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了,赔偿事宜及责任比例应该怎么定?
案例:2022年4月17日,被告开某驾驶被告哈某所有的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与原告牙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开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70%),原告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0%)。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右侧肩部及左臂、左小腿骨折,原告两次住院53天,支付医疗费91358.1元,经鉴定部门鉴定,原告的左胫腓骨骨折、左侧尺桡骨、右肩骨折等三处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住院期间,开某支付原告牙某医疗费500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及责任比例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24年4月1日,原告牙某诉至法院。
2024年6月12日,经新疆伊犁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的合理费用共计255122.1元,被告哈某和开某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是此案的审理的焦点。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哈某和开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牙某的损失172704元,因被告哈某是实际车主,负有为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承担80%的责任即为138163.2元,被告开某在驾驶车辆前未检查小型轿车有无投保交强险,并违章驾驶车辆肇事,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即为34540.8元。对原告的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扣除实际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被告开某已赔偿的50000元,开某再行赔偿原告牙某7692.67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投保义务人未投保的,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则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开某和哈某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共同赔偿牙某: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全部损失255122.1-医疗费91358.1元-住院及伙食补助636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实际损失未超限额)= 172704元。
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为:全部损失255122.1元 - (限额范围内赔偿)172704元 = 82418.1元。由于开某和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按照70%的比例承担责任,那么开某需再赔偿牙某:82418.1元×70% -50000(已支付部分)= 7692.67元。开某在此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一般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如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
法官提醒:
对于投保义务人而言,务必按时足额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这是法定义务,更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表现。而对于借车等可能成为侵权人的情况,在使用车辆前,也应确认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各方都应积极面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通过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在日常出行和车辆使用过程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纠纷的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未投保交强险 侵权行为人与投保义务人非同一人如何分担责任?
作者:桑伟军来源:霍城天平

开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了,赔偿事宜及责任比例应该怎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