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保全规定》),《行为保全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201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行为保全规定》有关情况做通报与介绍。《行为保全规定》共21条,贯彻坚持及时保护与稳妥保护兼顾、分类实施、前瞻性与现实可行性相结合三个原则,分为四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中的行为保全进行具体规定。一是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二是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三是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四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行为保全规定》的发布,将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保全申请及抗辩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指导。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着眼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借鉴国际做法,大幅提高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赔偿和罚款额,显著增加侵权成本,震慑违法行为;明确了侵权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举证责任,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阻止侵权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草案》还明确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职务发明创造收益的激励机制,并完善了专利授权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配套文件
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工作规则》)三项规范性文件。
《通知》确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程序规则》规定了国际商事法庭受理、送达、审前调解、案件审理、执行、支持仲裁解决纠纷等环节的工作程序,明确了诉讼与调解、司法与仲裁的衔接。《工作规则》细化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与组成,专家委员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专家委员调解和咨询机制,专家委员的履职保障等内容。
上述三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标志着诉讼、仲裁与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已正式落成,进入运行阶段。
市场监管总局就《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对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的应用,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8年12月5日-12日 期间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业新闻速递
“中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8)”发布暨知识产权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
12月12日下午,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了“中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8)”发布暨知识产权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研讨会上,年度观察报告撰稿人就年度观察报告中标准必要专利、人物元素可版权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侵权损害赔偿等重点问题,结合热点案例及2018年来的最新发展进行了详细解读。参会嘉宾则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费率仲裁、反垄断法下的新类型案件及仲裁规则、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与仲裁、中美贸易纠纷中的知识产权相关争议问题等议题进行专题讨论。
商标局明确改变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方式
1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布《关于改变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方式的公告》(《公告》),自2018年12月17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明确,改变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方式,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书式申请和档案查询方式同时并行,书式申请办理的按原申请、缴费、审查环节不变;档案查询方式的改为免费直接办理。申请人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说明需要补发的业务类型及原证明时间。
国家电影局印发《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
12月11日,国家电影局发布《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意见》),《意见》对电影院建设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主要措施、保障落实等作出了指示。《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国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电影院银幕总数达到8万块以上,电影院和银幕分布更加合理,与城镇化水平和人口分布更加匹配。为加快电影院建设发展,鼓励企业积极投资建设电影院,鼓励电影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深化电影院线制改革,鼓励发展电影院线公司,按照“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要求,投资建设或收购电影院,扩大规模,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规范发展点播影院和点播院线,根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推动点播影院和点播院线规范发展,积极拓展电影放映创新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在12月4日举行的“12•4”公众开放日活动上,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六件案例直接对应民营企业家所关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的具体落实问题,该六件案例分别为: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三、王某平等人与某某港公司合同纠纷案;四、北京某源公司与某某汇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五、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六、李某飞、腾飞龙公司执行申诉案。
瓜子二手车因虚假广告被罚1250万元
11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公布,对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瓜子二手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瓜子二手车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宣传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分局责令瓜子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50万元。针对该行政处罚,瓜子二手车于11月30日发布声明称,对该决定的定性存有异议,已根据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广电总局:加大对高片酬、收视率造假等惩戒力度
11月27日,全国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宣部副部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聂辰席在会上指出,要求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文艺工作坚决向追星炒星、高价片酬等说“不”,合理控制明星、嘉宾片酬额度,坚持在全行业执行“四个坚决不用”的标准(坚决不用过度炒作,过度娱乐,低俗媚俗,高价片酬这四个类型的明星),严把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确保社会责任得到履行。
部门荣誉/动态
创始合伙人马晓刚获得“业界贤达”荣誉,浩天信和继续上榜“知识产权”和“通信媒体”
近期,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正式发布了2019年度《钱伯斯亚太区法律指南(ChambersAsia-PacificGuide2019)》。浩天信和创始合伙人马晓刚律师在通信媒体及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均荣获最高荣誉--“业界贤达”;浩天信和也继续在 “知识产权”和 “通信媒体”领域上榜,被评价为在该等业务具有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
钱伯斯评奖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对浩天信和的评价为“该成熟的业务团队在知识产权诉讼和反假冒产品问题上具有专业知识。市场人士强调其处理版权侵权案件的经验。其专业知识受到名人、媒体公司和影视制作公司的青睐。还就商标异议和无效事宜提供建议。” 在通信媒体领域对浩天信和的评价为“该所持续凭借其在媒体、文化和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专长受到瞩目。对股权收购、融资、投资等各类业务及纠纷处理都有丰富经验。客户包括互联网公司、媒体集团、电影制片公司及名人。为文娱业的客户提供诉讼服务的业务获得不断发展。”
自2012年以来,浩天信和持续在该等领域上榜。
马晓刚律师和李正宁律师出席“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8年会暨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论坛”
