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节献礼:女神不仅需要玫瑰,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妇女节的起源 春意盎然的阳春三月,“女神节”如期而至,“女神节”是啥?

妇女节的起源
春意盎然的阳春三月,“女神节”如期而至,“女神节”是啥?“她”的英文全称是United Nations women's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peace day(中文译名: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在我国的法定名称叫:妇女节。“她”起源于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市女工组织的示威游行。次年8月,国际社会主义者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正式决定将每年的3月8日定为全世界妇女的斗争日,以纪念和表彰世界妇女争取权利、争取解放的努力。
如今,成长在和平年代的现代女性,更愿意称之为“女神节”,“女神节”已经成为女同胞们“买买买”和男同胞们传情达意的重要节日。在这个充满玫瑰香气的的节日里,笔者作为一名女律师,更愿意通过一个个故事(案例)告诉女同胞们,如何快快乐、自在地工作和生活?
1 案例一:劳动合同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怎么办?
案情简要:
张某于2014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劳动期限约定至2018年2月止。2015年8月张某确诊怀孕。同年10月该公司依据《员工请假和休假制度》的规定“入职前女员工有服务不满36个月不孕育的承诺,未履行承诺者则违约。按本人辞职处理。”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
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司在其制度中存在限制张某生育的条款,此内容与法律相悖,当属无效条款。公司以此条款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属违法,故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规定了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六大方面的权益。在此基础上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若要有效、准确地维权,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提供法律帮助。
2 案例二: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能否由用人单位买单?
案情简要:
原告李某于2012年9月到被告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只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李某于2013年在某市医院产分娩一男孩。现李某认为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原告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该公司应按规定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但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费,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律师提示: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五大险种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生育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3 案例三:夫妻签署的婚内财产分割议,到底对谁有效?
案情简要1:
2010年,唐某甲与其配偶李某签订《分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李某所有。2011年,唐某甲出差猝死,未留下遗嘱。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之女)起诉李某,要求分割包括前述房产在内的唐某甲遗产。(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审判结果1: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甲与李某所签《分居协议》已经确定涉案房屋归李某一人所有,虽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故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配。
案情简要2:
2002年董某与吴某分居并于2003年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董某所有。后吴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契约》,将涉案房屋买给李某,李某支付了购房款并从2003年开始居住起诉时(2011年)。现董某称其完全不知情,起诉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判结果2:
法院审理认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吴某与董某间的内部协议,董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知道该协议的存在,该协议的约定内容不能对抗李某,故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夫妻签署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以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妻财产进行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但若涉及向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处分该夫妻财产时,夫妻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 案例四: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真真假假谁来辩?
案情简要:
原告赵某与被告项某系朋友关系,赵某称2007年其通过现金方式借款20万元给项某,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因项某逾期未归还本金及利息,故起诉项某要求其偿还本息。项某称其认可该借款,但抗辩称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项某及其妻子何某共同偿还。后原告申请追加项某的妻子何某为被告参与诉讼,何某抗辩该借款是虚构的。(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其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项某对系争借款的认可,不能当然地产生两被告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目的是为了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虚构债务被牵涉诉讼的一方,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来论证债权关系是否真实成立。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建议从双方婚姻状况、资金用途、与债权人关系等方面予以举证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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