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概况
王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2017年,王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李某某由李先生抚养,王女士不支付抚养费,两年内可以随时看望孩子,两年后不得探望;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争议。
其后,李某某一直跟随奶奶一起生活,其父亲李先生再婚后育有一女,李先生认为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等费用不断增加,其经济状况已经入不敷出,无力独自抚养李某某。
李先生曾找到王女士协商要求承担部分孩子抚养费,王女士以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为由拒绝。后,李先生以李某某的名义诉至某某市人民法院,要求王女士承担抚养义务,每月给付李某某抚养费1200元。
02、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03、笔者话语
因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李某某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李先生生活,但李先生与王女士均对李某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虽然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协议约定,王女士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李某某在必要时要求王女士承担合理的抚养费。李某某作为徐女士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母亲按其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的效力如何?
作者:广东南磁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01、案情概况 王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2017年,王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