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关注的热点劳动法律问题解答

来源:海泰律师

文章摘要
针对新型肺炎疫情下,用人单位所关注的热点劳动法律问题,海泰律师解答如下: 问题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属于什么性质?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针对新型肺炎疫情下,用人单位所关注的热点劳动法律问题,海泰律师解答如下:
问题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属于什么性质?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1) 不属于法定休假节日,属于特殊假期,可以参照休息日对待。
首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才属于“法定休假节日”。剩余的四天假期属于休息日。所以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显然不属于法定休假节日。
其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既然是允许补休,也说明不属于“法定休假节日”,如果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上班的,是不能补休的,需要支付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再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可以理解为因特殊情况缩短工作时间形成的特殊假期。
(2) 在这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上班的,可以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分为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即: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以及“法定休假节日”。既然不属于“法定休假节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要求精神,可以安排补休,则可以理解为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 当然,各地规定并不一致,上海人社部门明确把这延长的3天假期界定为“休息日”,广东人社部门虽未明确规定延长的3天的假期的性质,但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关于这三天假期的性质,有待人社部门的进一步通知。对于这3天延期假期(2月2日本身是“休息日”,所以需要明确的也就是1月31日、2月1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建议企业依然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待人社部门有明确通知,再与职工协商调整。
问题2:浙江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1) 针对上班人员,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月27日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除特殊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因此,延迟复工期间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 针对未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如果企业在2月10日正常复工的,仅就这六天延迟复工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问题3:企业能否将延期复工期统筹安排为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的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因此,企业统筹安排职工在2月3日至2月9日使用带薪年休假,并没有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考虑到新型肺炎的特殊时期,根据浙人社明电〔2020〕3号文件精神,还是需要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
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2月8日、9日属于“休息日”,不应当计算在带薪年休假内。
问题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至于隔离期结束后,工资如何处理?我们认为,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问题5: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6:假期结束,职工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用人单位分情形处理。
(1) 职工在企业复工后,仍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以职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首先核实职工未能上班的原因,是否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治疗、观察,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如果职工因为自身原因旷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处理。
问题7:延迟复工期满,职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岗,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从外地返岗工作的职工因地方政府要求,进行隔离且能够提供劳动的职工,比如外贸行业、销售行业,可以通过线上办公方式进行,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也可以优先安排职工申请带薪年休假。
(2) 若职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人员,尚未被确诊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不应计算在医疗期内。
(3) 如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当根据职工的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支付医疗期待遇。
问题8:企业可否提前复工?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月27日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除特殊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所以,一般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如果提前复工,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用人单位及责任人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9: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因此,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问题10:企业如何获得稳岗补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宁波最近的政策为宁波市人社局发布的2019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26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简称“企业稳岗返还”)或社会保险费返还(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为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8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不含各类补缴、清缴非当期欠费、滞纳金等金额。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且不能同时享受企业稳岗返还。
由于政府部门可能会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以上解答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仅供用人单位参考,海泰律师也将保留随时修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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