐述,社会的整体功能与分支功能可能存在矛盾。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律师系其一个分支。当分支功能把自己始终看成是促进整体法治建设的手段时,即始终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应有功能又保持与其他分支功能相互协调的时候,它们便与整体功能保持一致而不矛盾;当分支功能忽略了自己是服务于整体功能的手段时,即忽略了既必须有效履行自己的应有功能又必须与其他分支功能保持相互协调的时候,它们便与整体功能之间产生矛盾。[6]因此,律师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必须与社会整体保持一致并服务于作为整体的社会,即具备“为公共服务的精神”,如果律师仅仅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和唯一目的,与社会的其他分支功能将产生矛盾冲突,律师作为社会的分支,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律师应该为社会整体功能的实现,为人们共同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并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三)律师应向谁承担社会责任
律师既是自然人,也是社会人。自然人的属性决定了他的经济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社会人的属性,决定了律师是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律师不能离开整个社会关系网络而存在。我们可以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此进行解读,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定义利益相关者为“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7],查克汉姆按照相关群体与企业是否存在契约关系,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和公众型两种。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包括顾客、分销商、供应商、贷款人等;公众型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政府部门、媒体、当地社区等。尽管利益相关者理论讨论的是企业,但是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在讨论其社会责任问题时也可以予以参考。能够影响律师工作或者被律师工作影响到的个人和群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社区、律师事务所、客户、律师助理,等等(见图1)。

律师的社会人属性,决定了律师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提供的各类资源,必须处理好与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包括律师与客户、律师与律师助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社区、律师与社会公众、律师与行业协会、律师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因此,由于律师的社会人属性,律师在谋求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其应当向利益相关者履行的社会责任。
(四)律师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2012年8月,全国律协第一次向社会发布了《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包括:公益法律服务,参与疑难、群体、信访等纠纷解决,参政议政,参与立法,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普法宣传,慈善捐助等内容。嗣后,各地律师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均先后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例如深圳律师协会于2018年发布《深圳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通过参与立法和参政议政,发挥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2)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司法公平公正;(3)提供社区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4)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让法律服务普惠弱势人群;(5)参与社会建设,服务和谐社会;(6)加强人才培养,助力行业未来。[8]林林总总,虽然全面但是逻辑性不够。根据前文律师职业利益相关者理论,笔者将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归纳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四个方面(见图2)。

1.经济责任。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具有一定的商业属性。律师事务所开展营业需要成本,不同于国家机关成本来自财政支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开支只能来源于律师;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必须依法纳税;如果招聘助理,律师还需要支付助理工资。律师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就是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创造条件,为律师助理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2.法律责任。律师以其特有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尽职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3.政治责任。律师是民主法治的产物,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9]律师长期受法律的浸润,具有强烈的民主法治意识和较为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参与立法,发挥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在重大决策论证、重大项目建设、突发事件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重大事件处置等方面,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4.道义责任。它是指律师在道德层面上必须履行的义务与承担的责任,要求律师的各项行为都要建立在社会道德标准上。例如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者,应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让法律服务普惠弱势人群;为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支持,做社会道德规范的楷模。
二、破:疫情防控政策给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带来新挑战
自2019年末以来,新冠疫情在全球大暴发,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正面临严峻挑战。疫情防控是对一个国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社会治理能力、法治管理水平的全面检视。疫情防控背景下,对律师承担社会责任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一)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紧张
