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都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比起收入稳定、待遇还行的“铁饭碗”,更多人愿意向商业进军。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拥有一份自己的事业,开个小公司,自己做老板是一件很惬意的事。

都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比起收入稳定、待遇还行的“铁饭碗”,更多人愿意向商业进军。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拥有一份自己的事业,开个小公司,自己做老板是一件很惬意的事。虽然自己当老板不受拘束,收入也可观,但这其中却也会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先不说能否事业有成,就是前期的着手准备:周转资金、办理手续、寻找办公地点等都需要消耗很多精力。我们今天要讲仲裁案例中的张女士就在准备创业、开公司的过程中遇到了资金上的麻烦,通过前车之鉴,希望给正在筹划创业的您一点提醒和建议。
案情简介
近期准备创业开公司的张女士遇到了资金上的麻烦,于是她通过朋友联系到王女士。几经商谈,张女士与王女士于2015年10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向王女士借款100万元,并明确约定于三个月后也就是2016年1月还清,月利率为3%,然而日子到期了张女士却没有如期还款。双方多次沟通后,2016年1月末,王女士与张女士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10万元,月利率改为2%,两个月还清;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月利率为2%,如果张女士未按期还款则按日的千分之5收取违约金。可是,两个月过去了,张女士仍旧没有还款,无奈王女士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了仲裁,要求张女士还款本金110万以及应付的利息和违约金79万元(计算到7月末)。
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两份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然而张女士却对此有不同意见。张女士称借款合同签订时虽然写的是借给我100万,但实际上王女士仅支付我97万,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已经直接在本金中扣除。并称借款利息过高。
仲裁结果
张女士收到裁决10日内给付王女士借款本金97万元,并按照月利息2%的计算标准给付王女士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的利息18万元。
专家意见
一、关于本金数额的问题。因庭审过程中王女士仅出示了向张女士支付的97万元汇款凭证,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另外3万元本金是如何支付的,因此,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据此,仲裁庭认定借款本金为97万元。
二、关于借款利息数额的问题。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王女士与张女士的第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为3%,第二份协议约定的月利率及违约金总和,均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限额。因此,仲裁庭支持王女士以97万为本金,按照月利率的2%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哈仲提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市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也就是说,24%的年息这根线以下的区间为司法保护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将被认可;36%年息这根线以上的区间为无效区,超过36%的利息将不被认可。24%与36%年息之间的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是会被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了这个区间的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仲裁委也不会裁决返还借款人这部分利息。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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