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事实或观察的结果,是对客观事物的逻辑归纳,是用于表示客观事物的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
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资源形态也随之扩展,财产权类型也从单一有形物扩展涵盖了无形物。数据产业兴起,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是债务人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数据或将作为债务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
国家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明确数据的财产性生产要素地位。
数据依主体而区分有企业数据产权、个人数据产权等。企业产权的数据又分为自有的数据、掌握的用户数据、加工的数据。个人数据是指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的个人信息。
个人数据具有三个明显特征:第一,个人数据产权属于绝对性权利,任何第三人都必须尊重该权利;第二,个人数据产权是开放性权利,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会不断扩充;第三,个人数据产权具有经济利益属性,是可交易权利。
破产行业信息化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债权利益保护之间,既有冲突也有关联。从冲突的角度来看,破产程序需要完成包括数据在内的所有财产交易,进而实现债权人清偿利益最大化,但个人信息的强人身属性使得其泄露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从关联的角度来看,没有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就没有债权人清偿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具有财产属性的个人信息也是债务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早由国家标准回应企业破产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该规范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控制者”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即: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和破产等变更时,个人信息控制者要承担如下3种义务:(1)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相关情况;(2)变更后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该履行原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在变更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时尤其应该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3)如破产且无承接方时,对数据做删除处理。该规范对“破产”的理解是以破产清算程序为参照;如果涉及重整程序,那么数据问题处理就可能需要参照第(2)点,将重整视为收购、兼并或者重组,将原债务人企业作为“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转给新的“个人信息控制者”。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存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个人信息转让时其主体同意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并无例外,也必须得到遵守。一方面,无论是管理人经管还是债务人经管,都需要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受让相关个人信息的主体,应该继续履行原有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和义务,如果要变更其责任和义务必须取得权利主体明示同意。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要注意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个人信息要求,在处理医疗健康、金融账户等敏感事项时,要事先取得权利人单独同意。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笔者认为应不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加密处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及时并公开发布有关个人破产整体数据,如案件数量、地域分布、行业分布、破产原因分析等数据。这样既保护了个人隐私也为制定法律、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数据企业的核心资产是海量数据,如果简单地将个人数据与债务人财产剥离,会使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减损。
数据列入债务人企业财产应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等法规事前取得权利主体同意,否则,该数据不能在破产程序中被处置。
在破产程序中对数据这种资产进行正确估值,要在结合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考虑数据资产本身特点情况下,得出数据资产的实际价值。
为了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应撤销法定期限内可能减少债务人企业财产的处理数据行为,如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均可以成为数据处理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在数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合理并及时行使撤销权,既符合破产法设定撤销权制度的法理,对于破产程序的顺畅进行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数据可以行使取回权的理由是数据是可区分的、可确定的;数据独立于载体;数据区别于其承载的信息。
在数据外包合同、数据存储空间租赁合同、数据交易合同等情形下,进入破产程序的数据企业能行使数据取回权。公司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合法收集的用户姓名、手机号、证件号码等信息,是其破产财产中重要组成部分。
观现阶段各破产审判信息化工作平台,实际上存在着对破产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保护不足,数据安全存隐患,抵御病毒和黑客的技术能力弱。国家从各角度推动信息公开,据笔者观察到各平台对数据安全问题的警惕还有待提高,也没有看到有关破产案件工作平台数据安全的相关规范。
对破产案件公示平台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笔者认为应尽量减少提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并扩展与有权机关平台跨系统的访问;授权有关主体及时删除平台中不必要的个人数据信息;设定有权登录平台人员的保密责任;增强平台系统的安全维护以防窃取数据的攻击发生。
怎样处理好债务人财产中显著增加的数据资产、数据资产中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以及怎样保障数据安全,都是数据时代的新课题。
破产财产的新能量——数据
作者:朱杰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数据是事实或观察的结果,是对客观事物的逻辑归纳,是用于表示客观事物的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 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资源形态也随之扩展,财产权类型也从单一有形物扩展涵盖了无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