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团队辩护的一起猥亵儿童案在某法院开庭,庭审中我们辩方利用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排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多起猥亵事实。仅有一起所谓的猥亵事实在监控盲区,监控未拍摄到,只有被害人说被告人亲吻了其脸部。
我作为辩护人提到:“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亲吻脸部的行为,这个行为至多是一般的猥亵违法行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治安处罚即可,无需上升到猥亵犯罪”。
该案的关键问题是: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的区分。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吴某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3-02-1-185-007)对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的区分做了详细解读。
该案例提到亲吻被害人脸部,单从其侵害的身体部位而言,并不属于典型的猥亵方式。只要不存在多次长时间亲吻被害人脸部,没有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方式实施猥亵行为,不应评价为猥亵犯罪。
认定“猥亵”行为,必须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
判断是否系“猥亵”,应当考虑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 。行为侵害具有性象征意义以外的身体部位,比如脸部、背部、胳臂等,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应当慎重。
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的因素: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 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亲吻儿童脸部,构成猥亵儿童罪?
作者:刘彦成来源: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

昨天我们团队辩护的一起猥亵儿童案在某法院开庭,庭审中我们辩方利用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排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多起猥亵事实。仅有一起所谓的猥亵事实在监控盲区,监控未拍摄到,只有被害人说被告人亲吻了其脸部。