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宪法宣传日,笔者参加法律咨询志愿者活动时,曾有个大妈咨询笔者这样一个问题:
她女儿嫁给富二代多年,现在生了两个儿子,富二代将其名下两套婚前个人所有的市中心房屋99%的产权登记到了她女儿名下,将来如果离婚,其女儿是否有权取得该房屋99%的产权?
当时,笔者在凌厉的寒风中冻得瑟瑟发抖,对于这种带着显摆的提问,内心是“拒绝的”……笔者给她的回答是:“既然他(富二代)愿意把房子给你女儿,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存在逃债情形的,那房子99%的产权当然是你女儿的。”
上周笔者看到一篇文章,其中也提到了夫妻间99 : 1的按份共有,但其观点是,离婚时应当按照各50%的比例进行分割,对此,笔者感到有点震惊。
那篇文章作者的大体观点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基础,夫妻分别财产制是补充。一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别取得房屋99%和1%产权时,在双方未书面约定财产分别制,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各自取得的份额均为与配偶共同共有的财产,即妻子99%的产权中有50%是丈夫的,丈夫1%的产权中也有50%是妻子的。
看完这个观点,笔者陷入沉思。应该说,这个观点并非是完全的无稽之谈。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了依法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内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故而,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内协议分割房屋,其各自取得的产权份额理论上也自然又回到了每个份额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
但是,对这个观点,笔者有不同意见。主要原因有三:
原因一:99:1不等于100:0
如果夫妻婚内购买一套房屋,且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除非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否则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究其原因,配偶不要求产证登记其名字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其放弃产权权利,配偶放弃权利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要求其对放弃产权权利进行明确表态,不要求登记不等于其放弃权利,而默示的意思表示要求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时才能使用,故而实践中100%产权完全登记在一人名下且双方无书面约定时,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而关于夫妻间99:1的按份共有的问题,鉴于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物权取得或者变更必然是以债权合意为前置的,如果夫妻婚内购房时就登记为99:1,则购房合同中势必约定按份登记比例,该合同就是双方对财产分割的书面协议;如果夫妻婚内将登记状态变更为99:1的,则登记机关也会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协议,否则无法办理登记,而该协议也是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合意,而且取得1%的一方在协议上签名确认,这已经属于明示行为,故不能再适用100:0时的推定思路。
原因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并未排斥夫妻间赠与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夫妻一方婚内取得赠与且明示归其一人所有的,为夫妻个人财产。该规定并未排斥夫妻间互相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原先如果未约定99:1的情况下,本应是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对半分割的财产,现在丈夫自愿将其持有比例调整为1%,其行为可以视为对妻子的赠与。
至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要求赠与的同时还明示只赠与一方,这其实是对第三人赠与时的要求,而夫妻间赠与时,丈夫将自己的份额登记为1%时,其本意当然是99%的份额由妻子持有,如果丈夫认为妻子持有的99%有其一半,那夫妻登记99:1的意义何在?
原因三:产权99%属于共同共有的观点未考虑交易安全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共同共有时,需要共有人协商一致才能出让房屋,而房屋按份共有时,持有超过三分之二份额的产权人可以出让房屋。故而100:0的情况下,因为这是常见情况,受让人和登记机关一般都会要求配偶出面表明转让意图,以确保交易安全。但是99:1按份共有时,因为登记状态已经显示为按份共有,受让人信赖登记状态,也基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自然而然认为只要持有99%份额的产权人同意出让即可取得房屋产权。99%的产权亦属于共同共有的观点,实在超出了一个正常社会人的认知范围,如果允许这种观点成立,则受让人如果尚未取得产权,持有1%的配偶提出异议就能成立的,交易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也会使按份共有登记公信力受到冲击。
以上。笔者借此文小论夫妻婚内财产分割问题,供读者参考。
99:1≠100:0,再论夫妻婚内财产分割
作者:高原来源:星瀚微法苑

去年宪法宣传日,笔者参加法律咨询志愿者活动时,曾有个大妈咨询笔者这样一个问题: 她女儿嫁给富二代多年,现在生了两个儿子,富二代将其名下两套婚前个人所有的市中心房屋99%的产权登记到了她女儿名下,将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