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谭晶发文表示退出《歌手》这一电视节目,此后谭晶工作室回应是由于版权和档期原因。2月28日,谭晶在《歌曲》中表演的视频在各大网站平台以及腾讯音乐纷纷下架。借此,我们来聊一聊,一档歌曲类的电视综艺节目究竟会涉及哪些版权问题,操纵全面下架的“幕后黑手”又是谁。
1、一首歌曲有几个著作权人?
首先需要确认一首歌曲涉及多少个著作权人,多少种著作权。最简单的情况下,一首歌的著作权人有两位,一个作词、一个作曲。但现实情况却要复杂很多,特别是在现场演出的情况下。
以《歌手》节目中迪玛希的《Daidiau》为例,以下是歌曲视频播出时展示的署名,这些署名均可能是《Daidiau》相关的著作权人。




上述的著作权人大致可以分成三大类:
第一类,歌曲本身的相关的著作权人。作词(者)、作曲(者)、编曲(者)系歌曲产生相关的直接创作者,可以归类为歌曲本身相关的著作权人。作曲(者)与编曲(者)存在一定重合,在早些年可能同一个人既作曲又编曲,但在现今的演出活动中,改编作为比较独立的创作活动,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作曲(者)是歌曲主旋律的创作者,但歌曲的最终的呈现往往需要多种乐器、风格、节奏、衔接等等的结合,而这种结合往往已经超出了作曲(者)的能力范围,而编曲(者)的创作价值就体现在此,这也是我们会听到很多经典老歌再重新编曲以后焕然一新的原因。
第二类,歌曲的表演者。演唱者(包括和音者),以及混音、键盘手、贝斯手、吉他手、鼓手、打击乐、弦乐、萨克斯等的演奏者,由于演唱或者演奏歌曲而对由此形成的歌曲享有表演者权。
第三类,节目制作传播方。节目录制者、电视台对他人演绎歌曲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从而产生了录音录像者权。电视台对他人演绎的歌曲进行直播从而产生了广播者权。
迪玛希演绎的《Daidiau》歌曲本身可能涉及十几位的著作权人,芒果台要合法地播出该歌曲,需要通过上述全部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法定许可。
2、谭晶歌曲全部下架的“幕后黑手”
一夜间,谭晶在《歌手》上的视频在芒果tv等平台全部下架,幕后黑手是谁呢?不得而知,但从版权角度出发,谁有权要求下架(停止传播)该视频倒是可以分析一二。
1、作为演唱者的谭晶
谭晶作为歌曲的演唱者以及表演者,对其演绎的作品享有表演者权,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芒果台直播歌手演唱的画面,需要获得歌手的许可,将该画面形成录音录像制品也需要得到歌手的许可,将该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还需要得到歌手的许可。因此,在此事件中,如果谭晶并未授权芒果台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进行网上传播的话,谭晶有权要求已经在传播的视频进行下架处理。
2、节目录制方以及电视台
电视节目的录制方享有录音录像者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电视台享有广播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此事件中,芒果台作为节目录制方以及播出方,享有禁止该视频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权利。因此,芒果台也有权下架所有相关视频。
目前电视节目的商业运营越来越多元化,相比以往仅仅是电视播出的形式,现今的电视节目往往有网络平台同步播放,歌曲节目还会和音乐平台合作,甚至制作成电影进行院线传播等形式,涉及多方面的著作权人和版权问题。作为节目制作方,应当在节目开展前期对版权的归属以及使用通过协议进行明确,避免节目进行到一半出现版权归属纠纷,影响节目播出。
从版权角度剖析“谭晶《歌手》视频下架”的“幕后黑手”
作者:知识产权那点事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2月26日,谭晶发文表示退出《歌手》这一电视节目,此后谭晶工作室回应是由于版权和档期原因。2月28日,谭晶在《歌曲》中表演的视频在各大网站平台以及腾讯音乐纷纷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