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览: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2013年推出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告上法庭。杭州滨江区法院判决,认定央视动画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赔偿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126万余元。
《大头儿子》是1995年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动画片。根据署名,“人物设计”为当时在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做美术设计的刘泽岱。2012年,刘泽岱将1995版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一位姓洪的男子,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从洪姓男子处转让获得这三个人物的著作权。今年2月,因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许可且未付报酬,就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形象改编,推出《新大头儿子》,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央视动画公司诉至杭州滨江区法院,索赔156万元。法院认定,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新大头儿子》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并据此获利,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新大头儿子》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宜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故判定央视动画赔偿原告126.612万。
为何法院判央视败诉,且听小编为您说一说: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2013年推出《新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动画片,具有独创性的动画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若无其他权利瑕疵,被告毋庸置疑对该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该类作品的创作不仅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且往往也涉及大量音乐和图画元素的运用,这些元素又能单独构成作品,若对他人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使用应当经合法授权。在该案中被诉作品为动画片,具体到侵权要素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形象,三形象显然不能直接等同于美术作品,但是动画片中涉及三形象的任意静止画面无疑都是对刘泽岱创造的三个形象对应的美术作品简单复制。被告以对三形象进行了“立体化”处理的侵权抗辩也不能成立,经这种“立体化”处理仍构成实质性相似,实质仍为一种复制,并不影响侵权的成立。而利用三个形象制作的动画片整体构成作品,也并不妨碍构成对三形象对应的美术作品的改编权侵犯。
被告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
著作权的侵权三种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后,考虑到被告作品《新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对公众的影响以及避免对资源的浪费,判决被告以一定赔偿数额代替停止侵权。这也是为何会出现如“央视翻拍《大头儿子》被判侵权向杭州一公司赔126万”;“大头案二审揭晓,大头儿子著作权归央视动画”看似矛盾的新闻。“一定赔偿数额代替停止侵权”仍是经利益平衡后作为“停止侵权”的一种特殊情形,非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支付给原告的赔偿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因侵害原告著作权所应支付的赔偿金;二是被告不停止侵权所应向原告支付的替代补偿金。
央视动画“大头儿子”案败诉,巨额赔偿以代替停止侵权
作者:罗建 勇张勇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案情一览: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2013年推出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