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商标延续性注册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商标法》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已失效)
第7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第8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
第9 条规定:“基础商标注册后、在后商标申请前,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在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产生一定知名度,在基础商标未使用或者虽然使用但未产生知名度、相关公众容易将在后申请的商标与他人之前申请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混淆的情况下,在后商标申请人主张其系基础商标的延续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9(现行有效)
第15.1条中规定,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注册后、诉争商标申请前,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产生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不能证明该在先商标已经使用或者经使用产生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发生混淆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申请人据此主张该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的,可以不予支持。
二、调研结论
(一)判断是否符合商标延续性注册需要考虑以下五个要件
1. 基础商标与新商标的注册使用应当是善意的、正当的;
2. 商标延续的前提是存在可以延续的商誉,在先基础商标需要经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
3. 在后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4. 在后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5. 同时,在判断时应当始终坚持混淆原则,即在后注册的商标不能与他人在先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否则亦不应当予以注册。
(二)经过对比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发现两者都注重对“一定知名度”的审查。申请商标被商评委驳回,经过复审仍然予以驳回/被提起无效宣告败诉后诉至法院,翻盘概率较小。
(三)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商标延续问题的认识容易产生以下两个误区:
误区之一:商标不存在延续问题
这种认识认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其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需要另行专门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申请注册采取在先申请原则,以及“现行商标法的法条和商标法理论均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因此,商标不存在延续问题。
对于这种认识,首先,商标延续的本质是能量的延续,是商标中凝结和承载的客观能量辐射和传递的结果,不是人为主观选择的结果。
其次,商标延续并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个案审查和在先申请原则。在商标延续问题中,延续商标同样是单独提出的注册和使用申请。同时,经营者在原商标的基础上主张后续商标的延续权利,延续商标看似晚于其他商标提出的申请时间,但是由于原商标早已申请注册和投入实际使用,并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凝聚了一定的能量(对于未注册商标而言虽未注册,但同样投入了实际使用并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凝聚了一定的能量),而延续商标是原商标的延展引伸和延展存续基础提出来的,主张原商标的能量延续到延续商标之上,所以并没有违反商标在先申请原则。
再次,现行商标法的法条和理论虽然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但是并不意味着以后的商标法的法条和理论不会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尤其是商标法理论更应当走在具体商标法条文的前面,对一些前沿问题进行探索。
误区之二:只要是基础商标的延续均可获得注册和使用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的根源在于没有认识到商标延续的本质依次是商誉的延续、价值的延续、劳动的延续、能量的延续。对于一件注册商标而言,其虽然已经获得注册,但是如果没有使用,或者使用得不好而没有产生什么效果,则没有任何延续问题可言的。因为在这样的商标之上,除了其固有显著性所带来微乎其微的商誉、价值、劳动、能量之外,并没有凝结和承载多少商誉,没有什么可以辐射、延续出去的内容,是当然谈不商标延续问题的。
三、案例说明
(一)司法实务界支持延续性注册
案例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0131号


(二)主张延续性注册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
1.【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信原则的注册、使用及取得的知名度,均不受保护。】
案例一:迈某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迈政纠纷再审案



2.【商标是商誉的载体,商标延续性注册的前提是存在能够转移的商誉,如基础商标并未持续使用进而累积一定的知名度、商誉,相关公众不知晓基础商标,也就不会将新商标与基础商标产生联想,新商标与基础商标之间也就不存在延续关系。】
案例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3.【基础商标与新商标应当相同或近似,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案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株式会社迪桑特与福建省晋江巿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4.【新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与他人在先权利相混淆。】
案例四: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


(三)经过对比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发现两者都注重对“一定知名度”的审查。申请商标被商评委驳回,经过复审仍然予以驳回/被提起无效宣告后诉至法院,翻盘概率较小。具体来讲: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基础商标知名度的标准从表述上看在个案中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





2. 法院对基础商标的知名度:
类案检索
【检索目的】 通过案例查询,观察各法院是否支持延续性注册以及诉争商标想要以延续性注册为由主张应当予以注册应该满足的条件,把握法院的裁判观点。
【检索时间】 2022年7月1日
【检索平台】 威科先行检索平台
【检索方法】 关键词:延续性注册 裁判日期:近三年
【检索结果】
通过上述方法,共检索出1150条结果,按照相关度选取前100个案例进行分析。
【检索结论】法院对延续性注册的条件把握严格。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要求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另外,判断时应当始终坚持混淆原则,即在后注册的商标不能与他人在先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否则亦不应当予以注册。在已注册商标基础上的保护性延伸注册新商标不应当破坏已经形成的商标注册秩序。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均以“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基础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足以延伸至诉争商标”为由,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下为部分诉讼案件,更多详情请看附件类案检索。