疫情防控背景下,政府公权力一般呈扩张趋势。例如,政府可以采取疫区管控、限制出行、征用物资、限制交易,对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相应地,私权利在应急状态下将被动收缩、克减。例如,服从地方政府发布的通知、通告,接受隔离治疗、检验检疫、采集样本等。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国家的强制干预权与免于国家强制干预的自由权不可避免地处于紧张状态。例如,有些地方违背公共卫生基本原则进行抗疫,把动态清零武断搞成了静态清零,而且对群众的疾苦反应不足,对舆论的关切回应迟钝。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防疫物资“截胡”等荒唐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治理的理性与现行公共安全治理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疫情防控折射出的紧张关系以及所暴露出的治理短板,给我们律师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诉讼过程中司法预期不确定性加大
面对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要求下,司法机关改变消极、中立的立场,变得越来越积极、主动,各级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新冠疫情防控司法政策。司法政策不同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制定主体具有唯一性,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司法政策制定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压力下,实践中司法政策存在重社会危机治理轻司法运行规律的情形,为了“有效防控”,“从重处罚”频频出现。制定主体的多元性,导致各地司法政策各行其是,甚至矛盾冲突。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难以得到统一贯彻。尤其是在程序方面,各地法院的做法宽严迥异。例如,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两个案件,同一星期内,杭州当事人到绍兴地区法院线下开庭,没有限制;而到温州地区法院开庭,即便提前三天到达温州,每天做一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法院还是不允许进入法庭线下开庭,只能在宾馆线上开庭。司法政策的应急性和司法程序的宽严不一,给当事人的预期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市场交易行为违约风险加大
1.市场交易法律关系矛盾凸显。疫情防控给社会带来了太多的不确定性,合同违约的风险概率大大提升。例如有些社区简单粗暴地限制外地租户进入小区,侵害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疫情防控导致工厂停工停产,无法及时交付产品,导致买卖合同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而且一方的违约导致上下游连锁反应,违约成为了常态。
劳资关系趋向紧张。疫情防控背景下很多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停工停产,财务上进少出多、捉襟见肘。为了降低成本,有的企业单方面采取降薪或签署待岗协议的方式,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工资,有的企业直接进行裁员。企业的生存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在疫情下发生激烈的冲突,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遭受冲击。
2.(四)基层治理形势严峻
基层社会治理更多的是面对普通群众,接触面广、程序繁琐、沟通难道大。很多基层组织人员严重不足,工作压力极大。长时间的重复性工作容易造成疏漏,矛盾纠纷频频发生,社区居民与基层治理人员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比比皆是。有的矛盾纠纷未能得到及时化解,便小事变大事,甚至转化为民事侵权乃至刑事犯罪,基层治理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无限放大。
(五)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笔者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前辈说律师创收基本是“二八现象”,即20%的律师的收入占律师全部收入的80%。疫情背景下,“二八现象”逐步向“一九现象”蜕变,即10%的律师的收入占了律师全部收入的90%,再加之律师人数的逐年递增,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尤其是青年律师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这将带来极大的执业风险,例如为了获取一个案源、一个常年法律顾问客户,有的律师就可能铤而走险。近几年律师执业违规处罚频仍,与法律服务竞争不无关系。违规执业、道德风险的发生,也给律师行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之间的关系更趋脆弱
律师是一种相对自由的职业,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大多数时候认为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也有观点予以否定,尤其是作为合伙人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更难界定。疫情防控下,居家办公成为常态,相互合作的关系就变得更加淡薄。经济下行导致法律服务业利润越来越低,尤其是对一些创收能力较弱的律师冲击更大,律师事务所的创收指标压力、律师助理的工资压力,让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而脆弱。
三、离:律师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承担社会责任的创新与发展
疫情防控给社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而律师通过代理具体案件或者参与立法等具体工作,在利益相关者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起到了沟通纽带的作用。通过立法机关-律师-社会公众,政府机关-律师-社会公众,司法机关-律师-客户,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律师-社会公众(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律师-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律师-律师助理等(如图3)关系纽带的架构,消弭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

(一)将社会公众的心声反映到立法与政策制定中
律师处在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与社会公众紧密结合,严格地说律师就是社会公众的一员,能够更加敏锐地察觉到法律漏洞。疫情防控立法和政策乃是对公众自由权利的限制,如何平衡防控权力与自由权利的冲突,至关重要。在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律师积极参与,有利于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律师应该从《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建议,避免最后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过度、过分、过火,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10]例如什么样的情况可以采取哪些管控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全域静态管理”,疫情紧急时维权的界限在哪里,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以法律和政策阐述。动态清零政策,不仅要面对清零的目标,还应把握科学防疫的过程,让社会公众真正感受到抗疫为民的情怀,增加社会公众对国家防疫路线的理解和支持,而不是用无科学依据的生硬一刀切制造群众的不满和困惑。