浩天信和知识产权部合伙人马晓刚和李正宁应邀出席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于厦门大学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8年会暨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论坛”,马晓刚律师并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常务理事出席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会议。
本次论坛由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所长Reto Hilty教授与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运成教授围绕人工智能输出结果是否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关于中美贸易摩擦问题两个论题进行主旨发言。论坛还涉及十二个议题,分别为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专利法修订、著作权法修订、体育产业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商标法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商业秘密保护、生物医药与知识产权、新技术变革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综合问题。来自行业内的专家学者、企业经理人围绕上述议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大头儿子”玩偶侵权案终审胜诉
11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浩天信和合伙人朱玉子、律师蒋文捷代理的央视动画(原告,被上诉人)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大头儿子”角色形象玩偶侵权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持一审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全部内容。宣判后,蒋文捷律师并就本案情况与二审判决结果接受了新京报记者的采访。
本案是近年来央视动画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大头儿子”系列案件中,央视动画赢得的第一起著作权侵权维权诉讼。由于原作创作久远、涉及利害关系人多、权利流转过程复杂且原作品载体灭失等问题,造成双方在京浙两地引发诸多著作权纷争。知识产权部门代理律师介入央视动画“大头儿子”系列案件时,央视动画正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经过本案代理律师的多次论证制定了本案诉讼策略,经历了前期充分调查取证、波折迭生的多次庭审,历经两年两级法院的审判,最终取得了二审终审的胜诉。该案的胜诉对央视动画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并对在审未判的系列案件有更多借鉴意义。
朱玉子律师出席“2018年中国版权年会”
12月初,浩天信和知识产权部合伙人朱玉子出席了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2018年中国版权年会”。本次年会主题为“新时代助力文化发展”,参会嘉宾及代表围绕该主题进行了热烈探讨和互动。
业内案例简评
“王者荣耀第一人”4900万违约金赔偿案
上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就知名游戏主播嗨氏(江海涛)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虎牙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作出了判决【(2018)粤01民终13951号】。该判决驳回江海涛的上诉,维持一审判令江海涛向虎牙公司支付人民币4900万违约金等判决内容。
【浩天评论】
近年来,游戏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因为跳槽而引起的争议很多,比如:主播“朱浩”与鱼趣平台违约纠纷、主播“张大仙”与腾讯企鹅电竞违约纠纷、主播“蛇哥colin” 与虎牙平台的违约纠纷等案件。这些涉诉案件中,管辖法院皆作出了主播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判决,各案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也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趋势。而本案判决支持的4900万违约金,是我们检索到的迄今为止国内同类主播跳槽其他平台而引起的违约纠纷诉讼判处的最高违约金。
根据广州中院公开的判决书,本案原告(虎牙公司)主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主播在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主张违约金4900万元。一、二审法院都将“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归纳为主要争议焦点。法院在审理该焦点中,均认为“原告应该对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对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虎牙公司提交了评估报告、检验报告等证据,而江海涛(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不提交证据,以致一审法院认为“若调低违约金,于理不合,于法不容。”二审中,江海涛虽然提交了一定数量的证据,但二审法院均未认可这些证据和违约金/损失的关联性。
诉讼案件虽然都具有个案特征,但是,透过本案,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当事人确有必要在涉及民事诉讼前后对事态进行通盘考虑、评估,在诉讼中要尽可能的收集、提交能够证明己方观点的一切必要证据,并积极配合法庭组织的各种活动。(朱玉子 阎达)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两案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审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快手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两案。海淀法院认为“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并认定华多公司侵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各1万元及相应的合理开支。(注:我们尚未自公开渠道检索到该两案的判决书,案件信息来源于海淀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张璇法官发表的《短视频的性质与所属客体类型初析》)
【浩天评论】
近年来,短视频市场规模剧增。根据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2017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市场规模为6365亿元,较2016年增长27.2%。其中,短视频市场规模预计将在2020年超350亿。”
随着短视频市场规模的扩张,短视频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此类纠纷中,被告通常会以短视频不构成作品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法院审理中将不可避免地需要分析论证涉案短视频的法律性质,包括: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等。
结合海淀法院的判决,短视频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核心要点不在于视频的长短,而在于视频的场景切换、画面选择、画面插播、后期剪辑等能否体现独创性。如果短视频构成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分类,构成作品的短视频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类电作品)。(蒋文捷 李梦雪)
购买鲜花拍照发朋友圈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和被告分别系鲜花花束的卖家和买家。被告购买鲜花后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了涉案鲜花花束照片。双方沟通后,被告将涉案花束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删除,并在微信交流时向原告道歉。后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花束在色彩、搭配、植物线条上,未能体现其独创性特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上诉人)分别从花束的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的选择等方面阐释了作品的创作性,涉案花束在视觉上具备相应的美感,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实用性,且能够复制,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过,由于被告购买该花束后、享有该花束的所有权,花束(原件)著作权中的展览权由被告享有。被告将涉案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传播范围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且被告无主观恶意、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并未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拍照并上传微信朋友圈的行为系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著作权人不得限制,二审法院据此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正确。
【浩天评论】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于涉案花束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的不同认定,又一次证明了有关作品认定的难度或主观性。
此外,评论者仅阅读了本案公开的二审判决书,没有进一步调研该案的详细审理情况。根据二审判决书,评论者推测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评论者认为:即便如本案二审法院所述,被告作为涉案花束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原件展览权,但是,被告将花束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朋友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呢?显而易见,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如何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是一个需要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技术活。(朱玉子 阎达)
浩天信和·大知产(2018年第8期)
作者:知识产权团队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法律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