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雨虹”、“德高”、“立邦”等品牌瓷砖胶、腻子粉等装修材料,B从A公司进货并向周边群众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41841元,违法所得8017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B经营的瓷砖批发店内查扣假冒“雨虹”牌腻子粉28袋,货值金额人民币644元。B退缴违法所得80171元,向“雨虹”公司公证提存民事赔偿保证金81000元,缴纳罚金81000元。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B。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B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一千元。
二、辩护策略与意见
本案采取“骑墙式辩护”策略,辩护人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以无罪为目标,以争取缓刑为"兜底"。一方面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办理公证提存赔偿保证金,以便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幅度,另一方面辩护人独立做出无罪辩护意见。这样既可能获得缓刑判决,也可能为无罪判决一搏,进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1.本案的证明标准达不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2.本案的鉴定不是有资质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
3.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任何一个罪名只有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方面同时具备时才能确定构成该罪名,由于鉴定不具有证据效力,在客观方面存在严重瑕疵,在主观方面,被告人B也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4.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能用民事调整的不能用刑事案件予以评价。
5.司法裁判要正确认识到“情理法”在司法裁判中的不同功能和位阶,在判罚中应使司法裁判中的“情理法”有机融合,才能最终实现司法裁判效果兼具公平正义的客观现实和主观感受。
三、法院裁判观点
1.本案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主体的确没有鉴定资质,但该案商标所有权人在本案中处于受害人地位,所以该鉴定意见的实质并非鉴定意见而是被害人陈述,应予采纳。
2.因B购买的瓷砖胶价格与正品价格差距过大,且B与A公司实际经营人在微信中就如何防止假冒注册商标的瓷砖胶被查处进行了沟通,因此推测B对其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是明知的。
3.因B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且B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经司法局调查评估,B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因此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四、案件评析
本案“骑墙式辩护”策略展现出三大创新亮点,实现了刑事辩护效果最大化。
- 策略平衡: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的双轨并行。
辩护人突破传统“非此即彼”的辩护模式,构建“双轨并行”格局。首先是认罪认罚兜底,引导当事人退赃、交纳罚金、提存民事赔偿金,锁定缓刑基础要件;其次无罪辩护攻坚,独立提出“鉴定意见无效”“主观明知存疑”等核心观点。 - 证据质证:以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为牵引。
紧扣“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指出涉案商品真伪仅依赖商标方单方认定,缺乏第三方鉴定支撑,证据体系未达刑诉证明标准。 - 法理融合:以刑法谦抑性为突破口。
民事赔偿已修复法益损害,避免刑罚过度介入。情理法协同,通过缴纳罚金、民事赔偿提存、社区矫正等举措,符合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最终推动司法裁量向非监禁刑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