(二)做好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纽带
疫情防控政策的执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由于沟通不畅,经常出现认识偏差,进而影响社会和谐。律师所具有的职业特征使得他们在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处理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矛盾争议的同时,在当事人私权利和国家公权力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来协调各种冲突,具有天生的优势,有利于推动纠纷的顺利解决。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其独立、专业的职业身份,更容易与社会公众打成一片,通过疫情防控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宣讲,减少误读、误判,引导社会公众对疫情防控的理解和支持。在防控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律师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法律宣讲,并形成互动,对公众提出的法律疑惑与问题,及时进行答疑解惑,努力做好防控政策实施的讲解员。
(三)在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架起沟通桥梁
疫情防控背景下,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司法政策,案件的处理原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等等,都存在一定的不可确定性。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当事人,因为利益关系,有时总是从自身角度去理解法律,如果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尤其是适用新的司法政策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就会表现得非常激烈,认为司法不公,进而上访、投诉法官等等。律师基于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通过辩法析理,解开当事人心结,进而避免当事人走极端。
(四)通过律师调解帮助纠纷当事人及时定分止争
疫情下,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发生。但法院受编制所限,案多人少矛盾这一痼疾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更为尖锐。案件审理时间不断拉长,长期未结案压力重重,使司法效率大大降低,进而也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化成为必要,律师调解乃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相比较,专业程度更高。较之诉讼方式,效率更高。而且,律师调解,成本更低。杭州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已经设立了调解工作室,但是绝大多数没有发挥现实作用,疫情防控背景下,正是律师调解工作室大显身手的时候,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
(五)做好政府-企业-员工利益平衡的沟通者
疫情防控政策对企业及其员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为解决复工复产问题以及扶持企业,政府也给予企业和员工诸多优惠性政策,如何利用好优惠政策、平衡企业与员工关系、做好疫情下的企业经营,律师大有可为。
1.努力帮助企业用好政府的优惠政策。为了扶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社保阶段性减免、住房公积金延期缴纳、租金减免等政策,律师有责任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好政府的惠企政策。
2.助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和职工经济上都受到损失,如何合理分配损失,需要对法律的灵活解读和运用。既要稳定劳动关系,又不能让一方利益过分受损,律师应吃透相关劳动法法规,特别是疫情期间的相关政策,平衡好各方利益。
3.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疫情下风险无处不在,如何帮助企业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成为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律师应该帮助企业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确定风控责任人,制定严谨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细致的风险测评,保证企业稳定发展。
(六)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利益相关者之间架构起良性整体关系
1.在行业协会平台上设立律师社会责任基金。当前很多律师都在做公益,但力量并不集中。可以统一到行业协会这一公共平台上,通过行业协会成立律师社会责任基金,一致行动开展公益活动。基金的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自助。帮扶经济上存在困难的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助理。工作时间较长的律师,经济上多多少少还会有些积累。但是对于那些刚刚毕业不久的实习律师或助理,原本收入就低,疫情下更为困难,通过经济扶助基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2)社会救助。通过行业协会成立律师社会责任基金,一致行动开展公益活动,例如对公益法律服务进行补贴、对困难群体和个人进行救助、为其他社会公共事业进行捐助,展示律师的整体良好形象。
(3)奖励基金。一是开展业务能力传、帮、带,加强对年轻律师的业务培训,增强其业务技能与展业能力,并对履行该项社会责任的律师予以奖励。二是对积极参与法律宣讲的律师进行奖励。独木难成林,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律师宣讲团,集中对某一主题法律问题进行宣传解读,例如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出现的问题,走进企业、走进园区,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复产等。
2.承担对律师事务所的经济责任和道义责任。大家都说律师职业很自由,理由之一就是律师可以自由地更换平台,今天在这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明天又可以转到另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律师队伍的稳定对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中小所的发展更是如此。其一,每个律所都有自己的预算,预算一般而言由每名律师平摊,一个律师的离所,意味着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减少、人均成本的增加,进而影响收益率的增长。其二,律师的离所,特别是资深合伙人律师的离所,对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建设、品牌建设影响较大,对年轻律师的培养也会造成不利的后果。因此,律师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应该承担应尽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3.帮扶“未来律师”积累实践经验。法治建设不是一代人努力的结果,而是一代又一代人接力奋进的成果。疫情防控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日益严峻。