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赠与“小三”钱和车,妻子能否追回?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审判依据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案情简介 杨女士与赵先生于2014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9月,杨女士发现赵先生与胡女士长期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审判依据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案情简介
杨女士与赵先生于2014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9月,杨女士发现赵先生与胡女士长期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了解,在杨女士不知情时,赵先生多次向胡女士转账,并在外地为胡女士购买轿车一辆。
案件处理
洛阳光法所婚姻家事团队接到杨女士咨询,告知其已办理过多起相似案件,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赵先生向胡女士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胡女士返还上述赠与款项。
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赵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其赠与胡女士的行为,既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原则,又严重侵害了杨女士合法的财产权利,且赵先生与胡女士之间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行为明显有悖公序良俗。
胡女士取得赵先生赠与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承办本案的孙小玲律师主张赵先生与胡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应当无效
杨女士有权要求第三者胡女士返还夫妻共有财产。
该案在庭前调解时,原被告达成协议:赵先生与胡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双方之间的转账互相抵扣后,胡女士应一次性支付杨女士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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