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驾驶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制定了《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第五章管理制度第20条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罚款总损失的5%;负主责,罚款总损失的3%;负同责,罚款总损失的2.5%;负次责,罚款总损失的1%;公司和驾驶员共同承担保险不予赔偿的部分,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公司承担80%、驾驶员承担20%;对驾驶员罚款最多不超过3000元,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驾驶员承担的经济赔偿最多不超过2000元。李某在职期间先后发生了四起交通事故,其中一起事故全责、一起主责、一起同等责任、一起次责。在主责事故中,因李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该款项由公司垫付,公司还向被害人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合计15434元。因本起交通事故,公司对李某处以罚款3000元,并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李某于劳动关系终止后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后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对员工处以罚款的标准,但作为用人单位不应当过分地苛责员工,而且《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及服务期协议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作出金钱上的处罚。该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5434元,即使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也只能对李某处以3%即463元的罚款,而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罚款2100元,李某本人仅对“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行为负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最多承担200元的罚款,其余因车辆超载而被处罚的罚款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返还李某罚款2202.8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1.用人单位并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权的主体资格,罚款会造成劳动者私有财产的减少,只能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后,企业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的权利已经丧失,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的罚款权做出明确规定。
2.并非所有通过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都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并非完全平等,劳动者往往依附于企业,所以在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时,应当适用更为审慎和严格的标准,也不得在现行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设定非以赔偿实际损失为目的的、具有行政管理色彩的罚款条款,甚或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
3.用人单位可以使用浮动工资、绩效考核等形式合理替代罚款。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通过细化工资组成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日常考核和管理是被允许的,如相对固定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工工资以及相对浮动的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对迟到、早退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采取扣发“全勤奖”、记过、警告等其他方式。
案例来源:(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576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NO.89:用人单位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
作者:唐路阳 楼静雪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009年8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驾驶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