律师应创造机会给在校大学生安排实习机会,让大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更灵活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某区律师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某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整体入驻区矛调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与三所大学法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商定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律师调解工作室为法学院在校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教学与实务实习平台,在矛调中心设立法学院学生教学实践基地。十位资深律师作为实习指导老师,并为学生的实习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法学院指派研究生或本科生到矛调中心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与化解工作,担任法律服务志愿者,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升法律服务技能。
结语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疫情灾难面前,社会不确定性因素日益增多,对法治的要求就越紧迫,所谓时势造英雄,此时正是律师发挥自己作用,实现自身价值的时候,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法治建设、社会安定团结作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注释
[1] 转引自黄美玲:《律师职业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06页。
[2] 刘育昌:“基于AGIL模型建构律师社会责任研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50页。
[3] 顾永忠:“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载《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93页。
[4] 王明睿、严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定位”,载《中国律师》2015年第1期。
[5]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编:《深圳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6] 周勇:《企业社会责任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8页。
[7] 转引自陆华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页。
[8]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页。
[9] 郭春涛:“律师性质初论”,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1期,第56页。
[10] 吕红兵:《如何存在——与青年法律人谈心》,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31页。
参考文献
1. 王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民商法应对之策”,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2.郭春涛:“律师性质初论”,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1期。
3. 刘育昌:“基于AGIL模型建构律师社会责任研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4. 顾永忠:“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载《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93页。
5. 王明睿、严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定位”,载《中国律师》2015年第1期。
6.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编:《深圳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7.【美】罗伯特N·威尔金著:《法律职业的精神》,王俊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8. 周勇:《企业社会责任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
9.【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 黄美玲:《律师职业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11.【德】克劳斯·施瓦布、【比】彼得·万哈姆:《利益相关者》,思齐、李艳译,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版。
12. 吕红兵:《如何存在——与青年法律人谈心》,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应当具有公共精神。它是社会这一整体的一个分支,应该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而不是自行其是;律师不能只顾自身经济利益,而应向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律师事务所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疫情防控背景下,社会不确定性加剧,与律师相关联的利益相关者,诸如政府与社会公众、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等等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社会不确定性趋势加剧,律师应该在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实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关键词
疫情防控;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引言
2019年岁末,武汉发现全国第一例新冠肺炎案例,后来不断蔓延至周边各省市,再侵袭整个神州大地。全国上下迅速部署,进入战“疫”防控状态。社会面临严重风险的特殊时期,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不断加剧,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更易激化、权利与权利之间的矛盾更为频繁。能否最终战胜疫情,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充分考验我们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唯有运用好法律这一锐利的武器,方能取得疫情防控战的最后胜利。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疫情防控战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正如优士丁尼《法典》中的一则谕令所描述的:“在我们的帝国,我们认为士兵不仅仅是那些手持剑盾或者乘坐战车的人,还有那些律师,他们用动听的嗓音作战,守护那些处于焦虑之中的人的希望、生活和未来。”[1]普通战士战斗的武器是剑盾和战车,而律师战斗的武器是法律,运用法律服务社会是律师的战斗技能。律师如何精进这一技能,尤其是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我们可以向日本剑道“合气道”修习模式学习,该模式归纳为“守、破 、离”,“守”指最初阶段须遵从老师教诲达到熟练的境界;“破”指新情况带来突破原有规范的要求;“离”指自创新招数另辟出新境界。如何运用好法律,推进法治“战”疫,是作为“战士”的律师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守: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一)何谓律师社会责任
