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抚养权藏匿孩子,法院怎么判?

来源:天平南阳

文章摘要
近年来,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手段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近年来,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手段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现象时有发生。1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判决藏匿子女一方对孩子仅享有探望权,孩子由另一方抚养,有力维护了父母的抚养权利和子女的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刘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生育一名子女。2024年1月,刘先生、张女士分居,五岁的孩子开始跟随张女士生活。2024年7月刘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起诉的次日将孩子从张女士处接走,交由孩子奶奶抚养,且拒不告知张女士孩子的所在地。诉讼中,刘先生、张女士均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本案中,刘先生与张女士分居后,孩子一直由张女士抚养照顾,期间刘先生曾接走小孩又送回张女士处,说明张女士并未对刘先生探望孩子设置任何障碍。而刘先生在起诉离婚的第二天即将小孩从张女士处带走,并将孩子交由其奶奶在其他地方抚养照顾,既不告知张女士孩子的下落,也拒绝张女士探望,这实际上使孩子脱离了父母双方的监护。刘先生不顾孩子的身心需求,割裂母子之间的联系,其行为明显具有争夺抚养权的目的,有违公序良俗,法院遂判决孩子由张女士抚养。
法官提醒
南阳中院民一庭高璐法官提醒大家: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和离婚诉讼过程中,个别当事人由于对获得孩子抚养权没有足够信心,便做出抢夺、藏匿孩子等极端行为,期望形成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在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获得优势。父母必须明白,孩子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离婚诉讼的正常进行,更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对这种行为不但不会纵容和助长,而且会坚决预防和制止。希望父母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能够冷静克制,从有益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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