首先需要明确商标延续性注册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商标法》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已失效)
第7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第8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
第9 条规定:“基础商标注册后、在后商标申请前,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在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产生一定知名度,在基础商标未使用或者虽然使用但未产生知名度、相关公众容易将在后申请的商标与他人之前申请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混淆的情况下,在后商标申请人主张其系基础商标的延续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9(现行有效)
第15.1条中规定,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注册后、诉争商标申请前,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产生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不能证明该在先商标已经使用或者经使用产生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发生混淆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申请人据此主张该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的,可以不予支持。
二、调研结论
(一)判断是否符合商标延续性注册需要考虑以下五个要件
1. 基础商标与新商标的注册使用应当是善意的、正当的;
2. 商标延续的前提是存在可以延续的商誉,在先基础商标需要经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
3. 在后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4. 在后商标与在先基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5. 同时,在判断时应当始终坚持混淆原则,即在后注册的商标不能与他人在先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否则亦不应当予以注册。
(二)经过对比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发现两者都注重对“一定知名度”的审查。申请商标被商评委驳回,经过复审仍然予以驳回/被提起无效宣告败诉后诉至法院,翻盘概率较小。
(三)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商标延续问题的认识容易产生以下两个误区:
误区之一:商标不存在延续问题
这种认识认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其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需要另行专门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申请注册采取在先申请原则,以及“现行商标法的法条和商标法理论均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因此,商标不存在延续问题。
对于这种认识,首先,商标延续的本质是能量的延续,是商标中凝结和承载的客观能量辐射和传递的结果,不是人为主观选择的结果。
其次,商标延续并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个案审查和在先申请原则。在商标延续问题中,延续商标同样是单独提出的注册和使用申请。同时,经营者在原商标的基础上主张后续商标的延续权利,延续商标看似晚于其他商标提出的申请时间,但是由于原商标早已申请注册和投入实际使用,并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凝聚了一定的能量(对于未注册商标而言虽未注册,但同样投入了实际使用并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凝聚了一定的能量),而延续商标是原商标的延展引伸和延展存续基础提出来的,主张原商标的能量延续到延续商标之上,所以并没有违反商标在先申请原则。
再次,现行商标法的法条和理论虽然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但是并不意味着以后的商标法的法条和理论不会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尤其是商标法理论更应当走在具体商标法条文的前面,对一些前沿问题进行探索。
误区之二:只要是基础商标的延续均可获得注册和使用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的根源在于没有认识到商标延续的本质依次是商誉的延续、价值的延续、劳动的延续、能量的延续。对于一件注册商标而言,其虽然已经获得注册,但是如果没有使用,或者使用得不好而没有产生什么效果,则没有任何延续问题可言的。因为在这样的商标之上,除了其固有显著性所带来微乎其微的商誉、价值、劳动、能量之外,并没有凝结和承载多少商誉,没有什么可以辐射、延续出去的内容,是当然谈不商标延续问题的。
三、案例说明
(一)司法实务界支持延续性注册
案例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0131号


(二)主张延续性注册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
1.【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信原则的注册、使用及取得的知名度,均不受保护。】
案例一:迈某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迈政纠纷再审案



2.【商标是商誉的载体,商标延续性注册的前提是存在能够转移的商誉,如基础商标并未持续使用进而累积一定的知名度、商誉,相关公众不知晓基础商标,也就不会将新商标与基础商标产生联想,新商标与基础商标之间也就不存在延续关系。】
案例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3.【基础商标与新商标应当相同或近似,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案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株式会社迪桑特与福建省晋江巿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4.【新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与他人在先权利相混淆。】
案例四: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


(三)经过对比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发现两者都注重对“一定知名度”的审查。申请商标被商评委驳回,经过复审仍然予以驳回/被提起无效宣告后诉至法院,翻盘概率较小。具体来讲: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基础商标知名度的标准从表述上看在个案中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





2. 法院对基础商标的知名度:
类案检索
【检索目的】 通过案例查询,观察各法院是否支持延续性注册以及诉争商标想要以延续性注册为由主张应当予以注册应该满足的条件,把握法院的裁判观点。
【检索时间】 2022年7月1日
【检索平台】 威科先行检索平台
【检索方法】 关键词:延续性注册 裁判日期:近三年
【检索结果】
通过上述方法,共检索出1150条结果,按照相关度选取前100个案例进行分析。
【检索结论】法院对延续性注册的条件把握严格。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要求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另外,判断时应当始终坚持混淆原则,即在后注册的商标不能与他人在先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否则亦不应当予以注册。在已注册商标基础上的保护性延伸注册新商标不应当破坏已经形成的商标注册秩序。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均以“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基础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足以延伸至诉争商标”为由,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下为部分诉讼案件,更多详情请看附件类案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