关于律师社会责任的内涵,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有学者认为律师社会责任是律师根据法律或者道义对社会应予以尽责完成的义务[2];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义务[3];而实务界大多认为律师社会责任就是《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的三项义务,即律师的社会责任是建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的责任……其次,律师履行社会责任还是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并忠于法治和公共秩序的社会责任[4]。不过,笔者认为深圳市律师协会的观点更为全面。深圳市律师协会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认为律师社会责任是指作为律师这个职业的群体中个人或整体在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该义务的承担既有法律上的规定,也有道义上的需求。法律上的规定主要是《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兼顾律师道义上的社会责任。[5]该定义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强调了律师的道义责任。
(二)律师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
有观点认为,律师很好地践行其社会责任,可以为律师带来声誉,从而创造巨大的价值;如果律师不能很好地践行自己的各种责任就无法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也很难取得长久而真正的效益;因此,律师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是基于功利目的对律师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的阐释,这种基于计算的自利解释责任的道德概念,只能成就律师的表面文章进而沦为律师更隐蔽、更世故的机会主义的工具。周勇教授在论述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运用社会本体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进行了合理的阐释,笔者认为律师社会责任 也可以予以借鉴。
社会本体论是关于社会存在之根据的学说,人类之所以要组成社会并进行交往,其目的乃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根据社会本体论的阐述,社会的整体功能与分支功能可能存在矛盾。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律师系其一个分支。当分支功能把自己始终看成是促进整体法治建设的手段时,即始终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应有功能又保持与其他分支功能相互协调的时候,它们便与整体功能保持一致而不矛盾;当分支功能忽略了自己是服务于整体功能的手段时,即忽略了既必须有效履行自己的应有功能又必须与其他分支功能保持相互协调的时候,它们便与整体功能之间产生矛盾。[6]因此,律师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必须与社会整体保持一致并服务于作为整体的社会,即具备“为公共服务的精神”,如果律师仅仅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和唯一目的,与社会的其他分支功能将产生矛盾冲突,律师作为社会的分支,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律师应该为社会整体功能的实现,为人们共同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并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三)律师应向谁承担社会责任
律师既是自然人,也是社会人。自然人的属性决定了他的经济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社会人的属性,决定了律师是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律师不能离开整个社会关系网络而存在。我们可以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此进行解读,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定义利益相关者为“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7],查克汉姆按照相关群体与企业是否存在契约关系,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和公众型两种。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包括顾客、分销商、供应商、贷款人等;公众型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者、政府部门、媒体、当地社区等。尽管利益相关者理论讨论的是企业,但是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在讨论其社会责任问题时也可以予以参考。能够影响律师工作或者被律师工作影响到的个人和群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社区、律师事务所、客户、律师助理,等等(见图1)。

律师的社会人属性,决定了律师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提供的各类资源,必须处理好与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包括律师与客户、律师与律师助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与社区、律师与社会公众、律师与行业协会、律师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因此,由于律师的社会人属性,律师在谋求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其应当向利益相关者履行的社会责任。
(四)律师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2012年8月,全国律协第一次向社会发布了《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包括:公益法律服务,参与疑难、群体、信访等纠纷解决,参政议政,参与立法,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普法宣传,慈善捐助等内容。嗣后,各地律师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均先后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例如深圳律师协会于2018年发布《深圳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通过参与立法和参政议政,发挥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2)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司法公平公正;(3)提供社区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4)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让法律服务普惠弱势人群;(5)参与社会建设,服务和谐社会;(6)加强人才培养,助力行业未来。[8]林林总总,虽然全面但是逻辑性不够。根据前文律师职业利益相关者理论,笔者将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归纳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四个方面(见图2)。

