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都市生活中,快递已成为我们日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便捷了我们的生活,却也时常成为矛盾的触发点。当快递小哥与客户之间因服务细节产生摩擦,若不能妥善处理,就可能升级为严重的法律事件。
01 案情简介
在一次快递派送过程中,快递员董某曾因未送货上门被客户徐某投诉,董某因此对徐某心有不满。当他再次为徐某派送快递——一部全新蓝色钛金256G苹果15ProMax手机时,决定采取一种极端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怨气。
董某先是按照流程在物流平台上进行了妥投拍照,但随后,他将快递盒拿至电梯旁的过道处用力摔,再放置在电梯间内联系徐某取件。此行为导致手机严重损坏。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967元。
02 裁判结果
在庭审中,董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系初犯,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董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03 法官说法
快递小哥与客户之间,本应是一种互利共赢的关系,却因为一次摩擦而产生了裂痕,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其实,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需要更多的理解与尊重,学会换位思考,以更加理性、宽容的态度面对生活中的矛盾与冲突,理解他人的难处,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美好、友善的社会。同时,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无论面对何种情况,我们都应坚守法律的底线,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更是对自己未来的不负责任。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一时冲动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谁动了我的快递?
作者:孟可来源:溧阳法苑

在繁忙的都市生活中,快递已成为我们日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便捷了我们的生活,却也时常成为矛盾的触发点。当快递小哥与客户之间因服务细节产生摩擦,若不能妥善处理,就可能升级为严重的法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