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追究老赖拒执罪:我们应该如何提起刑事自诉?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被执行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后,穷尽所有查控措施,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却发现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此情形下,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后,穷尽所有查控措施,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却发现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此情形下,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如何通过提起刑事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下面,让我们举个“栗子”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
胡某与李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十天内清除设置在其房屋边道路上的障碍物,恢复道路通行。但李某未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李某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李某采取了拘留措施,李某的亲属清除了道路上的障碍物,李某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所以,人民法院提前解除了对李某的拘留。但没过多久,李某又在上山的简易道路中间修建了一堵墙,并堆放了树木,致使道路无法通行。后人民法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于是胡某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负有排除妨害的义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判决,但之后反悔并再次实施妨害行为,属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律师解析
01、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含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办理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第二条规定。
02、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拒执罪”?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5.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7.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11.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办理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
03、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自诉案件,即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可以适用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条规定。
04、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申请执行人向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在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
2.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或执行法院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60日内未予书面答复的;
3.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后,又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05、刑事自诉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刑事自诉,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办理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06、提起刑事自诉需提供哪些材料?
1.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
3.执行法律依据,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4.能够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的材料,换言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6.其他有关诉讼材料,如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被执行人或协助履行的义务人、担保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构成拒执罪的,可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是最严厉的惩罚,一旦入刑将是被执行人一生抹不去的“印记”。因此,往往很多被执行人关键时刻会想尽办法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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