1.经济责任。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尽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具有一定的商业属性。律师事务所开展营业需要成本,不同于国家机关成本来自财政支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开支只能来源于律师;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必须依法纳税;如果招聘助理,律师还需要支付助理工资。律师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就是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创造条件,为律师助理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2.法律责任。律师以其特有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尽职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3.政治责任。律师是民主法治的产物,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9]律师长期受法律的浸润,具有强烈的民主法治意识和较为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参与立法,发挥律师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在重大决策论证、重大项目建设、突发事件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重大事件处置等方面,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4.道义责任。它是指律师在道德层面上必须履行的义务与承担的责任,要求律师的各项行为都要建立在社会道德标准上。例如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者,应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让法律服务普惠弱势人群;为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支持,做社会道德规范的楷模。
二、破:疫情防控政策给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带来新挑战
自2019年末以来,新冠疫情在全球大暴发,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正面临严峻挑战。疫情防控是对一个国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社会治理能力、法治管理水平的全面检视。疫情防控背景下,对律师承担社会责任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一)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紧张
疫情防控背景下,政府公权力一般呈扩张趋势。例如,政府可以采取疫区管控、限制出行、征用物资、限制交易,对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相应地,私权利在应急状态下将被动收缩、克减。例如,服从地方政府发布的通知、通告,接受隔离治疗、检验检疫、采集样本等。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国家的强制干预权与免于国家强制干预的自由权不可避免地处于紧张状态。例如,有些地方违背公共卫生基本原则进行抗疫,把动态清零武断搞成了静态清零,而且对群众的疾苦反应不足,对舆论的关切回应迟钝。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防疫物资“截胡”等荒唐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治理的理性与现行公共安全治理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疫情防控折射出的紧张关系以及所暴露出的治理短板,给我们律师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诉讼过程中司法预期不确定性加大
面对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要求下,司法机关改变消极、中立的立场,变得越来越积极、主动,各级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新冠疫情防控司法政策。司法政策不同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制定主体具有唯一性,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司法政策制定主体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压力下,实践中司法政策存在重社会危机治理轻司法运行规律的情形,为了“有效防控”,“从重处罚”频频出现。制定主体的多元性,导致各地司法政策各行其是,甚至矛盾冲突。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难以得到统一贯彻。尤其是在程序方面,各地法院的做法宽严迥异。例如,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两个案件,同一星期内,杭州当事人到绍兴地区法院线下开庭,没有限制;而到温州地区法院开庭,即便提前三天到达温州,每天做一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法院还是不允许进入法庭线下开庭,只能在宾馆线上开庭。司法政策的应急性和司法程序的宽严不一,给当事人的预期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市场交易行为违约风险加大
1.市场交易法律关系矛盾凸显。疫情防控给社会带来了太多的不确定性,合同违约的风险概率大大提升。例如有些社区简单粗暴地限制外地租户进入小区,侵害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疫情防控导致工厂停工停产,无法及时交付产品,导致买卖合同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而且一方的违约导致上下游连锁反应,违约成为了常态。
劳资关系趋向紧张。疫情防控背景下很多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停工停产,财务上进少出多、捉襟见肘。为了降低成本,有的企业单方面采取降薪或签署待岗协议的方式,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工资,有的企业直接进行裁员。企业的生存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在疫情下发生激烈的冲突,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遭受冲击。
2.(四)基层治理形势严峻
基层社会治理更多的是面对普通群众,接触面广、程序繁琐、沟通难道大。很多基层组织人员严重不足,工作压力极大。长时间的重复性工作容易造成疏漏,矛盾纠纷频频发生,社区居民与基层治理人员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比比皆是。有的矛盾纠纷未能得到及时化解,便小事变大事,甚至转化为民事侵权乃至刑事犯罪,基层治理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无限放大。
(五)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笔者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前辈说律师创收基本是“二八现象”,即20%的律师的收入占律师全部收入的80%。疫情背景下,“二八现象”逐步向“一九现象”蜕变,即10%的律师的收入占了律师全部收入的90%,再加之律师人数的逐年递增,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尤其是青年律师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这将带来极大的执业风险,例如为了获取一个案源、一个常年法律顾问客户,有的律师就可能铤而走险。近几年律师执业违规处罚频仍,与法律服务竞争不无关系。违规执业、道德风险的发生,也给律师行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之间的关系更趋脆弱
律师是一种相对自由的职业,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大多数时候认为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也有观点予以否定,尤其是作为合伙人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更难界定。疫情防控下,居家办公成为常态,相互合作的关系就变得更加淡薄。经济下行导致法律服务业利润越来越低,尤其是对一些创收能力较弱的律师冲击更大,律师事务所的创收指标压力、律师助理的工资压力,让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而脆弱。
三、离:律师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承担社会责任的创新与发展
疫情防控给社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而律师通过代理具体案件或者参与立法等具体工作,在利益相关者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起到了沟通纽带的作用。通过立法机关-律师-社会公众,政府机关-律师-社会公众,司法机关-律师-客户,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律师-社会公众(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律师-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律师-律师助理等(如图3)关系纽带的架构,消弭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

(一)将社会公众的心声反映到立法与政策制定中
律师处在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与社会公众紧密结合,严格地说律师就是社会公众的一员,能够更加敏锐地察觉到法律漏洞。疫情防控立法和政策乃是对公众自由权利的限制,如何平衡防控权力与自由权利的冲突,至关重要。在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律师积极参与,有利于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律师应该从《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建议,避免最后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过度、过分、过火,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10]例如什么样的情况可以采取哪些管控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全域静态管理”,疫情紧急时维权的界限在哪里,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以法律和政策阐述。动态清零政策,不仅要面对清零的目标,还应把握科学防疫的过程,让社会公众真正感受到抗疫为民的情怀,增加社会公众对国家防疫路线的理解和支持,而不是用无科学依据的生硬一刀切制造群众的不满和困惑。
(二)做好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纽带
疫情防控政策的执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由于沟通不畅,经常出现认识偏差,进而影响社会和谐。律师所具有的职业特征使得他们在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处理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矛盾争议的同时,在当事人私权利和国家公权力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来协调各种冲突,具有天生的优势,有利于推动纠纷的顺利解决。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其独立、专业的职业身份,更容易与社会公众打成一片,通过疫情防控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宣讲,减少误读、误判,引导社会公众对疫情防控的理解和支持。在防控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律师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法律宣讲,并形成互动,对公众提出的法律疑惑与问题,及时进行答疑解惑,努力做好防控政策实施的讲解员。
(三)在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架起沟通桥梁
疫情防控背景下,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司法政策,案件的处理原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等等,都存在一定的不可确定性。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当事人,因为利益关系,有时总是从自身角度去理解法律,如果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尤其是适用新的司法政策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就会表现得非常激烈,认为司法不公,进而上访、投诉法官等等。律师基于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通过辩法析理,解开当事人心结,进而避免当事人走极端。
(四)通过律师调解帮助纠纷当事人及时定分止争
疫情下,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发生。但法院受编制所限,案多人少矛盾这一痼疾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更为尖锐。案件审理时间不断拉长,长期未结案压力重重,使司法效率大大降低,进而也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化成为必要,律师调解乃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相比较,专业程度更高。较之诉讼方式,效率更高。而且,律师调解,成本更低。杭州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已经设立了调解工作室,但是绝大多数没有发挥现实作用,疫情防控背景下,正是律师调解工作室大显身手的时候,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
(五)做好政府-企业-员工利益平衡的沟通者
疫情防控政策对企业及其员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为解决复工复产问题以及扶持企业,政府也给予企业和员工诸多优惠性政策,如何利用好优惠政策、平衡企业与员工关系、做好疫情下的企业经营,律师大有可为。
1.努力帮助企业用好政府的优惠政策。为了扶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社保阶段性减免、住房公积金延期缴纳、租金减免等政策,律师有责任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好政府的惠企政策。
2.助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和职工经济上都受到损失,如何合理分配损失,需要对法律的灵活解读和运用。既要稳定劳动关系,又不能让一方利益过分受损,律师应吃透相关劳动法法规,特别是疫情期间的相关政策,平衡好各方利益。
3.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疫情下风险无处不在,如何帮助企业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成为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律师应该帮助企业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确定风控责任人,制定严谨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细致的风险测评,保证企业稳定发展。
(六)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利益相关者之间架构起良性整体关系
1.在行业协会平台上设立律师社会责任基金。当前很多律师都在做公益,但力量并不集中。可以统一到行业协会这一公共平台上,通过行业协会成立律师社会责任基金,一致行动开展公益活动。基金的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自助。帮扶经济上存在困难的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助理。工作时间较长的律师,经济上多多少少还会有些积累。但是对于那些刚刚毕业不久的实习律师或助理,原本收入就低,疫情下更为困难,通过经济扶助基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2)社会救助。通过行业协会成立律师社会责任基金,一致行动开展公益活动,例如对公益法律服务进行补贴、对困难群体和个人进行救助、为其他社会公共事业进行捐助,展示律师的整体良好形象。
(3)奖励基金。一是开展业务能力传、帮、带,加强对年轻律师的业务培训,增强其业务技能与展业能力,并对履行该项社会责任的律师予以奖励。二是对积极参与法律宣讲的律师进行奖励。独木难成林,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律师宣讲团,集中对某一主题法律问题进行宣传解读,例如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出现的问题,走进企业、走进园区,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复产等。
2.承担对律师事务所的经济责任和道义责任。大家都说律师职业很自由,理由之一就是律师可以自由地更换平台,今天在这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明天又可以转到另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律师队伍的稳定对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中小所的发展更是如此。其一,每个律所都有自己的预算,预算一般而言由每名律师平摊,一个律师的离所,意味着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减少、人均成本的增加,进而影响收益率的增长。其二,律师的离所,特别是资深合伙人律师的离所,对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建设、品牌建设影响较大,对年轻律师的培养也会造成不利的后果。因此,律师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应该承担应尽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3.帮扶“未来律师”积累实践经验。法治建设不是一代人努力的结果,而是一代又一代人接力奋进的成果。疫情防控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日益严峻。律师应创造机会给在校大学生安排实习机会,让大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更灵活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某区律师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某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整体入驻区矛调中心,律师调解工作室与三所大学法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商定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律师调解工作室为法学院在校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教学与实务实习平台,在矛调中心设立法学院学生教学实践基地。十位资深律师作为实习指导老师,并为学生的实习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法学院指派研究生或本科生到矛调中心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与化解工作,担任法律服务志愿者,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升法律服务技能。
结语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疫情灾难面前,社会不确定性因素日益增多,对法治的要求就越紧迫,所谓时势造英雄,此时正是律师发挥自己作用,实现自身价值的时候,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法治建设、社会安定团结作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注释
[1] 转引自黄美玲:《律师职业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06页。
[2] 刘育昌:“基于AGIL模型建构律师社会责任研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50页。
[3] 顾永忠:“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载《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93页。
[4] 王明睿、严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定位”,载《中国律师》2015年第1期。
[5]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编:《深圳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6] 周勇:《企业社会责任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8页。
[7] 转引自陆华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页。
[8]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页。
[9] 郭春涛:“律师性质初论”,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1期,第56页。
[10] 吕红兵:《如何存在——与青年法律人谈心》,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31页。
参考文献
1. 王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民商法应对之策”,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2.郭春涛:“律师性质初论”,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1期。
3. 刘育昌:“基于AGIL模型建构律师社会责任研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4. 顾永忠:“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载《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93页。
5. 王明睿、严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定位”,载《中国律师》2015年第1期。
6.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编:《深圳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7.【美】罗伯特N·威尔金著:《法律职业的精神》,王俊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8. 周勇:《企业社会责任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
9.【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 黄美玲:《律师职业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11.【德】克劳斯·施瓦布、【比】彼得·万哈姆:《利益相关者》,思齐、李艳译,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版。
12. 吕红兵:《如何存在——与青年法律人谈心》,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